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建议】: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变革的时期,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上也是如此。法律在这时期的最大发展是成文法律的颁布和法治理论的提出。学习这一章应将人物与立法事件、主要主张结合在一起。如子产—铸刑书;商鞅—变法—法治主张等等。
这一时期在法律理论上做出巨大贡献的是法家学派。李悝、商鞅等等都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们的“法治”措施都是以法家“法治”学说为理论基础的,所以在学习时应注意理论的体系化(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
【本章知识点】:
1.成文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文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
5.商鞅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革
【基本内容】:
一、历史背景:伴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用),生产力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方面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新兴的统治手段—法治应运而生,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文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二、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楚国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引发的争论:子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鼎引发孔子的批评。
【概念辨析】:
如何区分铸刑书、竹刑、铸刑鼎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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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刑书 |
竹刑 |
铸刑鼎 |
国家 |
郑国 |
郑国 |
晋国 |
时间 |
公元前536年 |
公元前501年 |
公元前513年 |
人物 |
子产 |
邓析 |
赵鞍、范宣子 |
形式 |
书于鼎 |
书于竹简 |
书于铁鼓 |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大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行和《法经》的制定。
一、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无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颁布成文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二、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人物的指导下进行变法。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一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
战国时期盛行的法治主义在哪些方面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完全对立?
法治主义的最大特点就是用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这与西周的礼制思想或法律指导思想是完全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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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主义 |
礼制思想 |
法律适用主体 |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
法律形式 |
公布成文法 |
秘密法 |
礼与刑的关系 |
行刑,重其轻者 |
明德慎罚 礼主刑辅 |
【概念辨析】:
《法经》: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第三节 商鞅在秦国的法治改革
【基本内容】: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分两次进行。这些变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对秦国的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国家政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经济方面: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第一、奖励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要求成年男子分家独立。
二、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第一、设置三十一个县,以秦王任命的郡守、县令实施统治;第二、剥夺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以军功受爵;第三、以乡里、士伍作为基层组织,加强行政管理。
三、法律方面:该法为律,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属。第一、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实现刑无等级;第二、设置连坐制度,如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
【疑难辨析】:
商鞅该法为律的意义何在?
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竹刑》
2.铸刑书
3.《法经》
4.具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1.商鞅变法种对法律制度实施的那些新措施?
三、论述题:
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著,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后来, 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为国家所认可,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2.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将国家法律公诸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子产铸刑书冲击了奴隶主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制原则。
3.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二、简答题:
1.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此后约三十余年,郑国的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作,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将其竹刑采用为国家正式法律。公元前536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法律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继郑国、晋国之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制定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制,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对中国法律发展作出的一大贡献。
2.《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这六篇内容在结构上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四篇,是整部法典的主体部分,规定如何惩处侵犯私有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追捕、囚禁盗贼的有关事项。这一部分体现了《法经》的立法精神“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第二部分为“杂法”,规定如何惩处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是“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规定加重和减轻处罚的各种情况。
3.商鞅在明法重刑思想指导下,主要创制了以下三项具体措施来执行法治:
一是连坐。一人犯罪,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地域关系、职业关系的人都要受到牵连。
二是行刑重轻。在执行刑罚时,对轻微的违法犯罪也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三是奖励告奸。对于告奸者给予重赏,对于知情不告者给予严惩
三、论述题:
1.《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2.商鞅按照法家理论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改法为律。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2)重农奖功。为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保障国家的财源、兵源,商鞅实施了废除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3)通过重刑轻罪治奸惩恶,并进一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利用重刑强制民众开垦耕种,以维护生产的发展。
商鞅变法是在总结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促成了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用公开划一的法、律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秘密的刑,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并在法治理论指导下,提出了下列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法家先驱管仲、郑国执政邓析、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他们都主张依法办事,反对废法而行私,即事断于法。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事断于法的思想,他提出以法为本,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
刑无等级。这一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差等”的旧传统,强调一个人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处罚,应以法为标准,不能因人废法。但是,它没有完全废除法律等级特权,只是用新的封建等级特权来替代旧的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2)重刑轻罪,就是对轻罪予以重罚。在社会大变动时期,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以重刑处罚轻罪可以使人畏惧慑服,从而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
(3)布之于众。首先要把法律公布于天下,晓之于百姓,使人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指引。其次立法时还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律公布之后,官府要向百姓作宣传、解释,便于人们正确理解掌握法律。
【本章小结】
本章的知识掌握主要在公布成文法和《法经》两部分。因为这是我国封建法制初期的主要表现形态。对商鞅改法为律主要要掌握它的思想体系。
答 疑 库
关键词 |
法家的主要思想 |
章节 |
3.3 |
知识点 |
法家思想在战国后期对法制发展的影响 |
问题描述 |
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问题答案 |
1.法家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2.法家人物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春秋战国之际封建生产关系较为发达的齐国、晋国产生了法家的先驱,如管仲。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一般被称做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申不害、慎道、商鞅等,战国末期的法家一般被称做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李斯等。 3. 法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概念、性质、起源、作用等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并形成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他们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论出发,主张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适用法律的时候要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他们都主张君主集权,把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权力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 法家人物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推行法治的方法,比如商鞅重法,慎道着重阐述了势与法相结合的必要性,申不害强调了术在法治中的作用。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则系统阐述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结合的法治理论。 法家上述思想不仅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还为汉代以后封建正统法律理论所吸收,对整个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