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总则
第一章
1、 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绝对不确定刑,禁止有罪溯及,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3)罪责刑相适应,即罪责刑应相适应,犯多大的罪,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判处多重的刑罚。要求刑罚体系更加规范,
第二章
1、 犯罪的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犯罪的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三章
1、 犯罪构成
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 不作为及其条件
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构成条件:
(1)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包括: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 由行为人已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 行为人能够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 单位犯罪应具备的条件
(1) 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3) 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排除单位犯罪的情形:第一,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所得由个人私分的;第二,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成立单位的;第三,单位成立后,其主要活动为实施犯罪活动的。
4、 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 不满14周岁的人,不应当受刑事处罚,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4)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5、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6、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希望)和间接故意(放任)。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7、 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犯罪,只有出现刑法明文规定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8、 犯罪目的
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目的。
9、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四章
1、犯罪既遂
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2、犯罪既遂的形态
(1) 结果犯。结果犯的既遂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2) 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3) 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
(4) 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3、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1) 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2) 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停顿下来
(3) 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句话非常重要,不同犯罪停止形态有不同的处罚原则,今年我复试的时候笔试考了,大家要注意那些敏感字眼“应当”“可以”“从轻”“减轻”等等,刑罚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要严格记忆,甚至顺序都不能错,大家都是学法的,我就不多说了)
4、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1)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 犯罪没有得逞
(3)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06年名解
概念: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1) 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
(2)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 必须是彻底的放弃犯罪
如果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1) 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
(2) 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彻底性
(3) 防止发生犯罪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章
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复试题
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相对应,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主体必须二人以上
(2) 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3) 主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
成立条件如下:
(1) 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 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 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犯罪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 犯罪分子之前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主犯和从犯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帮助犯
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是从犯的一种。
5、胁从犯
指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教唆犯
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章(本章极其重要,历年综合课试题必在此出题,必须牢牢掌握)
实质的一罪(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1、继续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个犯罪故意,一个危害行为)
概念:典例,非法拘禁罪
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构成特征:
(1) 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 继续犯必须是持续侵害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3)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 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2、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个犯罪意图,数个故意或过失,一个行为,数个罪名)
概念:
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构成特征:
(1)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3)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3、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两个犯意,一个行为)
概念: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构成特征:
(1) 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的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间具有因果联系。
(2)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加重结果,必须通过以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定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脱离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
(3) 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处断的一罪(数个犯罪行为)
4、连续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数个故意,数个行为,一个罪名)
概念:
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构成特征:
(1) 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2) 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 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 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5、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个目的,数个故意,数个行为,数个罪名)
概念:
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结果行为或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构成特征:
(1)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3)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6、吸收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个目的,一个犯意,数个行为)
概念:
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构成特征:
(1) 行为人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复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
(2)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3)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4)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法定的一罪
7、结合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概念:
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种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构成特征:
(1) 行为符合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2)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一个新罪
(3)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发生
(4) 结合犯的主观方面应为数个故意
8、惯犯(有的称作集合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概念: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生活腐化的来源,在较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
构成特征:
(1) 从主观上看,犯罪的恶习已经很深,乃至形成了某种病态的职业心理习惯
(2) 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犯罪
(3) 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
此外,还应考虑行为人的历史表现、有无前科、精神状态等因素。
第七章
1、防卫挑拨
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无过当防卫权
又称特殊防卫权,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第八章
1、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
构成要件:
(1)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条件
(2)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
(3)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5年内——时间条件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
(1) 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3、自首
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并且均已被发现的,应当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以限制加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适用于为主,以吸收原则(适用于死刑或无期徒刑)和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为补充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第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即第69条之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在这种情况下,是用原判决所决定的刑罚与新发现的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然后从新判决所确定的刑期中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以剩余的刑期作为继续执行的刑期。先并后减
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是用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犯的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所确定的刑期之内。先减后并
6、缓刑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拘役 1-6个月,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二十年)
7、减刑
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8、假释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预先规定一定的期限,该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含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含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含十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超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