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
宪法总论
1、宪法惯例
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者传统。它的特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发挥。
2、宪法习惯
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宪政
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现代宪政应当具有四个基本内容:
(1)宪法的正当性。即宪法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理由,是正当的,符合一般正义原则的要求。
(2)宪法的确定性。是处于实施状态的宪法规范本身具有肯定性的特征,内容模糊的宪法规范是无法予以正确实施的,因而也就不可能通过实施宪法来达到宪政的目的。
(3)宪法的功能性。是指宪法具有比较明确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4)宪法的调控性。是指一个在实践中能够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起到现实的规范调整作用的宪法,必须具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节和制裁手段。
4、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无所谓严格的结构问题,因而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而言。它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
5、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自治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4)各民族一律平等。
(5)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方的财政、经济,安排和管理各项建设事业以及发展本地方的文化建设,国家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7)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的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8)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实施的最重要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具有宪法性法律的地位。它规定了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总体和全局上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从宪制结构和内容上规定了如何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处于高居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法律地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此基本法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除任何法律,均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解释法律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冲突。
(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实现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具有深远的意义。不仅勾画了特别行政区在未来的蓝图,和平实现了祖国统一,而且为全人类国与国之间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模式。
8、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划分和行使。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内容是:
(1)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3)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4)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的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5)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6)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主要有: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10、宪法制定
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其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利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11、宪法修改
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12、宪法解释
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做出的说明。
13、宪法监督
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14、君主立宪制
又称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15、二元君主立宪制
在此政体下,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的限制,但权力仍然很大,议会只是作为君主的咨询、协商机构而起次要作用。
(1)君主掌握国家的主要权力。
(2)内阁首相由君主直接任命,内阁的组成不是取决于议会中政党所占的议席,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
(3)君主的权力不受议会约束,君主还有权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不经议会而颁布非常命令。
16、议会君主立宪制
(1)国家权力实际上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所组成的。
(2)政府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而实际上却控制着议会。
(3)君主是国家的元首或象征,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君主一般是“临朝不理政”或“统而不治”。
17、共和制
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18、议会制
也称为责任内阁制,简称为内阁。它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19、总统制
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
(1)总统由选民产生,对选民负责,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实际掌有军事、内政、外交大权。
(2)行政权由总统掌握,各部长经议会同意由总统任免,重大决策由总统做出。
(3)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
(4)议会除了依法对总统提出弹劾予以定罪外,无权罢免总统。
(5)议会行使立法权,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对总统职权的制约。
20、委员会制(瑞士)
联邦委员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关,它是议会的执行机关,必须服从和执行联邦议会的决定,它无权解散议会。议会行使立法权,但议会否决委员会的某项政策或提案时,委员会不必因此而辞职。
委员会由联邦议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委员不一定是议员,如果是议员必须放弃议员资格。委员连选连任而没有限期,几乎形成终身任职。
委员会选举正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兼任联邦总统,任期一年,不得连任。期满后由副主席升任主席,再另选出新的副主席。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由7名委员合议,并以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和执行决议。
2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22、单一制
是以普通行政单位(省、县、乡等)或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它在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实体。
特点:
(1)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
(2)全国只有一个宪法
(3)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23、联邦制
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
特点:
(1)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
(2)有的联邦的成员国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
(3)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
24、邦联
是一种松散的联盟。它以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基础,是一些主权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的目的而组成的一种国家联合。邦联不是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邦联所设的机关仅具有协商的性质,所形成的决定以成员国的自觉接受和自愿服从为基础。
2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26、特别行政区
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是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家主权的行政区域。
27、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
28、选民
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应包括下列要件:
(1)实质要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2)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 SPAN>
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义有三: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2、言论自由
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3、言论自由的范围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
(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4、出版自由
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著作自由,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5、结社自由
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6、集会自由
是指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7、游行自由
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
8、示威自由
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的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9、监督权
