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学法制史考研历年真题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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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法律制度
大清会典[人大2011年研]
答:《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监候[人大2014年研]
答: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领事裁判权[人大2005年研]
答: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清朝末年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其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
试述清代朝审的内容与特点。[论述题,人大2014年研]
试述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及其意义。[论述题,人大2004年研]
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内容和特点。[论述题,人大2012年研]
民国时期法律制度
监察院[人大2013年研]
答: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劾;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和罢黜。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中华民国约法[人大2012年研]
答: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国务卿只是总统的一名助手;各部总长不再向国务院负责,而是向总统负责。(2)赋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3)取消国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总统咨询机构参政院。《中华民国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实际上,大总统的地位与权力同皇帝差不多,为袁世凯搞总统终身制与世袭制制造法律依据。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特点。[简答题,人大2013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