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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习题

名词解释

1.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
2.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在公元242年罗马设立外事裁判官专职处理上述纠纷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的习惯等,内容主要涉及财产领域。
3.学说引证法
由东罗马的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的瓦伦提尼安三世于公元426年共同颁布的法律。它规定,只有伯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照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出现不一致时,采用多数主张;如没有多数主张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而其他法学家的意见则只能作为参考。
4.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是对罗马法四部经典的总称,具体包括:《优士丁尼法典》,收录了至公元523年为止尚生效的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按照教会法、私法、行政法等内容编排,共12卷,于公元529年颁布;《法学阶梯》,以法学家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著作改编而成,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编,共4卷,于公元533年颁布;《学说汇纂》,收集了罗马历代著名法学家的著述,分50卷,于533年底颁布;《优士丁尼新律》,收集了公元534年-公元555年优士丁尼颁布的168条敕令,于他死后由法学家汇编整理于公元565年颁布。

简答

1.简述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其他奴隶制法所不同的显著特点。主要有:
(1)法学家的贡献。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了突出的作用,表现为: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撰写契约;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并著书立说。其中,解答和著述对罗马法的发展其了显著作用。
(2)裁判官“告示”的重要意义
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立最高裁判官,掌握决定案件是否审理、被告能否抗辩以及诉讼程序等职权。一个案件提出后,如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时,裁判官即把案件转交给审理官,并把审理方式、程序告诉后者。后者依此审理案件事实,判断是非曲直。通过这种审理活动,裁判官便获得了创制诉讼程序规则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按照罗马惯例,最高裁判官可以颁布各种告示,作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从而获得直接立法的权力。这些告示适应形势变化,联系罗马社会的实际较为紧密,故在实践中比成文法更具有灵活性。
(3)系统的大规模法典编纂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流传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

2.简述罗马的人格制度。
在罗马法上,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这种人格就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在罗马法上,完整的人格权必须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三种权利。其中,自由权最为重要,无此,也就丧失了其他两种权利;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没有它,就不被承认为是罗马公民;家长权,也称家族权,是一种对外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对内领导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三种权利的人,才享有完全的人格。丧失自由权就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为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为人格中减等,但仍保留其自由民的身份;丧失家长权,称为人格小减等,从原来的家长降格为普通家庭成员,仍保留自由民和罗马公民的身份。

3.比较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罗马法少上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前者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
无夫权婚姻在《十二表法》颁布时就已出现,在共和国中后期广泛发展,至帝国时期有夫权婚姻废止以后,称为民间流传的唯一婚姻形式。
与有夫权婚姻相比,无夫权婚姻有许多特点:(1)不再以生子、继嗣等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婚姻目的;(2)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3)适用对象除罗马市民外,还包括外来人;(4)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也归妻自己所有;(5)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利能力,父亲的亲权受到限制。

4.简述罗马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演变。
在罗马,所有权的发展演变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1)市民所有权。这是罗马最早出现的所有权形式,其主体是罗马公民,而客体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的土地以及奴隶、家畜等。转移时形式主义色彩比较浓厚。
(2)裁判官所有权。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掠夺来的土地日益增多,许多占有了征服地的权贵、军人希望法律对他们的这种占有予以保护,但在市民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于是当事人求助于裁判官,由后者颁布告示,承认上述当事人的占有具有法律的效力。裁判官所有权的主体是各省的富豪和部分军人,客体是意大利以外的被征服土地等。
(3)万民法所有权。在罗马早期,市民法对外族人或在罗马生活的外国人的所有权没有保护措施,随着万民法的形成,非罗马公民也享有了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其主体是在罗马的外国人或外族人,客体是他们所拥有的财产。
(4)统一的所有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的全体自由民之后,在罗马自由民之间,就没有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的差异。从而,上述三种所有权也就归结为一种统一的所有权,自由人在私权上平等的观念也开始发展,从而演化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

