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
1、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侦查权
即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立案侦查。
(2)公诉权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监督权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通过批准逮捕,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以及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2、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辩护人
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4、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审判公开,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向公民公开,是指向中国公民公开,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一般是不公开的。根据司法实践,这类人如果要求旁听或采访等,应向我国主管外事的部门申请,由其和法院协商后批准。
公开审判原则也有例外,以下几类案件不公开审判: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④对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注意,这里“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是指“倾向于不公开”或“最好不公开”,不是绝对的。
5、法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过)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免)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忍)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死)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我后面的注释,这道题目只需要记住五个字:忍、过、轻、免、死,足矣。
6、立案管辖
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7、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8、级别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具体讲,是指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
(1)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0、专门管辖
又称特殊管辖,是相对普通管辖讲的。它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各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第二层含义是指各专门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1、指定管辖
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它是指法律授予上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在管辖不明或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将案件移送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12、回避
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13、回避的理由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14、辩护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15、强制指定辩护的情况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 被告是未成年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3) 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6、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时的工作内容 诉讼帮助人
此时律师是否是辩护人,其地位还有待明确,工作包括:
(1)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 受委托的律师还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17、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材料
(2)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8、辩护律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的权利
(1)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 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 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还有一系列诉讼权利
19、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立于侦控方,独立于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其辩护言论不受追究。
(2)阅卷权
参考17、18题 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
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3)会见通信权
同上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现也会见、通信
(4)调查取证权
参考17题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医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获得适当开庭通知的权利
(6)参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
(7)司法文书获取权和控告权
(8)拒绝辩护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另外,被告人利用辩护人的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辩护人可以拒绝辩护。
20、法律援助
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其对象为:
(1) 盲、聋、哑人
(2) 未成年人
(3)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此三类人如果未聘请辩护人,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4)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5)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6) 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的
(7)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8)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9)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可能影响法院的正确定罪量刑的
21、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联系民法总则中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22、间接证据
也叫情况证据。是指这种证据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事实情节,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23、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一次拘传最长时间不超过12小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决定适用。
24、取保候审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有两种形式,即保证金担保和担保人担保。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由公安机关执行。
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害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⑤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⑥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25、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未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处所,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由公安机关执行。
条件:
与取保候审条件基本相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独立的强制措施,但只能择一适用。
26、拘留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强行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才可决定适用,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天,对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7天。
了解一下公民扭送的情形
条件: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7、逮捕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将其羁押,并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8、附带民事诉讼
又称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29、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起诉条件
成立条件:
①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
②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③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④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起诉条件:
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②有明确的被告人
③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④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⑤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0、刑事诉讼中止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法定原因,而使诉讼无法进行或不宜进行,由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的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进行诉讼的制度。
31、刑事诉讼终止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致使刑事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有关机关决定结束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分论
第十五章
1、立案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2、立案的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单位、个人和被害人报案、控告和举报
报案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提请予以侦破或查处的行为。
举报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知道某一犯罪嫌疑人是谁,或者发现了解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活动,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和要求查处的行为。
控告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而向司法机关指控犯罪,并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
3、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a、 有犯罪事实,指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客观存在。
b、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
a、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b、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4、简述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对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实行的法律监督;广义的立案监督还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进行的监督。这里讲的是广义的立案监督。
(1)刑事诉讼法86条规定,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知,法律规定的立案监督包括控告人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两种形式,属于广义的立案监督。控告人对立案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进行的,即控告人提出控告后,对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检察机关对立案的监督是其法律监督的一部分,这里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实行监督。而对于不应立案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侦查监督活动予以纠正。
(2)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监督,只能采取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制约的方式进行。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3)对于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立案,如果不应立案而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可以通过立案后的法庭审理活动予以纠正,或者通过自诉人的上诉方式进行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有立案不当的情况,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纠正。
第十六章
1、侦查
是特定的司法机关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的措施。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前,侦查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确定讯问的重点和应当查明的问题,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保证讯问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2)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职务的合法性。
(4)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5)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生理上有缺陷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法律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以及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如实的记载讯问的内容和情况。讯问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询问证人的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以及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4、法律对勘验、检查有什么要求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对发生刑事案件的地点和留有犯罪痕迹的场所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现场勘验是获取案件线索和犯罪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
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并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做现场见证人。现场勘验应认真细致并及时保全证据,并制作勘验笔录。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侦查人员查验收集到的物证特征,以便确定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的活动。检验物证应当仔细,需鉴定的则应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制作检验笔录。
(3)人身检查
