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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绪 论

   【学习建议】:

        学习中国法制史,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中国法制史是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法学与历史学的相互结合。课程中不仅需要学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较好的领会,而且还要求学生对中国历史比较熟悉(掌握中学历史教材即可),这一点是这门课程与其它几门基础法学课程不同的地方。所以学生在对章、节学习前,应对学习内容的历史背景要充分理解,根据历史环境,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演化、发展进行分析,从而完全掌握课程要求。

二、以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为手段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因此,在各章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予以讲授时,以近代部门法的分类为基本框架,即以立法活动、立法指导思想为总线,分别对实体法、程序法(诉讼、审判制度)进行分析。学生在学习时应掌握课程设置的特点,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三、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法学基础学科。学生学习时应以课程的重点部分作为学习的主要对象,对制度设置的原因、过程、内容、特点、影响为主要学习点,对次要部分只要掌握其主要特点即可,不要作过多的纠缠。同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刑事、行政法律、法规设置较多,而民事法律与西方法律发展相比较而言,则未成体系,所以,学生在学习时,对每章的内容也应以刑事制度为学习重点,对部分章节的行政制度也应以重点学习;而对民事、经济部分只要了解即可,个别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学习点的方式予以掌握。

四、如何学习法制史课程中的文言文。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经常反映古文字的理解、记忆比较困难。如何克服这一困难,首先,学生应明白,古文字在课程中的出现频率并不高,其出现的目的也是告诉学生某些制度、思想的材料来源、背景知识,是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其次,考试考查的是学生对学习点的掌握情况,并不需要学生照背原文,所以,古文字不应成为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难点。                                                 

      

  

【学习目标】

通过对绪论的学习,了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线索;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学习建议】:

绪论部分简要的分析了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是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线索。通过绪论的学习,应掌握两个知识点:一、中国法律演变、发展的大致过程;二、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本章知识点】:

1.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

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概念辨析】: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立法主体

 

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

 

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

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难点分析】:

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

发展阶段

法律制度特点

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

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

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

随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

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

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绿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的发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到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颁布“六法”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录入编辑: 蒋家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