5.简述罗马法上债的发生原因。
在罗马法上,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得法律联系。特征为:债是特定得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罗马法规定,债的发生有四种:(1)契约。罗马早期,契约种类很少,到共和国后期,契约开始增多,主要有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2)准契约。罗马后期,除契约外,还出现了准契约,即虽未订立契约但与契约具有同样效果的法律,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共有、遗赠等。(3)私犯。即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如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等。行为者负损害赔偿责任。(4)准私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如法官的渎职、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人损害、旅店的服务人员对旅客所致损害的行为等。

6.简述罗马法的私诉程序。
在罗马,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请,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
(1)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诉讼应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审判官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可受理此案)和事实审理(承审员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作出判决)两个阶段。
(2)程式诉讼。是由最高裁判官创立的、适应罗马对外商业发展需要,以弥补法定诉讼形式主义缺陷的一种诉讼形式。它虽仍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严格简化了诉讼手续。它在帝国初期闭比较流行,允许平民参与司法事务,基本上能满足大多数新的法律关系的需要,也符合皇帝权力日益加强的要求。
(3)特别诉讼。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以保护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来保护的特殊利益的诉讼程序。诉讼活动由一个官吏担任,侦察时允许告密,为了取证可以对自由人逼供拷打,审判不公开,只许少数有关人员参加,法官得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不再交民选法官复核。当事人还必须交纳一笔诉讼费。特别诉讼在帝国后期成文主要诉讼制度。

论述

1.评述《十二表法》
公元前541年至公元前450年由罗马十人委员会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分十二表,共102条,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理,第三表执行,第四表家长权,第五表继承与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七表房屋与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补充前五表的内容,增加了贵族与平民不得通婚的规定,第十二表补充后五表的内容,主要增加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十二表法》的特点表现为:
第一,私法为主,诸法合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
第二,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第九表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处死等。
第三,以严酷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第八表规定夜盗挖墙,格杀勿论;第三表规定还不出钱的债务人,将被卖作奴隶或被处死等。
第四,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如第八表规定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1/12。
第五,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如无亲属继承的财产归氏族所有,同态复仇等。
《十二表法》的历史进步性表现在:
首先,《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它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如第九表规定了立法者不得为个人利益立法,贪官污吏应受到严惩,被判刑者可以上诉民众大会;第八表限制了利率,每月利息不得超过1%;第三表规定了还债的30天“恩惠期”等等。
同时,《十二表法》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权的垄断;设表分条地把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类分别汇集,条理比较清楚;确定了适合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一定的诉讼形式;比较注意条文之间的联系和一致性;等等。
因此,《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也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2.试论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
市民法,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决议、法律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而万民法则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既有相联系的一面,又各具特点,彼此不同。
两者相同的一面,主要表现为:
(1)两者的性质一样,都是奴隶制的法律体系;
(2)两者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尤其是万民法,从市民法中吸收了许多原则;
(3)当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都被授予公民权后,两者得以统一,成文统一的法律体系。
市民法和万民法之间也存在差别,表现为:
(1)两者的渊源不同,市民法是罗马社会固有的法律(如民众大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等),而万民法除吸收了形式主义以后的罗马市民规范外,还包括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
(2)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市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而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
(3)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市民法主要侧重于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刑事犯罪、宗教仪式、刑事诉讼程序等公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私法的内容不多,而万民法则调整有关所有权和债等方面的关系,主要内容是私法。
(4)两者适用的程序不一样,市民法的程序比较繁复,形式主义色彩比较浓厚,需要有一定的仪式,讲一定的套语,履行特定的动作,而万民法的程序则比较简易、灵活、不拘形式。

3.试论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及其历史地位。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所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在下面四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的体例,其他资产阶级国军如丹麦、意大利、希腊、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都仿效法、德两国私法体系,受罗马法影响。
(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等。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直接为资产阶级所继承。
(3)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分裂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录入编辑: 李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