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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国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的作为及贡献

 
 
一、罗马法在意大利的复兴
 
    十一世纪末叶,西欧商业繁荣,城镇兴旺,文化高涨,政治创新,军事扩张,宗教热情高昂,进入了一个文化觉醒的时期。适应当时西欧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i]的罗马法,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恰恰就在这个时期,在意大利发现了罗马法的手稿。这立即引发了当时西欧社会最富求知精神的意大利法学家们的研究兴趣,而作为当时意大利知识中心的波伦亚大学就成为研究罗马法的基地。
    波伦亚是一所研究生院意义上的大学,它的创办似乎首先就是为了研究新发现的罗马法的文本。大学课程设置的第一步就是阅读《学说汇纂》的原文。教师朗读并校改手写原文的字句,学生们手持他们的(通常是借来的)原文抄本跟随着老师阅读,并作必要的校改。因为原文十分艰涩,便需要加以解释。因此,读完正文后,教师将逐词地和逐行地对它加以“注释”。由教师所口授的的注释由学生记录在正文的行间;如果注释过长,它们便从行间溢到页边的空白处。不久以后,这些写下的注释便取得了差不多与正文本身同等的权威。
    在这种研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注释法学派形成了。其创始人就是前面提到的伊尔内留斯,在他之前,虽然也曾有人在波伦亚讲授罗马法,但是,最终将法律从修辞学中分离出来,赋予它作为独立研究对象的完整地位,并使波伦那大学中的法律教育演化成为独立、系统和正规的法学院教育,则是伊尔内留斯的功劳。[ii]众所周知,当时新发现的罗马法的文本是六世纪优帝时期所编纂的法典,是一部复杂庞大的汇编,一则因时代隔阂已有五百余年,二则庞杂而无体系的内容不少相互矛盾。故此不仅不合于时代之需要,而且对当时初学法律的人,有莫测高深的感觉。但伊尔内留斯不畏艰难,他以文法学、修辞学与辩证法三科知识为基础,运用论理形式的思维方法,致力于对该古典文献的费力的勘察和解释工作,其解释作品不同于流俗,已进一步超越一般文义解释的范围,而建立了极富时代精神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学说,同时也建立了注释法学派研究罗马法文献的方法与途径,为研究古典的罗马法文献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因此被时人尊称为“法学之光”。
    注释法学派的活动,主要是运用经院哲学的方法——即以论理形式的思维为出发点,综合运用古典的文法学、修辞学和辩证法的的技巧,来对古代罗马法的各种法源的文义作出解释,以确立法律概念,并从同类的法源中,归纳相互的关系,当各章节或概念有矛盾对立之处时,合理的加以解决,以便从学术上重现古代罗马法律经典的原貌。通过这种方法,注释法学派在《民法大全》的注释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推出了大量的释义文献和概述文献,从而成功地使《民法大全》为人们所熟悉,并为后世学习和研究罗马法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这样,历经几个世纪挫折的罗马法,终于再一次发出璀璨的光芒。
    注释法学派在发现和传授罗马法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不过,该学派发展到后期,出现了以注释书代替罗马法原著的趋势,又由于该学派忽视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以致阻碍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在克服注释法学派这些缺陷的基础上,在十三世纪后半叶,评论法学派开始兴起。与注释法学派的作品相比,评论法学派的著作一方面坚持了对罗马经典著作进行注释的方法,另一方面该学派更重视社会实际,擅长对各种法律问题和法院的实例进行实务解释,从而使该派对法院的实际裁判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影响。
    评论法学派的贡献在于他们注意到了社会的需要,将罗马法学的原理与西欧当时的现实生活结合了起来。评论法学派在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深深感到习惯法、教会法、城市条例等法源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力,因此他们在对《民法大全》进行评注的同时,也开始重视注释、研究其他法律,并提出一见解认为,罗马法与其他法律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特别法与普通法均能适用或发生矛盾时,则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评论法学派的这一活动,将罗马法与教会法、地方习惯法等结合起来,使罗马法成为其他一切法源的普通法,而具有一般补充的效力,从而使罗马法融入了西欧社会。因此,如果说注释法学派有创立中世纪罗马法学之功,那么评论法学派则“导致了罗马法的继受,并使之成为西欧法律制度中占主导地位的部分”。[iii]
 
