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规律,掌握德国法的结构和基本特点,理解德国法在大陆法系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教学重点:
德国宪法的发展概况及几部主要宪法的内容、特点;德国民法典的结构、特点及20世纪以来的变化;德国经济立法概况;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 德国法的发展概况
一、分散的封建法(公元919—1871年)
1、早期(13世纪前):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源;
2、中期(13~18世纪):日耳曼习惯法汇编;罗马法复兴;
3、晚期(18、19世纪):普鲁士法影响突出。
二、德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871~1933年)
1、帝国时代(1871~1919年):全面立法,建立了六法体系;
2、魏玛时代(1919~1933年):稳步发展,社会化加深。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年)
1、魏玛时代的民主法制全面颠覆;
2、纳粹一党专政、希特勒个人独裁;
3、种族主义的特别法。
四、现代德国法的发展(1945~)
1、战后德国法的重建;
2、两德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 宪法
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解释《普鲁士宪法》、《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主要特点。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实行联邦制,消除各邦分裂局面;
2、普鲁士操纵帝国最高行政权,行政权异常强大;
3、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
4、普鲁士控制了帝国的行政和立法;
5、推行军国主义。
三、《魏玛共和国宪法》
1、仍采联邦制,联邦权力优先;
2、实行议会制,但总统权力异常强大,尤其是强制执行权、独裁权;
3、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
4、全面规定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
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公民权利与自由更加全面;
2、恢复联邦制,联邦权力更加扩大;
3、总统权力受到限制,议会制得到贯彻;
4、设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第三节 民法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3、“潘德克顿”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民法典的结构
1、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2、明显受到《学说汇纂》的影响。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
1、肯定了私人所有权不受侵犯的原则;
2、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
(二)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社会化倾向):
1、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2、对所有权作了适当限制;
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4、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
(三)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1、注重维护容克贵族的土地权益;
2、保留中世纪家长制的残余。
四、20世纪以来民法典的变化
1、契约无限自由过渡到有限自由;
2、过错责任的范围扩大;
3、婚姻家庭法领域更趋平等、自由。
五、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有“现代罗马法”之称,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大成者;
2、推动大陆法系的发展,成为德国支系的核心。
第四节 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
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通称为“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于1906年提出,用来说明国家为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制定的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在德国的各个阶段都在不同的背景下颁布有大量的经济立法,尤其是二战后,经济法的发展为德国的重建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德国的社会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时代。1883年,俾斯麦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工人运动,实施了“鞭子和糖果”策略,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第五节 刑法
一、1871年《刑法典》的结构和特点
这部刑法典由总则和两编组成,总则规定了罪的分类、刑法适用原则和范围等。有以下特点:
1、 采纳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并有所发展;
2、 严格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镇压人民的反抗;
3、 专章规定宗教罪,还规定了职务罪;
4、 广泛适用死刑。
二、20世纪以来对《刑法典》的修改和1975年新《刑法典》的特点
战后,联邦德国对其作了大量的修改补充,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的精神。1969年联邦议会刑法改革委员会颁布刑法改革法令,继续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7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法典,即“1975年新刑法典”。
新刑法典比较明显地体现了轻刑主义倾向,主要特点是:
1、 废除了死刑,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
2、 严格限制适用短期徒刑而代之以罚金;
3、 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4、 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