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对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要做重点学习,这些内容通过以后儒家的改造之后,对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法制都产生过影响。
【本章知识点】:
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主要指导原则。
2.西周宗法制度的结构。
3.《周礼》与《吕刑》所代表的西周时期礼与刑间的关系。
4.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6.西周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主要特点。
7.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本节内容主要涉及周王朝建立时,在借鉴商王朝覆灭的教训下,就王朝政治与法律思想所做出的调整与发展。其所确立的原则是“敬天保民”、“明德神罚”及“亲亲”、“尊尊”。
二、西周在全面借鉴、吸收商代文化的基础上,将西周部落有特色的宗法家族原则上升到国家指导原则上,即将维系宗法家族血缘、亲缘关系的尊卑等级扩展至整个国家范围,将体现这种关系的“亲亲”、“尊尊”原则作为国家法制的指导原则。
【概念辨析】:
“亲亲”与“尊尊”原则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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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 |
尊尊 |
共同点 |
1.维系宗族关系的准则。 2.以宗族间血缘、亲缘为纽带。 3.西周法制指导原则。 | |
不同点 |
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设定; 相对于亲、疏关系而言; 主要针对家庭内部关系; 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
是基于身份等级上的设定; 相对于尊、卑关系而言; 涵盖于国家各方面, 要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尽忠、子尽孝 |
【难点分析】: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向本部落、和西周联盟的部落、被打败的商部落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既要解决王朝权利、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4.周自身在宗族关系上确立的原则: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第二节 宗法制、礼与刑
【基本内容】:
一、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二、礼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周礼》包含了它的全部内容。
三、刑
西周的《吕刑》总结和阐述了西周关于刑法科学的理论和思想。
四、礼与刑之间的关系
简单讲就是“出于礼,如于刑”。礼是行为规范的总则,不符合礼的行为,就是刑所打击的对象。在身份等差的历史条件下,行为主体在一定程度和条件下遵循“礼不下出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概念辨析】
礼与刑在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相互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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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
刑 |
规范对象 |
贵族内部、平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
违反礼的行为、侵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行为 |
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
“禁于将然”,即防范犯罪 |
“惩于已然”,即对犯罪行为和实施主体予以刑罚惩罚。 |
实施手段 |
教育、舆论手段 |
刑罚 |
主要原则 |
贯彻“亲亲”、“尊尊”原则 |
以残酷的身体刑(肉刑)为主要内容 |
作用 |
确认和维护伦理和等级关系,实现礼的制度化 |
以强制力为后盾,更有效的维护礼。 |
与社会行为间的关系 |
出于礼、入于刑 | |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员适用的原则 |
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宗法制在西周社会中的所起的作用?
要彻底理解宗法等级制度在西周政治、法律中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宗族、家族组织与西周实施的分封制及在宗族内部实施的嫡长子继承制与同姓不婚制联系在一起
1.周王朝建立时,将王朝的土地及土地上的人口以分封的形式分配给诸侯,这就是分封制
2.同姓不婚制是中国古人在长期的生活经验中总结出的婚配原则。由于生产力低下,私有经济不发达,早期的中国人以宗族的形式生活在一起,一个姓氏就代表在同一各祖先下生活的共同人员的符号。血缘相近,自然“同姓相婚,其生不藩”。同时,异姓结婚,可以“附远厚别”。
1.以图表的形式来说明它们是如何结合在一起,使西周呈现出家国一体的特点。
4.通过分封制、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使西周各部落之间在形式上成为周天子的子民,周天子成为天下的共主;同时,各部落在辖区中的固定统治权稳固了西周的基础,也使西周的版图大为扩展;以各姓氏为代表的各个人群互相结合、交融,华夏民族逐渐形成;宗法制使西周形成“家国一体”的社会、政治制度。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基本内容】:
主要内容涉及刑法与民法。刑法主要内容为定罪量刑的有关原则;民法主要为土地制度、债的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疑难辨析】:
1.如何理解西周刑法的有关内容。
我们借用现代刑法总则、分则的形式来加以说明。
总则 |
1.因地因时制宜: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2.主观上区分故意与过失;主体行为上区分惯犯与偶犯;3.重点打击某些犯罪:犯上作乱、杀人越货;4.明德慎罚、严谨错杀无辜;5.疑罪从赦 |
分则 |
1.五刑、鞭、扑、流、赎刑(合称九刑); 2.断罪有疑,可从赎。(赎刑起于西周) |
2.如何理解西周民法的有关内容。
土地制度(不动产) |
债的关系 |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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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属周天子 |
1.动产买卖之债; 质人 |
1.一夫一妻制; 2.婚姻的成立的要件:媒妁之言;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同姓不婚; 4.婚姻解除的要件: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嫡长子继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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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用、收益权:分属诸侯、大夫、士、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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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
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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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权:属周天子; 土地不得买卖、转让; (西周中期,土地制度发生改变,土地开始私有化) |
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 |
买卖兵器、珍异所用的较短的契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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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贷之债:傅(债券)、别(债券一分为二) |
第四节 西周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西周司法制度主要涉及西周的司法机构及诉讼与审判制度。
1.西周司法机构有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的分立:中央一级为大司寇与小司寇;地方为乡土、遂士。最高司法裁判官为周王。
2.西周有民事与刑事诉讼两种方式。在诉权提起方式上是两造主义,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应诉。西周的审判制度较有特色的是五听审判方式,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由法官来确定事实,审核证据。
3.刑法执行上要求注意身份等级的差别,同时注重刑罚执行与时令的配合,如秋冬行刑。
【概念辨析】:
什么是五听审判方式?