二  法国继受罗马法的历程
 
    自从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复兴罗马法的研究以来,法国南部深受其影响,许多大学都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于是法国南部自十二世纪以来,培养出不少的罗马法专家,同时出版了一些罗马法的著作。十二世纪后半叶,波伦亚大学的法学教师、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之一普拉坎梯努斯,前去蒙彼利埃大学讲授罗马法,致使注释法学派在法国南部立足,而法国人民也对罗马法在意大利的成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还唤起了法国南部人民对于古典罗马法的记忆。相比之下,图卢斯大学法学院则地方性较强,通过其活跃的研究教育活动,向政府和教会输送了许多有能力的法律家,并导致十三世纪朗基多克地区已经完全处于罗马法的统治下。毫无疑问,这种盛况并非只是出现在蒙彼利埃大学和图卢斯大学。这两所学府成为一种牵引车,但不应忘记,像支撑着它们的山麓,还有卡奥尔、巴兹依埃、纳博讷、阿莱斯、阿维尼翁等大学法学院活跃的活动。[iv]这样,在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下,法国南部的习惯法的势力逐渐衰弱,那里的人们甚至将罗马法视为有效的成文法法源,而在法院取得一般补充的效力。
    在此基础之上,十三世纪末至十四世纪初的时候,在奥尔良大学里另一个伟大的法律学派成长起来了——这就是评论家的学派。“此派学者企图借取罗马法中之原则,使当时之传统的习惯制度发生活力,产生效果,又拟根据罗马法之规模,将隐伏于法国固有习惯中之基础理论具体表现之。”[v]他们的特点是更侧重法律在实际方面的运用,把对日常法律事务的实际经验引用到理论研究上去,用实际可能发生的疑难案件来说明被评议的法律,把古代法律条文的合法性扩展到法院中所出现的种种新案件上面去。总之,这一学派的特征在于避免了注释法学派单纯的形式论理的研究方法,而更加重视法律的实务机能。法国评论法学家们的学术活动是如此的活跃和富有成果,以致一度使法国成为新的法律科学的中心,他们的影响在当时也堪与意大利的法学家们相媲美。后来,与但丁同时代的诗人——皮斯托亚的西纳斯,将这种新的方法介绍到意大利,[vi]西纳斯最伟大的弟子巴尔多鲁又将其发扬光大,进而促进了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迅速成长。
    评论法学派的兴起对于法国乃至整个西欧法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是他们,第一次致力于所有法律实体(罗马法、教会法、封建法、诸城市章程)的研究,受到显而易见的实践性目的所指引,而力图将之统一起来,并使之同中世纪末期法律规范的需求相适应。通过他们的耐心的分析工作,法的各方面的重大原理和理论结构已被发现,体现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原理以及词句的技术——法律上的意义等也是如此。这样,在法律体系的建立中已经有可能使用演绎推理机制,通过将新制定的法律公理具体化而非依靠罗马法文本的精心解释来找到合适的法律的解决方法。至此,法学方法论已处于历史性变革的关头,法学的重心已经由分析转向综合,由发现原理到建构体系。
    然而评论法学家们却无视时代的要求,他们沉迷于经院哲学的论辩逻辑中不能自拔。于是,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应时而生,使得已渐入狭谷的罗马法的研究再次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人文主义法学家对传统的罗马法文献进行了一种彻底的批评,提出了多种的理论导向:
    1.对罗马法律文本进行历史哲学性的纯净化工作。这就是说,一方面将罗马法从中世纪的注释和评注中分解出来,另一方面将罗马法从优士丁尼法典的编纂者对古典文本的修正性添加之中解放出来。这项工作是以法律研究同历史、哲学研究的结合为前提的,以便发现罗马法律文本的本源性背景并找到其原始意义。
    2.系统的法律建设的尝试。这种尝试在哲学上受柏拉图理念论的启发,试图重修传说中的西塞罗所写的一部著作,据说在这部著作中,西塞罗以系统化的方式展示出罗马法的原貌。这种理论导向既发动了一场对评论学派法学体系原子论的、非方法论的、分析性的特点的批判,又产生了对建构一种新型的民族国家的法的方法论启示。