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身体依法进行检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邀请法医或医师参加。检查必须遵守有关法律,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如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可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则不可。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人身检查应制作笔录。
(4)尸体检验
是通过尸表和尸体解剖的检验,以确定或判断死亡的时间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等。
检验尸体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医师进行。尸体检验必须及时,并制作笔录。
(5)侦查实验
是为了确定案件某一特定行为或者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原有情况和条件,将该行为或事件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侦查活动。
侦查实验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必要时,才需要进行。侦查实验可以在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并邀见证人在场,应当制作笔录。
进行侦查试验,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方可进行。
5、搜查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6、鉴定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7、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8、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
(1)与侦查机关联系
律师接受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和法律文书。
(2)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未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遵守羁押场所的规章制度,并制作会见笔录。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的问题予以解答,并详细阐述有关法律规定。
(4)代理申诉和控告。
(5)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9、侦查终结
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10、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1)经过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经过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经过侦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11、补充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收集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在审查批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应当在1, 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以两次为限。
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人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以两次为限。
12、侦查监督
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的法律监督,包括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第十七章
1、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或者被害人以及其他(自诉案件)依法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和适用刑罚权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团体或个人,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对犯罪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自诉和公诉。
2、自诉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公诉
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4、审查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5、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2)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它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做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3)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类。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就是我上部分笔记写的忍、过、轻、免、死五个字)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是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体现了人民检察院拥有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符合刑事诉讼中起诉便宜主义的发展趋势,标志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和民主化的加强。
6、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a、侮辱、诽谤案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c、虐待案d、侵占案(纯正的自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a、故意伤害案b、重婚案c、遗弃案d、妨害通信自由案e、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g、侵犯知识产权案(同上)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条件:
(1)自诉人一般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自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应提出足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3)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第十八章
1、法庭辩论
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争论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2、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
(5)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6)被告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3、延期审理及其适用情况
延期审理是指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审理,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除后,再行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有三种情况:
a、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b、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c、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这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指对当事人的申请,在短时间内,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二是指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回避,需要另行更换人员的,可以延期审理。
4、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判决、裁定、决定的主要区别
(1)判决是用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也可以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能够成立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又可以用口头形式。
(4)法定上诉期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为5日。
决定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不准上诉或抗诉。
第十九章
1、两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2、上诉不加刑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仅仅将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
3、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a、 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b、 违反回避制度的
c、 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d、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e、 其他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章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1)判处死刑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a、 中级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应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 高级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军安全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应将全部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被告人上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将全部案卷材料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报请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这一类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如果同意判处死刑,所做的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3)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的报请复核
被告人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其中有一个罪的死刑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就应当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报请复核
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除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外,各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处的该类案件,都要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均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报送
遇有判处死刑、有期徒刑的共同犯罪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在上报复核时,应全案上报。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核准死刑判决,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十一章
1、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采取提交原审法院再审、提审或抗诉方式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裁定的一种诉讼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程序主体法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员和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二审程序中的上诉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经被告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提起;依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仅限于同级人民检察院。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程序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二审程序没有这样的条件限制。
(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二审程序中则存在着严格的时间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超过期限则不能引起二审程序。
(5)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审级限制,再审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案件的最高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以及由他们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限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再审量刑不受限制。但在二审程序中的裁判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7)再审的判决、裁定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二审的,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能上诉、抗诉。而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不能再上诉、抗诉。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1)再审
是指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审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要求本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提审
是指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
(3)抗诉
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请同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一种审判监督行为。
4、重新审判的方式
(1)直接审理的方式
采用开庭审理的方法,由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核实案件和证据,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公诉人到庭,法庭调查辩论后进行评议和宣判。
适用:a、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是由于原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造成的,诉讼当事人再审时仍健在的;b、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需要重新询问有关诉讼参与人,或需要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论的。
(2)书面审理的方式
是指再审法院不传唤原案当事人,不通知原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原案卷材料及申诉材料和意见,由合议庭直接评议后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适用:a、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b、被裁判人已经死亡,案件事实清楚,应当改判无罪的案件。
(3)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相结合的方式
5、重新判决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或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
(4)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过再审查清事实的,应依法作出判决。
(5)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
(3) 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提出的意见
(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纠正错案的议案
(5)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7、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3)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