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0、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11、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公民的个人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有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对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加以具体限制,以便于实现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2)现行宪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是指将死亡人遗留的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转移给他人;继承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产即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延续。
另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此题目是去年做的,由于宪法修正案的颁布,本题的答案已经不太适合了,因此我按照新的宪法修正案把答案稍做修改。说到这,我还得声明一下,新的宪法修正案我只是大致浏览了一下,并未细看,如果我的笔记题目的答案有违背的地方,希望大家给我指出来。我自己有思维定式,有些东西可能看不出来。还有,由于今年宪法修正案的颁布,修改的地方有可能是考试的热点,不管今年考不考,这些修改的地方都应当是必须掌握的,这是偶的观点。
12、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受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具体的内容,并分别要求不同的保障措施。
(1)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智力和品德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这是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保障学习的权利,则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
(2)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为了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并同时实行一定的义务教育无偿化,以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3)教育的机会均等。这一内容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得到不平等的对待,但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的权利主体的不同的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的教育。
13、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此权利是人身自由在起点意义上的内容,指的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
(2)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的保障的权利
上述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具有界限性,这种界限主要是基于国家司法权的作用而产生的,即国家权力在合法行使司法权时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和剥夺,这种限制和剥夺也有一定的界限,即必须符合一定正当的法律程序。因此,当面对国家司法权的作用时,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则转化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同时,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和家庭亦有着密切的关联性。
14、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
(1)内心的信仰自由。其中又包含信仰特定的宗教的自由,改变特定的信仰的自由以及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内心的信仰纯粹是属于内心的精神作用,是宗教信仰的起点和归宿。
(2)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其中主要包括礼拜、祷告以及举行或参加宗教典礼、宗教仪式等宗教上行为的自由。此外,宗教或布教的自由亦属于这一范畴。
(3)宗教上的结社自由。其中主要包括设立宗教团体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以及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等方面的自由。
15、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有哪些
(1)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损害时,公民有向国家机关申诉的权利。
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并请求给予惩罚或制裁的权利。
(2)国家赔偿及补偿的请求权
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力的行为而蒙受损害,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向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的权利,这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有效手段。
16、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另外,以下几道题大家不妨自己看书看一下,本人认为应该了解一下,但又觉得不太可能考,大家自己看吧。
17、我国宪法对财产权保障的局限。P177
18、我国宪法对劳动权的保障。P178
19、我国宪法对休息权的保障。P179
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机构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组织体系,是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不同于社会组织,特点如下:
(1) 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 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3) 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最优秀的那部分成员组成的。
(4) 国家机关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5) 国家机构是一个历史范畴
2、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指导我国政治生活的主要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管理,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国家机构又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形成正确的决定,集中处理国家事务,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
宪法的规定:
第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3、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P208
(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制原则;(3)联系群众原则;(4)民族平等原则;(5)精简、效率原则;(6)党的领导原则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具有全权性,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监督。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和它并列。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2) 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3) 对国家机构组称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 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例如选举国家主席、国家总理。
(5) 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 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权力
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2)法律解释权;(3)监督权;(4)重大事项决定权;(5)人事任免权;(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全国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P225
8、言论免责权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
9、人身特别保护权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10、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事方面的职权;(4)授予荣誉权。
这个地方今年的宪法修正案做了修改,不过只是说法上的变化,没有原则性的改变,大家注意一下。
11、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1)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
(2) 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
(3)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4) 总理召集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5)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12、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3、自治条例
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经济、文化重大事项的全面性规范文件。
14、单行条例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15、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或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16、国务院总理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之间的关系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力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必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在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时,则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如果行政机关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势必因开会、画圈而迁延时日,影响效能。所以行政机关虽然也有会议制度,却应由行政首长对执行问题做出最后决断。加之,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即民主的基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总理负责制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且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由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因此,尽管对讨论的问题如何处理由总理最后决断,但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他在做出决断之前,必须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纳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这就是说,总理的决断仍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