    3.法学教育改革。这种教育首先是注重法律文本(而非理论学说对法作出的评注),并力图培养法学家综合的和系统化的(或精简式的)精神。这种教育对传统大学注重理论(而非“文本的”)和分析的教育倾向展开了一场批判。
    4.对一种理性主义和系统性的自然法的重新注重。人文主义者同样受到罗马自然法的感染。他们同样宣称,由一种“坚实的”哲学熏陶和训练出来的法学家懂得,“正义的本性是不由人的意志所左右的,而是遵从自然的法则”。这种法则存在于理性的启示之中。他们最大的独创性在于他们对以一种古典罗马法自居的优士丁尼法的批判上。他们认为,若没有优士丁尼和特里波尼安的败坏,罗马法定会保留一种公理化的特性,其内容可以简化为几条理性原则。在这些原则之中,人文主义者推崇不损害任何人原理和遵守契约原理。于是,第二次重新创建罗马法的运动便在十六世纪展开了(第一次重新创建是由评论学派完成的),而这次是按照理性的模式创建。[vii]
    显然,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特点在于将一种历史批评的方法导入罗马法的研究之中,在此派法学家的心中,罗马法已经不是一种现行有效的法律——实用性的目的在他们那里降至最低。于是,他们便将法学的研究从实用性的繁琐枯燥的概念和法条的注释活动中脱离出来,转而探求隐藏在这背后的优雅的法律理念与原则,并且利用哲学的知识将罗马法的研究导向意义的追问上:这些条文为什么在这个意义上被设定,而不是在那个意义上?结果他们最终转向对法的价值的探求上,认为公平、正义、理性、人的平等、自由与权利乃是法的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例如,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家康农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一代之后的唐奈斯也认为具有不正义倾向的法律不应被法官执行。[viii]这样,人文主义法学派跳出了以往法学家的那种就法典注释法典,就法律研究法律的框框,他们创新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并且将罗马法的单个概念连缀为一种由规则构成的统一的智识体系,这就意味着可以通过揭示一项法律规则与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概念之间的有机的统一而对它加以验证,对它的有效性加以证明,[ix]从而为法国乃至整个西欧法律科学的成长开辟了一片广阔的新天地。
    这之后,法国法学家在总结历代法学家的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罗马法学。17世纪后,一些法学家开始将罗马法与习惯法结合起来尝试对法国法作出新的发展,并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蓝本,出版了许多属地法《法学阶梯》。如在1665年,巴黎最高法院一名辩护人热罗姆·梅西埃(Jerôme Mercier)在巴黎出版了《就优帝法学阶梯重评法国法》一书,这本著作完全站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立场上,引证了习惯法和判决书。再如加布里埃·阿古(Gabriel Argou)于1692年在巴黎出版的《从法学阶梯到法国法》,则更是享有当之无愧的骄傲地位。这本著作内容广博,既论述了习惯法又论证了成文的罗马法,并且论述有力,如关于人的民事地位的主题,罗马法里也没有完全一样的论述能与之相匹敌。而且,这本著作引人注意的另一点,在于顺序编排上也与《拿破仑民法典》相同。[x]按照《法学阶梯》的体系来论述法国法,这至少说明了罗马法的精神已经成为了法国法学的一种思维的尺度,而如果进一步比较,我们还会发现这些论著在制度和编排体例上与《法国民法典》是如此的接近,因而我们有理由说,这些属地法《法学阶梯》的出现已经预示了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
 
三  罗马法在其他国家的传播
 
    求助于罗马法乃是十一世纪以来西欧社会的一种普遍性的要求,但是西欧各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并不是统一的,也不是立即的:它延续了几个世纪,并且多多少少是根据各国历史及现状而有所不同的。”[xi]
    德国的接受罗马法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较,显示两点特色:第一,德国的接受在时间上较法国或西班牙的接触罗马法迟缓。十四世纪后德国才逐渐建立了一些大学,如布拉格大学、维也纳大学、海德堡大学等,进行法学教育。最初,大学讲授的法律课程只限于成文法,先是偏重教会法的课程,十五世纪后半期以后,罗马法才受到更大的重视。第二,德国的接受较其他国家广泛而深入,尤其罗马法在德国法院取得优越的支配地位,并促成德国法律体系的完全改观。[xii]由于罗马永续帝国理论的影响,德国一向视罗马法为其国法。成文的罗马法,文义明确,井然而有系统,尤其是罗马法中的国家理论,更适合于解决对内对外的争端。因此,帝国皇帝、封建领主或自治城市都热衷于聘请法律专家为其行政顾问或外交谈判的代表,以便借重他们的才识为自己争取利益或者反抗教皇势力的控制。如此一来,罗马法专家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特权阶层。他们又促使审判改革由口头审理向书面审理发展,德国法院采用书面审理后,陪审法院中,不谙罗马法及法律知识的陪审员无法胜任,而这种工作又非常适合受过罗马法教育的人担任,于是逐渐淘汰了这些熟悉习惯法的陪审员,随后陪审法院发展成为专家法院。而由罗马法专家充任到法院,这就促使罗马法在德国得到全面的采用。
