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卢梭/罗伯斯比尔/法国革命/平等/人民主权
内容提要: 本文从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的角度,分析和论证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与法国大革命的关系,提出卢梭的平等、人民主权思想等对法国革命期间尤其是雅各宾派的法治实践具有深刻的影响。
在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家中,卢梭具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别声誉,那就是他的名字紧紧与“第一次建立在人权理论和正义原则基础上的”法国大革命连接在一起。“这场革命,导师是卢梭”。(注:转引自李凤鸣、姚介厚:《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北京出版社1982年版,第198页。)卢梭的思想为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和原则奠定了主要基础,并通过信徒罗伯斯比尔等人(注:“罗伯斯比尔所接受的卢梭影响显然超过其他革命领袖。他和圣鞠斯特都是卢梭的崇拜者,救国委员会里的其他成员也经常引用卢梭的名字。”[法]巴奈尔:《法国革命中的卢梭》,巴黎1977年版,第602页。转引自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29页。马拉赞扬卢梭是“真理和自由的倡导者,恶劣习俗的讨伐者,人道主义的保卫者和人民神圣权利的复兴者。”他多次上街宣读卢梭的著作。勃•姆•列尔纳狄涅尔:《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第163页。 转引自阎海云:《卢梭的民主思想与法国大革命》,历史教学问题1983年第4期。)在革 命过程中加以实践,这是国内外学术界已达成的共识。研究卢梭的法律思想对大革命的 影响,既有利于把握这位著名启蒙大师的历史地位,又可以解读法国革命的特色。
一、卢梭的平等思想与法国大革命
“自由是卢梭思想的名义目标,但实际上他所重视的、他甚至牺牲自由以力求的是平等。”(注:[英]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37页。)恩格斯指出,在“平等要求的资产阶级方面是由卢梭首先明确地阐述的”。(注:《马恩全集》第20卷,第699页。)
(一)法律平等思想与贵族制的废除
平等对于卢梭来说,有切肤的感受。卢梭是当时惟一富有流浪生活经验的人,受到富贵人家的欺凌与侮辱,也得到了穷人真诚的帮助。卢梭宣扬“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要知道一位贵族跟一个牧人都有两条腿,也都只有一个肚子。而且那些所谓必需的东西实际上对于他的身份并不是必需的。”(注:[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4页。)他十分厌恶那些上流社会的权贵,指责贵族在法国坐享有害而无益的特权,是法律与自由的死敌,“在它大放光彩的那些国家的大多数,除了专制的势力和对人民的压迫外,还能产生什么呢?”(注:[法]卢梭:《新爱洛伊丝》第1卷(第62封信),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97页。)所以,他坚持法律平等,即“法律的条件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页注。)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提出全体公民都有责任按自己的才能和力量来为国效劳,每个公民也应当按照他们的贡献受到提拔和优待。
法国大革命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平等原则的第一次伟大实践。
(二)经济平等思想与雅各宾的社会分配方案
在所有的平等要求中,卢梭把经济平等的原则放在首位,因为“各种不平等最后都必然会归结到财富上去”。(注:[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1页。)要实现人的平等权利,首先要实现经济上的平等,做到“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也就是“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足的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可以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4页。)“政府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注:[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0页。)
“每一个公民只准有一个作坊,一个商店。”无套裤汉党人的这一主张是卢梭论述的 雄浑回声。
“他们(雅各宾派)从卢梭关于国家对公民财产拥有无上权力的学说中,为自己的社会 措施找到了理论根据,这些社会措施是:反对投机倒把,国家调整物价,强制推销公债 ,等等。”(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 版,第263页。)为缓和财产不均的现象,1793年国民公会废除立遗嘱赠与的自由,法令 规定:“在直系亲属之间的财产处分权,不论是基于死因、生前赠与或通过契约赠与, 一概予以禁止。”“其结果是,所有卑亲属继承其尊亲属财产的平均份额。”(注:[德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有关法令还规 定,遗产必须由死者的子女平分,死者赠送给外人的遗产部分不得超过财产的1/10,赠 款的限额不得超过20万利维尔;凡已经拥有20万利维尔财产的公民根本无权接受赠款。 否则,就会破坏有继承权的亲属之间的“神圣平等”。(注:[苏]卢金:《罗伯斯比尔 》,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8—119页。)
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与法国大革命
恩格斯指出:“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所有权;而理想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注:《马恩选集》第3卷,第57页。)
“雅各宾专政时期是卢梭思想影响最大和最突出的时期。, 卢梭对于罗伯斯比尔来说是 一个无可争辩的权威。十八世纪的法国革命民主派不能不被卢梭政治学说的激进主义所 鼓舞,——在他的学说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得到了极为彻底的发展。”(注:[苏]沃尔 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3页。)
(一)主权不可分论与法国权力机关的设计、运作
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6—37页。)基于此,他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 权论,认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 体制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7页。)且看他 最尖刻的一段:“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 :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 ,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 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 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注:[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页。)“法国大革命所采纳的正是 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信念,这使得孟德斯鸠的政制理论,除了以最刻板的权力分立形式 外,无法被接受。”(注:[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 66页。)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政府理论是对混合和均衡政治思想的一种直接的抨击 ,在法国大革命对贵族权力以及
