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及双方的主要争论点。
1968年5月,日本防卫厅计划在北海道夕张郡长沼町的马追山设置航空自卫队的奈克式导弹基地。为此,农林省取消了原来该地的“水源养保安林”的指定。同年7月,当地农民359人(最后原告为271人)以国家(农林大臣)为被告,提出要求取消该解除保安林的决议及停止执行该处分的诉讼申请。
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原告一方指出:第一,《宪法》第9条第1项已规定放弃战争。第二,《宪法》第9条第2项的“战争力量”包括对外具有战斗能力的人、物,自卫队从规模、装备、能力看,显然是属于军队,故自卫队属于宪法所禁止的战争力量。
与原告的观点相对,被告国家一方提出:第一,《宪法》第9条所规定放弃的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战争(即侵略战争),但作为主权国的固有的自卫权是存在的。第二,自卫权的内容是根据国会、内阁的政治裁量而决定的,据此设置的自卫队并不违反宪法。第三,国会、内阁在符合宪法前提下决定设置自卫队是具有高度政治性的问题,这不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
(二)判决概要
札幌地方法院福岛审判长经对此案进行审理,于1969年8月作出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从宪法学角度看,福岛判决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1)诉讼利益论。判决认为,森林法规定的保安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居民的生活安全等利益,森林法是为了实现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地域居民和平的生存权,设立导弹基地侵害了居民的和平的生存权。
(2)违宪审查权论。判决认为,法院在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应十分慎重,但当国民权益遭到侵害,不能以宪法以外的主张进行判断并解决问题时,法院应积极地行使违宪审查权。
(3)统治行为论。判决驳斥了被告主张的自卫队问题属于政治问题因而不接受司法审查的政治行为论,认为《宪法》序言和《宪法》第9条的规定都是法律规范,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自卫队实体的具体内容能够加以明确,因此可以运用司法审查制。
(4)《宪法》第9条的解释论。这是本判决的核心部分。判决明确认定自卫队的违宪性,认为《宪法》第9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已完全否认交战权。
(5)自卫队实态论。福岛判决通过对自卫队的建立、组织、编制、装备、军事能力等进行了全面的考察,认定自卫队是军队,它的存在是违宪的。
在控诉审中,札幌高等法院取消了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诉讼要件不存在,并认为《宪法》第9条是指不保持侵略的战争力量,而并不是指不保持自卫目的的战斗力,认定自卫队并不具有侵略性质。上告审判决则以诉讼的利益不存在为由,支持了控诉审判决所作的结论。
(三)评述
本案一审的福岛判决,指出自卫队正是相当于《宪法》第9条第2款所禁止保持的“战争力量”,引起了日本法学界对《宪法》第9条解释的争论。虽然福岛判决因遭控诉审和上告审的否定,在实际中没有生效,但其在宪法界所产生的影响是不能低估的。福岛判决把森林法置于宪法体系中,得出保安林制度是保护居民和平生存权的结论,首次在判决中承认和提倡和平的生存权,将和平与人权的结合起来,并以司法判断标准的存在为前提行使违宪审查权,颇为引人注目。此外,该判决从宪法学的角度,阐明了自卫队的本质,明确了自卫队违反宪法的事实及其对美国的从属性,对日本政府的安全保障政策敲响了是否违反和平宪法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