    罗马法在西班牙的影响因地区而不同。巴塞罗那与意大利、法国接壤,在传统上属于罗马法的管辖圈,历来法学家都公认优士丁尼法典有补充法的效力,临近法意的其他地区,如拉伐尔、卡泰罗尼亚及瓦伦西亚等地也将罗马法视为补充性的法律。至于亚拉根地区,则情形又有不同,在这里习惯法的势力十分强大,虽然当法律出现漏洞时,也参照罗马法中的特定的学说或原则来弥缝应争,但也只是提供辩论上的论据资料而已,却绝不承认罗马法有任何补充的效力。
    在荷兰多数地方,在十三世纪及十四世纪中已逐渐在理论上接受罗马法,当时以罗马法有补充适用可能性的信念,已日趋发展。在此时,最初在契约、遗嘱等方面,已有适用罗马法的情况。荷兰各大学中开展的罗马法研究,也使罗马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更加便利。而荷兰的情形和德国也有些相似,在十五世纪及十六世纪前半期,已藉专门的司法机关为媒介,发生实用上接受罗马法的事实,从而罗马法逐渐取代习惯法而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
    瑞士自十三世纪以来,也曾有很多青年羡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罗马法研究的成就,而前往留学,但因瑞士为共和政体,罗马法中的专制理论不受政府与人民的欢迎,从而罗马法专家也没受到特别的礼遇。并且当时瑞士的商业关系尚未扩大发展,经济状况简单,人们并未感觉古代日尔曼法不适于生活。因此,到十七世纪中,瑞士法律还属于日尔曼法中的一支。直至十八世纪以后,由于瑞士各大学研究罗马法的缘故,于是罗马法对于瑞士法律科学的结构及其发达,方始发生了较大的影响,并被法院加以援用。
    英国法的发展与众不同:“其一,当整个欧洲还为地方习惯法所支配的时候,英格兰的君主已经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式的司法组织,并着手适用通行全国的划一法律。其二,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是经验式的,从令状到令状,由案件的逐个积累而成,并非由某种单一的理论或抽象的前提演绎出来。”[xiii]十三世纪后,维护固有习惯法的人数渐多而形成有力的法律学派,他们的活动使得习惯法的优越性更加明显。而到十四世纪中叶后,事实上仅在伦敦四大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中研究英国法者,才能取得律师或法官的资格,并且这还被公认为一条确定的原则。英国既然持此态度,那它自然就拒绝了罗马法的全面传入。然而主观上的态度是一回事,客观上的需要又是一回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xiv]如就在十四世纪中叶,为适应工商业的发展,英国就吸收了古罗马最高裁判官以公平、正义判案的经验,在普通法之外,设置衡平法院,大法官以“国王良心的监督者”的身份断案,主要依据的还是罗马法原则。英国衡平法的主要部分——信托,正是以罗马法的人役权和信托遗嘱为依据的。其他如抵当、遗嘱、诈欺、未成年人和心神丧失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等,也大多渊源于罗马法,英国商法体系也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因此,罗马法对英国的影响,乃是“无形而继受其思想,非有形而输入其制度也。”[xv]
 
四  在比较的视野中看法国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的贡献
 
    经由上面的考察,我们已可看出:意大利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起者,它的伟大贡献在于开创了中世纪罗马法研究的先河,使罗马法的概念和制度重为世人所知,但是它并没有为新时代建构出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一历史任务是由法国法学家来完成的,而它在罗马法研究方面的领导地位也于十六世纪中被法国所夺取;德国虽然接受罗马法的程度最深,但是一方面它接触罗马法的时间比较晚,另一方面它在罗马法学的研究水平上也不及同期的法意两国发达,因而它在这场运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如法意两国重要;西欧大陆其他国家大体上是扮演着跟随者的角色;英国是这场运动的受惠者而不是推动者。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导者之中,如果说意大利是开风气之先,那么法国则是后来者居上。具体地来说,法国在这场运动中的地位和贡献主要表现在:
