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介绍
詹姆斯•萨姆塞特是个非洲黑奴。他被卖给查尔斯•斯图亚特在弗吉尼亚的一处种植园做奴隶。1769年10月1日,斯图亚特带着萨姆塞特乘船到了英国。1769年11月1日,他们来到伦敦。萨姆塞特在伦敦伺候主人接近两年后,于1771年10月1日潜逃。斯图亚特雇人以暴力逮捕了他,并把他运到泰晤士河一艘名为“安和玛丽”的船上,准备卖到牙买加。为了防止萨姆塞特逃跑,船主诺尔思按照斯图亚特的意思,将萨姆塞特看管起来,并给他戴上铁镣。
应废奴主义者格兰维尔•夏普先生的要求,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命令签发一份令状寄给诺尔思船长,以他扣押萨姆塞特为由,要求他将萨姆塞特带到法院。
(二)案例评析
此案是英国宪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由此废除了英国本土的奴隶制度,在此之前,英国虽然没有关于蓄奴制的法律,但也没有明确宣布禁止奴隶制度。根据1678年“布茨诉彭尼案”和1696年“盖利诉克莱沃案”的判决,如果一个黑人进入英国并在此接受洗礼,因此成为基督教徒,他就变成了自由人。但是如果他没有接受洗礼,仍然是个异教徒,他就还是个奴隶。许多被主人带到英格兰的奴隶从主人处逃脱,接受了牧师的洗礼,并被他们的“教父”雇佣。这种结果引起种植园主和商人们的不满。1729年,检察总长菲•约克和副检察总长查•塔尔博特联名发表了一份声明,对奴隶制表明了态度:“我们的意见是,从西印度群岛到大不列颠或爱尔兰来的奴隶,不管是和他们的主人一起来的还是他自己来的,都不能成为自由人;他主人的财产或对他的权利并不因此而被决定或发生变化;洗礼既不能给他自由,也不能在这些领域内使他的世俗状况发生任何变化。我们还认为,主人可以依法强迫他重新回到种植园。”在此后40年中,虽然有过一些废奴的呼声,但该意见始终被认为是有效的法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辩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曼斯菲尔德勋爵对释放萨姆塞特心存顾虑,因为那会对英国的商业造成巨大的冲击。他指出:“为买卖奴隶订合同在这里是件好事,法律完全承认这种买卖,并维护双方商定的价格。”但是,他对奴隶制度又深恶痛绝,所以最终得出的这样的结论:“奴隶制度的状况是如此丑恶,以致除了明确的法律以外,不能容忍任何东西支持它。因此,不管这个判决会造成何种不便,我都不能说这种情况是英格兰法律所允许和肯定的。因此必须释放这个黑人。”
作为本案的结果,在英国的14000或15000名奴隶都获得了自由。有些留在原来的主人家里,成了挣工资的拥人;有些在其他主人那里找到了工作,有些则进了贫民习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