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精品课程 >  

明朝法律制度讲义(二)

 

二、明朝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新的罪名

 1、奸党罪

   “奸党罪”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打击臣下“朋比结党”的行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大明律》中“吏律”“奸党”条规定:“若犯罪律该处死,而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斩。若刑部官员不执法律,听从主司左使杀人者亦斩”。这样的条文从表面上看似乎很平常,但是却在各观上成为皇帝打击臣下的一个有力的武器。也就是说,皇帝要杀哪个官员,其他的大臣小官不的求情、申辩,否则就是“奸党”。

2、“交结近侍官员”罪

    禁止朝官与近侍官员交结

    禁止地方官员与朝官交结

    禁止京官与京城家资富厚之人交结

3、“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罪

  “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该宰执大臣知情者,与之同罪”。

   以上三罪都是朱元璋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防止皇帝被欺蒙所定的罪条。史家有谓“此乃太祖无弊不防而设。然猜忌过甚,则刚克消亡。朝多沓沓之流,士保容容之福。每当大事,则唯诺盈廷”,这正是明朝政治败坏的重要根源。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充军

   “充军”刑是明代的创设。

从字面上理解,“充军”是将犯罪人发配至边疆充当军士,但实际上是将犯罪人发往蛮荒之地做苦役。明朝的充军分为五等:

       极边(四千里外)

       烟瘴(四千里外)

       边远(三千里外)

       沿海(二千五百里外)

       附近(二千里外)

  明朝“充军”又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类型。被“永远”充军者,世代延续被充军,非奉皇帝特旨,不得开释。

2、凌迟刑的广泛使用

  “凌迟刑”自北宋仁宗以后,开始作为一种“极刑”广泛使用。但在宋朝基本法典《宋刑统》中,尚没有列入。所以在两宋时期,凌迟刑虽然经常使用,但还没有正式列入国家法典。到辽、金时期,在其国家法典中开始明列“凌迟刑”。例如金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死刑包括斩、绞、凌迟斩三种。在《大明律》中,虽然“名例律”“五刑”条款中并未列入“凌迟”,但在分则中,却具体规定了对谋反、谋大逆、恶逆等十三中严重犯犯罪出以凌迟。在明朝特殊的政治情形下,凌迟作为极刑被广泛使用。

3、枷项游历

  “枷项游历”是明朝开始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就是将犯罪人戴上木枷,由兵丁看守,游街示众。在明朝,枷项游历多用于逆伦、风化、强盗等影响较大的案件。游街示众的目的就是加强刑罚的宣传、教化的效果,也是明朝所谓“明刑弼教”指导思想的反映。

4、刑讯手段的残酷化

   在明朝,皇帝出于集权、控制朝官的需要,开始宠信宦官、特务,并开始使用各种恐怖手段对社会实施监控。其中,特务系统秘密地追捕、审讯人犯,是司空见惯的事。在这种情形下,宦官、特务的刑讯手段极为残酷。如有“鼠弹筝”、“燕儿飞”、“拦马棍”、“一封书”、“重枷枷人”等名目。

 (三)明律的“轻其轻、重其重”