    1.促进了罗马法在西欧的传播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国与西欧各国活跃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自波伦亚大学复兴罗马法的研究以来,意大利许多有名的法学家,如普拉坎梯努斯、阿尔恰托等,都曾长期在法国讲学,这对于法国罗马法学的兴起发挥了有力的影响。而法国法学家在外讲学者也不乏其人,例如法国桑姆布累大学的Gabriel Chabot教授曾应奥地利政府之邀前往Freiburg大学讲学,[xvi]以居亚斯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法学家们也曾在意大利、荷兰、德国等地讲学。这种学术上的交流无疑促进了罗马法学在西欧各国的传布。其二,法国的大学成为传播罗马法的重要阵地。如巴黎大学曾名震一时,起初它的罗马法研究一度开展的生气勃勃,从而成为多数德国留学生攻读法律的对象。在巴黎大学被禁授罗马法后,奥尔良大学成为研究罗马法学的中心,于是德国、荷兰、西班牙等国的留学生大量涌入该大学,它的繁荣局面只有波伦亚大学可与之相媲美。另外如蒙彼利埃、卡奥尔、巴兹依埃、纳博讷、阿莱斯、阿维尼翁等大学也以研究法学出名,所以各国留学生前往这些大学攻读法律的也大有人在。这些留学生学成归国后就成为传播罗马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三,在新型法律制度的传播上,法国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例如西方近代的商法和海商法虽说可以渊源于罗马法,其中大多数条文是由于在意大利大小城市中经过实际的运用,于十一、十二和十三世纪后成为各地的习惯法,又透过法国,才被北欧各国接受。[xvii]总之,法国为罗马法的传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2.推动了罗马法复兴的进程
    就在意大利的注释法学家们逐渐迷失方向的时候(即以注释书代替罗马法文本的趋势),法国法学家革新了方法,使罗马法的研究再度焕发出活力。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早期的教师们所使用的方法是在流传下来经典文本的篇章上加上简单的解释性的边注或‘注释’;后期采用的方式是就罗马法学家探讨的一切主题给出内在和谐的评论。”[xviii]或者说是,前者意在阐明罗马法原典的含义,而后者关心的是罗马法与实际问题的契合程度。这一革新直接促成了一个新的评论法学派的兴起。后来在评论法学派衰落之际,法国法学家再次作出创新,他们摒弃了经院主义的繁琐方法与堆砌观点的陈旧做法,引入语言学、历史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开展了对罗马法进行批判性研究的工作,致力于综合性的法律体系的创建,注重对罗马法中所隐含的公平、正义和理性等价值理念的阐说,从而使得法律研究人文化,为法学研究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而可以说,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兴起构成了罗马法复兴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3.促进了罗马法与习惯法的融合
    法国在接受罗马法的同时,又持之以恒地对其固有的习惯法进行了整理,从而促进了罗马法与习惯法的融合,而这对于罗马法也是一种超越意义上的继承。法国从十三世纪开始,就逐渐出现了将习惯法记录下来的动向,若干记载特定地区习惯法的著作被编写出来,在以后的世纪里,借助这种汇编活动,法国北部世代相沿的日尔曼习惯法逐渐迈上了成文化和统一化的进程。整理习惯法的过程使罗马法学的方法得以新的应用,也为罗马法与习惯法的接近乃至融合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例如罗马法对物权的分类是抽象的,它根据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而在日尔曼法的物权制度中,是自具体的事实关系出发,基于物资利用的种种形态而取得占有,基于占有而获得种种权利,其中最基本的分类是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xix]这些后来都统一在《法国民法典》中。因此可以说,“记录习惯法对于一种法国共同习惯法的逐渐形成并最终导致习惯法与成文法的融合都是十分必要的。否则,1804年民法典绝不可能统一法国的法律。”[xx]与法国的这种做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英德两国。