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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与改判

以案说法之十五

 

1.案情史料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鞠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案情大意为:甲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司法官在审判中低估了赃值,认定赃值为一百一十钱,判处甲耐刑。(复审查明后)判处甲黥为城旦,该司法官也被认定为“失刑”罪,如果该司法官是故意低估赃值,则应判“不直”罪。

3.法律评析

本案是由于司法官吏未及时清点赃物和估价赃值而发生的错判。本案中司法官低估了赃值,对应判处黥为城旦的较重罪轻判为隶臣。经过调查审理,纠正了原判,并惩处了司法官。

司法官如果因为疏忽低估了赃值,则应被判“失刑”罪,如果该司法官是故意低估赃值,则应判“不直”罪。

4.参考结论

    从《封诊式》来看,秦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

    (1)审问与刑讯

首先要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即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听取口供后,再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反复进行诘问。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加刑讯。秦法是不主张使用刑讯的,其把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等:能根据口供查清犯罪事实为上;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为下;采取恐吓的手段屈打成招则为“败”(失败)。

(2)调查与勘验

秦时判决除依据口供外,也非常重视收集人证和物证,要对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与勘验,还要作出调查、勘验笔录,即“爰书”。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不少“爰书”是法医鉴定和犯罪现场勘验笔录。

(3)读鞠与乞鞠

案件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鞠”。“鞠”是审讯的意思,“读鞠”就是宣读判决书。判决宣读后,当事人如果服罪,则依照判决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即“乞鞠”。乞鞠可由当时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秦律所谓“为人乞鞠”)。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由中央的御史大夫命令重审。

(4)复审与改判

复审时,由乞鞠人和原案的所有当事人、原审官吏、证人分别陈述案情,最后由复审官员判决。秦简中记载一些纠正错判的案例。如果原审判决有误,原审官员要承担“失刑”或“不直”的罪责。



[1] 详参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张晋藩总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78183页。

录入编辑: 李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