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案情史料
(1)“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法律答问》)
(2)“律曰‘与盗同法’,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法律答问》)
(3)“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效律》)
2.案情今译
(1)盗窃和其他各种犯罪,同居的人要连坐。所谓“同居”,即同一家庭的成员。奴隶也因主人犯罪而从坐,但奴隶犯罪则不牵连主人。
(2) 律规定:“与盗同法”、“与同罪”,连坐的是同居的家庭成员,还有里典和伍人。
(3)县府尉官有罪,县令与丞要连坐。
3.法律评析
连坐,又称“缘坐”、“从坐”、“随坐”,即本人并未犯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秦代实行广泛的连坐,其中包括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秦的连坐制度也为后世所继承。
(1) 亲属连坐
《史记·孝文本纪》集解引应劭语:“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盗窃和其他各种犯罪,同居的人要连坐。所谓“同居”,即同一家庭的成员。奴隶也因主人犯罪而从坐,但奴隶犯罪则不牵连主人。(案例(1))
秦简对于亲属连坐的范围作了很详细的界定:“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也。”(《法律答问》)室人、同居要连坐。什么叫“室人”,什么叫“同居”呢?一户中同母之人谓之“同居”,“室人”就是一家,如发生犯罪,均应连坐。但秦法又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法律答问》)也就是说妻可以主动告发夫的犯罪以免除自己的连坐责任,这是鼓励告发犯罪的措施。
亲属连坐(家庭缘坐)是早期“族”刑的继续,是刑罚在宗法制中的反映。
(2)邻里连坐(也称邻伍连坐)
《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实行“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秦法把居民按五家为单位组成一个单位“伍”,令五家为保,十保相连,互相监督纠举,有罪株连。从秦简看,邻里连坐的是里典和伍人:“与盗同法”、“与同罪”,连坐的是同居的家庭成员,还有里典和伍人。(案例(2))受连坐的邻里,不一定与犯罪者同等刑罚;官吏和有大夫以上爵位者,一般不受邻里连坐。
(3)职务连坐
职务连坐是指官吏犯罪,有关同僚要受到处罚。秦律规定,对于犯有失职罪的官吏,有关人员要受到连坐处罚。例如《效律》规定:县府尉官有罪,县令与丞要连坐。(案例(3))类似的例子在秦简中还很多。
4.参考结论
连坐制度在现代社会被目为是野蛮的制度,但它毕竟在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我们学习研究中国法律史,会常常遇到连坐的案例。
本案提到了令、丞、尉等地方官员,还提到官吏之间的职务连坐。关于秦代的行政机构与官吏管理制度,我们应了解如下内容:
①中央
皇帝:皇帝的称号是秦始皇所创,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集立法、行政、司法诸权于一身。
三公:丞相为百官之长,其职权是辅助皇帝总理政务;太尉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御史大夫为“副丞相”,主掌“图籍秘书”,转呈“公卿奏事”,按章居劾百官,有时受皇帝之命处理重大案件。
九卿: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负责宫殿门户警卫;卫尉;掌管皇帝的近卫军;太仆,负责皇帝的车马仪仗;廷尉,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典客,负责外交和与国内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及各项礼仪活动;宗正,掌管皇族宗室的事务;治粟内史,掌管全国赋税与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少府,掌管皇室的财政并为皇室提供消费的机构。
②地方:
郡:郡守,主管一郡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诸项事务的最高官员;郡丞,郡守之副,其主要职责还包括处理一郡的治狱断案等司法事宜;郡尉,为一郡之最高武官;监御史,对全郡的官吏和各项活动进行监察和弹劾。
县:县令,为一县之最高行者长官;县丞,县令之副,“署文书,典知仓狱”;县尉,一县之最高武官;县司空,负责全县工程建设的机构,其主管官吏为司空啬夫,辅佐官吏有司空佐、使等;县司马,是掌管全县军马的机构。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有秩,为一乡的主管官吏;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赋税与司法;游徼,负责社会治安。
乡以下为里,其主管官吏是“里正”或“里典”。
每十里(此处“里”为长度单位,不同于“里正”之“里”)设一亭,亭长负责亭内案件侦察、拘捕人犯的工作。
(2)官吏管理制度:
①官吏的任免
秦代奉行自商鞅以来的任免官吏制度,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法律法规。例如: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任选官吏的行政能力与思想修养等各方面条件;《置吏律》规定了行政、财务部门官吏的任命;《除吏律》规定了军事官吏的任免。
②官吏的考核
秦代对于官吏的考课,有法可依(如“上计法”、“考课法”),有明确的标准可循,而且成了必要的程序。
③官吏的监察
秦代专门设立了监察机关,开创了监察制度。
④官吏的管理与处分
秦律要求官吏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官吏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犯令”、“废令”罪。[1]秦律对于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做了较全面的规定。秦律禁止官吏非法经商。对于任人不善者,也要科罪。
总的来说,秦律对于官吏的管理非常细密,这对于强化统治,抑止官吏为非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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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简《法律答问》载:“可(何)如为‘犯令’、‘法(废)令’?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而弗为,是为‘废令’也。”也就是说,所谓“犯令”罪是指为法律禁止的行为,所谓“废令”是指不为法律强制为的行为;前者是积极犯,后者是消极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