方式: |
辞听 |
色听 |
气听 |
耳听 |
目听 |
对象: |
言辞 |
面色 |
呼吸 |
听觉 |
眼神 |
理屈就会: |
理屈则言语错乱 |
理屈则面红 |
无理则喘息 |
理屈则听不清法官的话 |
无理则双目失神 |
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礼
2.《吕刑》
3.嫡长子继承制
4.质剂
5傅别
6.世卿世禄
7.六礼
8.狱与讼
9.五听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3.简述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4.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1.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 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末年,至西周时期已经十分完备。
4.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长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从事标的小、价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短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做“剂”。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5.西周时期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债务契约写在木简或竹简上,订立契约后剖分为二,债权人与官府各执其一。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必须出示所执契约的一半,与官府所藏的一半吻合,官府方可受理此案。傅别所载内容还是官府作出判决的依据。
6. 商周以来统治阶层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实行分封,为官者可以父死子继,世代为官,世代享受俸禄。以世袭身份决定官位、俸禄的世卿世禄制度阻碍了贤能入仕,因此战国时期成为新兴地主阶级改革的对象;但是直到清朝末年,为官者可以荫及子孙的特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
7.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要件,后人将这些始于西周的婚姻成立要件称为“六礼”。“六礼”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赠受礼品,并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及生辰);纳吉(将女子姓名及生辰进行占卜,卜得吉兆之后即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正式送聘礼给女方);请期(男方与女方商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母之命去女方家迎娶女子)。西周以后,各朝代基本沿用“六礼”作为婚姻成立的礼仪形式要件。
8.西周时期对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已有一定区分,“狱”与罪名有关,近似于刑事诉讼;“讼”与财产有关,近似于民事诉讼。但对于“狱”与“讼”分别涉及罪名和财产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则均以刑事处罚作为制裁手段。
9.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方法来训得真实的口供。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简答题答案:
1.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2.西周初期,为了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制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周礼》的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原有的《周礼》已不敷运用。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制定了新的刑法,名为《吕刑》。《吕刑》的内容主要涉及当时实施的赎刑以及其他一些刑事政策。
3.西周实行土地国有,周天子代表国家享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天子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表现形式:
(1)在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所有土地归周天子所有。
(2)周天子把王畿以外地区的土地通过分封方式,授予同姓、异姓诸侯。受封诸侯并未获得完全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只是享有对封地的使用权。周天子仍然掌握着封地的最终处分权,这又表现为:①诸侯不得任意处分封地,土地也不得进入流通领域;②受封土地的诸侯,必须按照土地数量,向周天子交纳贡赋;③周天子有权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但是到了西周中、后期,土地国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渐被打破。大量的土地被当作私产,进入交换、流通领域。
4.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对婚姻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一夫一妻制,明媒正取的嫡妻只能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能以妾为妻。
(2)明确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结婚。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同姓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而娶于异性可以联结两姓宗族,达到加强本宗族力量的政治目的。
(3)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媒人的介绍才能缔结婚约,婚姻的成立须履行一定的仪式,即所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丈夫居于主动地位。丈夫及公婆可以以七种理由离弃妻子,即所谓“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但是通过“三不去”对丈夫任意离弃妻子有所限制。
三、论述题答案:
1.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政治组织的原型和基础。西周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系统。首先,周天子作为姬姓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宗,在西周统治的疆域内是血缘上的尊长。其次,周天子的同姓兄弟,作为天下的小宗,被分封到各诸侯国。诸侯作为天下的小宗,一方面受周天子的统辖;另一方面诸侯在封国内是封国的大宗,是血缘上的尊长。再次,卿大夫作为诸侯国内的小宗受诸侯节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又是大宗。与这样大宗、小宗关系相适应,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同时又是政治上的等级关系。
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特点是,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来确定个人身份、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大宗、小宗系统来建构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在血缘上,周天子又作为本族的大宗,拥有天下宗主的身份。政治上的“周王”,血缘上的“大宗”,这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过行使政治、血缘两方面的最高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2.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本章小结】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西周的立法思想和诉讼审判制度。要详细了解“亲亲”“尊尊”原则提出的历史背景,把握周礼治原则下确立的各项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
答 疑 库
关键词 |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和亲亲、尊尊 |
章节 |
2.1 |
知识点 |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
问题描述 |
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
问题答案 |
(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商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中认识到,统治者能否获得天命,能否获得并长久保持统治权,其关键在于当政者是否有德行,是否能保护民众、造福民众。基于这一认识,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从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转变为信奉天命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