      从总体上看,明律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唐、宋以来的立法经验,吸收了许多唐宋法律的优秀成果。特别是唐律对明律的影响极大。朱元璋本人对唐律也极为欣赏,自己亲自学习唐律,而且希望制定出一部超过唐律的法典来。这就是《大明律》的制定前后花了三十年的一个原因。当然,明律也不是完全照抄唐律,在具体的制度、定罪量刑的标准方面,明律还是有很多独到之处。例如,在定罪量刑方面,明律与唐律两相比较,就有“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所谓“轻其轻,重其重”,是指在相同罪名的处罚程度上 ,明律“重唐律之所重,轻唐律之所轻”。也就是说,凡是唐律中被当作重罪处罚的,明律的量刑比唐律更重,凡是唐律中的一些轻罪条款,明律的处罚较唐律更轻。明律的“重其所重”,主要体现在一些政治性犯罪、严重的逆伦犯罪及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方面。清朝学者谓:“大体事关贼盗及帑项钱粮等事,明律皆较唐律为重。”如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唐律只限定本人及父子年16以上者处死,而明律则规定本人不分首从一律凌迟处死,父子、祖孙、兄弟、伯叔、侄、以及同居男子,不管同姓异姓、不限籍之异同,也一律处斩,株连的范围大大地扩展了。又如对强盗、窃盗罪,明律的处罚也明显重于唐律。在唐律中,对强盗罪有是否持杖、是否伤人、是否得财等不同情节的区别,并不是全部处死刑,而明律则是不加区别,即使不得财者也一律处死。唐律中的“窃盗”,最高刑是加役流,明律则规定“三犯者绞”,并增加刺字之刑。

    至于“轻唐律之所轻”,主要是体现在“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方面。如明律中“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处杖一百,而唐律则处徒三年;对“父母丧匿不举哀”,明律杖六十、徒一年,唐律则规定流二千里。这些细小方面,明律有所放松。

  “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因:

    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风俗的改变,形式上的要求放松。

(四)明朝的“文字狱”

      政治专制与思想文化专制的关联性。《大明律》“吏律”公式门中有“上书奏事犯讳”条,规定对官员奏事、上书中失误而犯讳者,处杖八十。但在明朝,由于皇权专制极端强化,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也大为加强。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从朱元璋时期就开始盛行的文字狱。

所谓“文字狱”,就是仅凭文字上的猜测来推断作者的反逆之心,并加以重处的案件。朱元璋当皇帝以后,因其出身低微,加上猜疑心过重,总以为识文断字的士大夫在心底里瞧不起自己,因而对大臣们的文字极为挑剔,常常因为一些莫须有的想法,将这些文字作者扣上反逆的罪名,加以杀戮。如“体乾法坤、藻饰太平”文字案,“为民作则”文字案、“殊域”文字案。在朱元璋以后,明代皇帝多有根据“文字”来兴起大狱的情况。到清朝时,为害更烈。

(五)明朝的特务统治

 1、明朝特务猖獗的原因

  1)加强皇权专制的需要

  2)明朝皇帝与文官集团的矛盾

2、明朝主要特务机构

  1)司礼监

  2)东厂、西厂、内行厂

  3)锦衣卫

      总数在10万人左右,分布于中央机构、京城、各地和军队,对全国实行严密控制。

3、明朝特务机构的主要功能

    1)操纵朝政

    2)搜刮民财

    3)执行廷杖

    4)操纵、控制军队

    5)控制司法

三、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明朝中央“三法司”

   刑部:由唐宋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变成主审机构,主要审理京师百官犯罪和地方上报的案件。刑部下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案件。

   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主审机关变成“复核驳正”的慎刑机构。对刑部判决的徒流案件有复核权,如认不妥,可驳回刑部重审。

   都察院:朱元璋洪武年间该唐宋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国家的“风宪衙门”,负责对文武百官、全国各机构的监察和纠弹。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机构,统称“三法司”,共同构成一个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共同向皇帝负责的全国最高司法机构。

  “三法司会审”:对于一些全国性的重大案件,或是皇帝交办的“大狱重囚”,往往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主管官员组成国家最高级别的会审机构来共同审理,称为“三法司会审”或“三司会审”。

(二)明朝会审制度的发展

  1、九卿圆审

    “会九卿而鞫之,谓之圆审”

2、朝审

     始于英宗天顺三年。规定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贵族会审秋后处决的死刑人犯。

3、热审

     始于成祖永乐二年。规定每年小满后10日,由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笞杖刑案件快审快结,徒流减等发落。

  4、大审

     始于宪宗成化年间,由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审录囚犯。此后成为定制。

录入编辑: 李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