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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伦敦中央财产信托有限公司诉高树房产有限公司案

  

1947年伦敦中央财产信托有限公司诉高树房产有限公司案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v.High Trees House Ltd.
(一)案件介绍
   原告于1937年将其公寓整幢租给被告,租期99年,每年租金为2500镑。在原租约下,被告再将此公寓分租出去。1939年,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伦敦居民四处逃难,被告所承租的公寓大部分闲置着无人问津,因此在1940年向原告提出减少租金的要求。原告同意将租金减少一半,即自2500镑减少为1250镑。1945年二战结束后,伦敦居民也从乡间返回伦敦,而被告所承租的公寓也告客满。原告因此向被告要求恢复原租金,即以每年2500镑计算。被告不同意,原告于是诉诸法院。
   (二)案例评析
   高树案为丹宁勋爵在初任法官时的成名判决之一,也是当代英国契约法上有关约因制度的一个重要判例。根据传统英美契约法,一个诺言能否强制履行,要看对方是否提供了足够的约因,如果没有约因就不能强制执行,除非该诺言以书面盖印形式出现。当然,为了维护公平,防止允诺人出尔反尔,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衡平法创制了一项衡平禁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该原则的含义是,如果允诺相对人由于相信允诺人所作的无偿赠与的允诺而相应地作为或不作为,以致造成损害,法院可禁止允诺人为与其先前允诺相反的陈述或主张。高树案的判决则是对衡平禁反言原则的重要补充,进一步将其发展为允诺禁反言原则the doctrine of promissory estoppel)。因为前述衡平禁反言原则仅适用于允诺人向对方作出了虚伪的允诺,而对方信以为真的情形;允诺禁反言原则适用于允诺人的允诺系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在高树案中,原告提出,根据1602平内尔案所确立的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抵销全部债务的允诺无效,因为债务人并未对此提出约因。因此原告有权恢复原租金,并追偿1939年到1945年公寓闲置时少收的租金。但是,丹宁勋爵认为,原告有权在战争结束后将租金恢复到原来的水平,然而,平内尔原则在本案中不适用。在战争期间,承租人相信了原告的承诺继续住了下去。原告怎么能在降低租金,鼓励承租人们留下,在他们相应地调整了开支与收入之后自食其言呢?丹宁勋爵根据衡平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提出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即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已表示接受少数数目以清偿较大数目之债务,经债务人业已履行,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之酬劳或约因,此项约定即生效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所以,原告无权追偿战争期间少收的二分之一租金。
   “高树案确立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对英美契约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至今仍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广泛引用。

 

录入编辑: 李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