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案情史料
(1)“甲诬乙盗一钱,黥城旦罪。”(《法律答问》)
(2)“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当为“告不审”。(《法律答问》)
(3)“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当为告盗加赃”。(《法律答问》)
(4)“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何论?当赀二甲。” (《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在《法律答问》中有如下几个案例:
(1)甲诬告乙盗窃一钱,甲被判处黥城旦。
(2)甲控告乙偷盗一头牛,事实上乙是偷盗了一只羊,甲被判控告不实。
(3)甲偷了一只羊,乙知道这个情况,却故意控告甲偷了一头牛,乙被认定为“告盗加赃”(即控告别人偷窃时故意夸大赃物价值)。
(4)控告别人偷盗一百一十钱,事实上别人只偷盗了一百钱。控告者要被判处赀二甲的处罚。
3.法律评析
秦律规定诬告反坐,对于蓄意陷害的诬告者要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不实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不实,出土秦律叫“告不审”。对此应如何处罚,秦简中并未言明。如系故意控告不实,叫“告盗加赃”。告盗加赃应惩罚从重,例如因为控告者故意加赃十钱,使被告上升为重一级罪行的定性界限之上[1],所以控告者要受到“赀二甲”处罚。另外,控告者已犯诬告罪,又以他事控告(“州告”),不但不予受理,且以“告不审”论罪。(《法律答问》:“‘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不审,有(又)以它事告之,勿听,而论其不审。”)
1. 参考结论
秦代实行连坐制与见知不举与犯者同罪,但为防止错告与诬告,对控告不实(“告不审”)与诬告(告盗加赃、诬人等)的处罚也作了详细规定。《法律答问》规定:“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甲告乙盗牛与贼杀伤,事实上乙并未盗牛与贼杀伤。甲如果故意诬告,则应判“诬人”罪,如果是过失,则为“告不审”。一般来说,诬陷比控告不实处罚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