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名篇佳作 >  

生命,法律不可承受之重

 

    法律思维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立体问题平面化,鲜活的事件(通过权利义务的模式)固定化,这既是法律的特殊性,也是法律的局限性。近来沸沸扬扬的“丈夫”拒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在典型的法律人眼里,是签字权(实质是夫妻或关系人危难时的代理权)的限度问题,或救治义务与患者同意权的冲突问题。在社会讨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法律圈子以外的人更多倾向于质疑制度和规定本身的正当性,而法律背景的人却主要是谈论法律技术问题。

    由此,想到另一件类似的现象。前两年,围绕“同命不同价”的讨论如火如荼,引起了人们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极大关注。我国目前死亡赔偿的标准,因为户口、地域、年龄、国籍、行业方面的不同均存在着不同的差别。社会舆论习惯性的将死亡赔偿金与生命的价值联系在一起,并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体现被害人的生命价值。针对法院“同命不同价”的判决,多数人都会感到,这一司法解释构成了法律对农村人口的歧视,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
    法律专业人士则抱怨,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如公共媒体所说的那样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而是对被害人的继承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其仅仅是对受害人在未来年限内可能收入的一种补偿,与对生命价值的赔偿无关。
    大众与法律人士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评价为何南辕北辙?大众为什么习惯苛责法律,而法律人却坚持法律没有错?
    虽然法律的意义不一定与民众的理解相符合。但是,法律作为人们交往行动中的规范和政治统治的表达方式,赢得民心特别是获得民众在行动中的理解、运用和支持,对立法者而言,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这已经成为一种“真理”。但是,谁都明白,现实中人的生命所能产生的“价值”又是可以计算得出的。“命价”话题之所以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乃是由于在中国,生命往往被放大,所谓人命关天是也!但是,法律恰恰在涉及生命问题时存在技术性困境,其努力难以掩盖各种现存的社会不合理差别。
    人治社会出了问题,统治者可以用其他人来做替罪羊。在法治的旗帜下,一切好像只都是制度的错,而立法者似乎是永远正确的。这真是咄咄怪事!当人们对现制度不满时,立法者可以再更换新的制度出来平息众怒。如此延续,当人们认识到自己再次被耍了的时候,新的草案已经放到国会的桌子上了。西方一些国家选举投票率之低令人乍舌,可能就是因为民众被如此耍烦了。哀莫大于心死,不参与游戏本身就表达了态度。在一个学法之人看来,苛责制度实际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发出一些空气的震动而已,关注操纵制度之手才是核心。早年毕业于法律专业的马克思与列宁,进入中年以后为什么都纷纷远离法律,而投身经济、社会、哲学等本质问题的思考,也许因为法律只是个技术问题,解决不了根本性问题。
    当金钱赔偿成为主要的法律赔偿(补偿)方法时,法律的局限性也就暴露了。特别在涉及到生命、感情、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作为一种事后的措施,法律无疑是软弱的。正如有钱可以买到房屋但买不到家,能买到药物但买不到健康,能买到美食但买不到食欲,能买到床但买不到睡眠。正如美国法学家响亮的喊出“权利依赖于税”的口号,平等与公正仅靠法律是无法实现的,应当靠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
    (写于20071120日左右,发表于《西安文理学院报》20071220日期,此为发表时删节版,原文2500字)
   多谢魏斌、王爽等编辑部老师多年对我的扶持、帮助、鞭策、鼓励,使我八年来在校报上陆续发表了近三十篇豆腐块式的文章。因为明年春天我的工作将发生的改变,以后就不在这里出现了,我在校报“法律与社会”专栏的写作也告结束。珍贵的版面资源理应由更年轻更有水平的作者享有。谨以此文,为我在这个园地的写作画上个句号。校报虽小,但品位不低。正如现在赫赫有名的贺卫方教授收入《法边余墨》的许多小品文最先都是发在校报上的。校报也是我多年来“说话”的一个舞台,虽然发在这里的文章不计成果。现在终于要告别了,我相信编辑部还会给我这个老作者赠送报纸(正如我读研三年每月收到报纸一样),愿我们的友谊地久天长。
粗略统计了一下,发表在校报上的文章依次是
1《难讨的稿费及其他》(随笔),1999年11月20日。
2《“枪手”的悲剧》(小小说)(后发表于《西安晚报》2000年1月6日10版)。
3《海峡两岸不能借鉴“东西德”模式》(言论)《西安联大报》2000年3月20日3版。
4《第三只眼睛看水浒:对武松英雄气概的法律审视》,2000年3月20日4版(后发表于山《山西发展导报》2000年3月24日4版。
5 《一所学校的贡献》,2000年11月20日3版。
6 《关注教师工资:西安市中学教师工资水平调查综述》(调查报告),2001年9月20日7版;后在“中评网”刊登。
7 《由教考分离想到的》,2001年10月20日7版。
8 《教师的幸与不幸》,2001年12月20日4版。
9 《“豆腐块”文章》,2002年3月20日7版。
10 《重视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教育》,2002年5月30日3版。
11 《政府的“信用”》,2002年6月20日。
12 《谈谈专什本的形式》,2002年9月20日5版。
13 《〈病相报告〉的背后》(书评),2002年12月20日。
14 《占座位、非典型豆奶和选举:复旦访学记之一》(随笔),2003年5月20日8版。
15 《陈浩然先生轶事:复旦访学记之二》,2003年6月20日6版。
16 《姚先生的尴尬:复旦访学记之三》,2003年9月20日。
17 《照亮古史研究的圣火》(书评),2003年9月20日。

18 《校报和我四年文字缘》,《西安文理学院报》2003年12月20日。
19《大学生如何防止被害》(普法),《西安文理学院报》2004年5月。
18 《往事怎能如烟?——读长篇纪实文学〈立马中条〉随感》(书评),2005年12月。
19 《规范多样性和秩序多元化视野下的法律和法治》(普法),《西安文理学院报》2006年9月期。
20 《“米兰达规则”的是与非》(普法),2006年10月期。
21 《惩罚吸毒中的权力》(普法),2006年11月期。
22 《认真对待惩罚——从深圳警察“公处”卖淫嫖娼者说起》(时评),2006年12月期。
23《重视少数人的权利——评邱兴华案件》,2007年1月期(增补稿后刊载于《学习月刊》)
24《生命,法律不可承受之重》,2007年12月期。

录入编辑: 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