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案情史料
(1) “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当城旦黥之。”(《法律答问》)
(2)“甲盗,臧直(赃值)千钱,乙智(知)其盗,受分臧(赃)不盈一钱,问乙可(何)论?同论。” (《法律答问》)
(3)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甲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法律答问》)
(4)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盗丙,才到,乙亦往盗丙,与甲言,即各盗,其臧直(赃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谋,当并臧(赃)以论;不谋,各坐赃(臧)。” (《法律答问》)
(5) “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1)某人的男奴甲指使另一个人的女奴乙盗窃其主人的牛,卖赃得钱后甲乙带着赃款一同潜逃……甲被判处黥城旦刑。
(2)甲盗窃得赃价值千钱,乙知道甲有盗窃行为,并且从甲手中得到赃款不足一钱,乙被作为甲的共犯处罚。
(3)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
(4)甲乙两人在互不知道的情况下各自到丙家盗窃,甲刚到丙家,乙也到了,乙跟甲打了个招呼,两人各自盗窃赃物赃值均为400。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共谋盗窃,则应并赃论处;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并无约定,则应根据他们各自所盗赃值分别论处。
(5)某名被判司寇刑的犯人盗窃一百一十钱后自首,他应被判处耐隶臣,或者罚二甲。
3.法律评析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共同犯罪、教唆犯、主犯、从犯、牵连犯、累犯、自首、未遂等等定罪量刑的情节都在秦律中明确的反映。
指使成年人犯罪,或知情不报,则以共同犯罪论处:某人的男奴甲指使另一个人的女奴乙盗窃其主人的牛,卖赃得钱后甲乙带着赃款一同潜逃……甲被判处黥城旦刑。(案例(1))甲盗窃得赃价值千钱,乙知道甲有盗窃行为,并且从甲手中得到赃款不足一钱,乙被作为甲的共犯处罚。(案例(2))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很严: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案例(3))
两人以上在同一场所各自犯罪,应分别论罪;如有预谋共同犯罪,则根据个人的情节轻重论罪:甲乙两人在互不知道的情况下各自到丙家盗窃,甲刚到丙家,乙也到了,乙跟甲打了个招呼,两人各自盗窃赃物赃值均为400。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共谋盗窃,则应并赃论处;如果甲乙二人事先并无约定,则应根据他们各自所盗赃值分别论处。(案例(4))
自首,可酌情减刑。某名被判司寇刑的犯人盗窃一百一十钱后自首,他应被判处耐隶臣,或者罚二甲。(案例(5))《法律答问》中有“甲盗百十钱”,判“耐为隶臣”的案例,刑徒司寇犯与庶人同等罪,原判应重于“耐为隶臣”,因自首(“先自告”),故减刑为“耐为隶臣”,或“赀二甲”。
4.参考结论
秦律在处理犯罪情节与刑罚的关系上已经比较先进,秦法中有关犯罪情节与处罚原则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与现代刑法的规定十分接近,而古今之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古重于今,这主要是由于秦代法家重刑主义指导思想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