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案情史料
(1)“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赀一盾应律,虽然,廷行事以不审论,赀二甲。” (《法律答问》)
(2)“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斲(斗)杀?斲(斗)杀人,廷行事以为贼。” (《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1) 控告别人偷盗一百一十钱,法庭查明别人只偷盗了一百钱。控告者要被判处赀二甲的处罚。秦律规定,控告者故意加赃十钱应该罚一盾,可按成例(廷行事)却定罪为“告不审”(控告不实),处以罚二甲。
(2) 求盗追捕犯人,犯人格杀求盗。按律当判犯人斗杀罪,但成例判为贼杀罪。(成例判决重于刑律。)
3.法律评析
王念孙《读书杂志》说:“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注谓:“廷行事,法廷成例。”于豪亮先生认为“廷行事”即“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廷行事”也是秦代法律的一种形式,是司法人员在审案量刑时参考的依据。[1]秦律中很多案件是以“廷行事”量刑的,“廷行事”就是不依照秦律规定,而用判案成例作为依据办案。
4.参考结论
关于“廷行事”的性质,学界有争议,有人认为“廷行事”即司法机关的“成例”、“判例”;也有的学者把它与英美的判例法相提并论,把“廷行事”上升为判例法;本书采纳第一种学说。有学者考证,“廷行事”仅为中央司法机关廷尉的“行事”,而非所有司法机关的成例:“廷行事”之“廷”当指廷尉而言,是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各级司法人员断案所引用的判例,当为中央廷尉作出的判决成例。[2]“廷行事”大约与今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有类似之处,当然,一切比较、所谓“类似”的前提都是二者并非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