英国的法律基本上是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原发型的,别的国家不易借鉴。这点从其在世界的传播可以看出:英国法大都是经过长期的殖民统治后才为各国所接受。德国则是另外一个典型,它大体上是照搬罗马法形成的,这其中有它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即使如此,还曾激起人们的反抗,只是经过长期的磨合,才逐渐为国人所接受。一般说来,这种全盘照搬的结果只有经过长时期的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才能收为己用。后来制定《德国民法典》时的拖延情况不能不说是与这种情况有一定关系的。因此,对于法制落后急欲追赶的国家而言,这两种模式都不易模仿。唯有法国,既接受了外来法律中的发达成分,又保存了本土资源的精粹,这种模式对多数国家来说都更有借鉴意义。
    总之,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法国以持续的努力参与其间,这就促进了罗马法在西欧各地的广泛传播,推动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进程,并使罗马法在与日尔曼法接近的过程中有了新的发展,而当它为这一运动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的时候,一个新的属于它的时代已即将来临。


[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卷,第454页。
[ii]  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第三章注释②,第696页。
[iii]  苏彦新:《罗马法在西欧大陆的影响》,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iv]  [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159页。
[v]  [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
[vi]  丘日庆主编:《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60页。
[vii] [葡]叶士朋著:《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9-141页。
[viii] [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ix] 前引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第180-182页。
[x] [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7-88页。
[xi] [英]D•G•克莱克尼尔、C•H•威尔逊:《罗马法的接受和持续影响》,林榕年、王云霞译,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xii]  戴东雄著:《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168页。
[xiii]  梁治平:《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载《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xiv]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卷,第71页。
[xv]  [日]宫本英雄:《英吉利法研究》,骆通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
[xvi]  前引戴东雄著:《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第228页。
[xvii]  黄仁宇著:《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3页。
[xviii]  前引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第114页。
[xix]  程宗璋:《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物权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济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xx]  前引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第121页。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