卢梭的主权不可分理论在大革命时期得到了具体验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抛弃英美的两院制,实行一元制。在法国应建立一院制的议会还是两院制的议会?当时代表王政派的议员们主张实行美国式的两院制以代替富于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革命派主张建立一院制,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他们坚持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一院制议会来行使,一院制符合主权在民原则,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 的表达,而公意只能有一个,代议机关又是代表公意的,因此议会应取一院制,两院制 违反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
二是反对分权,导致“立法中心主义”。如果说1791年宪法是崇尚权力分立的孟德斯鸠主义的试验场,1793年宪法就是孟德斯鸠主义的火葬场。
(二)主权不可代表论与直接民主制的建立
卢梭明确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 个意志,而绝不可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 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 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 们大错而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 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125页。)“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注:[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只有在全体人民都参加立法的国家 里,人们的自由、平等才能得到保证。“雅各宾派从卢梭那里吸取了有利于由人民投票 批准法律和选举公职人员的论据”(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3页。)“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卢梭的忠实学生的马拉, 认为必须规定,代表们通过的法律只有在拥有主权的民族批准以后才能生效。由于提出 了这一全民批准法律的要求,因此马拉远在革命前就已经事先想到了1793年的革命宪法 的一个条文。”(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 3年版,第288页。)这就是后来宪法规定的第十条“人民议定法律”。1793年的雅各宾 宪法在交全民投票时,获180多万人拥护,反对者只11万人。在选举公职人员方面,179 3年宪法规定,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第七条),人民直接选任代表(第八条) ,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第九条)。
“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 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 之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 而只有一个惟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 意见。因此,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 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 版,第39—40页。)在卢梭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公开性”不仅被视作人民大众行使自 身权利的依据,而且被看成是杜绝政界一切阴谋诡计的根本手段。具体表现在:(1)反 对民主程序中的无记名投票,复归古代的唱名、鼓掌表决,1793年宪法甚至要求民事仲 裁人“进行判决的评议是公开的,他们应高声发表意见”(第九十四条)。(2)国民议会的会议应当是公开的(1793年宪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允许民众旁听,导致实践中旁听者通过鼓掌或呐喊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允许群众举着武器在议会大厅内列队游行示威,直接左右了议员们的意志。(3)1793年宪法还废除了议员的“立法豁免权”,将民众对代表的监督扩大到令人吃惊的地步。
总之,卢梭民主政治的原则,这时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真理。拉卡纳尔写道:“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革命替我们阐明了《社会契约论》。”(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 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46页。)
(三)革命权论与起义权的宪法确认
卢梭十分重视人民对
在卢梭伟大思想的激励和鼓舞下,
在讨论1793年《人权宣言》的过程中,罗伯斯比尔等人不满足于只承认“以合法手段反抗压迫的权利”,也反对把反抗压迫说成是“自然权利”,力图赋予反抗以一种合法形式,强调“把反抗压迫权套上合法的形式是专制的最后表现”。(注:[法]索布尔:《法国革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7页。)其结果是,1793年宪法前的《人权宣言》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强化了群众的革命起义传统:“反抗压迫乃是另一些人权的当然结果”。“当社会成员之一受到压迫时,即是对社会的压迫。当 社会受到压迫时,即是对其各个成员的压迫。”“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 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
从此,法国难有小民主,要有就是大民主了,表现在抬腿就上街,动辄就起义。查看此后的法国历史,经常会出现一句“巴黎上空再次响起革命的警钟,起义人民纷纷在各区聚集”。也许看到“革命”具有导致政局不稳的后遗症,1795年的《人权宣言》对“起义权”只字未提。但从法国革命到后来的“巴黎公社”这一百年间,几乎没有什么和平的政权交接,暴力政变和暴力镇压却演化成了交替拉锯的“政治习俗”。
三、卢梭的爱国教育思想与法国大革命
与卢梭同时代的其他启蒙思想家在批判王朝国家时,曾响亮地提出“专制之下无祖国”这一口号。卢梭一方面赞同和继续着这种批判,同时又更加深化了这一理论主题。在他心目中,祖国不仅只是一个地理区域概念,而且有着更为广泛的内容,他给祖国这样定义:组成祖国的不是城墙,不是人,而是法律、道德、司法、政府、宪法和由这些事物决定的存在方式。祖国存在于国家与其民众的关系之中,当这些关系没有了,祖国也就成为子虚了。为了加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对民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实践证明,卢梭的这一教诲在大革命中为革命者所遵从。
(一)公民宗教理论与法国的“最高主宰崇拜”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章中说,为了国家的巩固,增加一些宗教的动机是必要的。法律除了本身产生的那种力量以外,还应有另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是宗教给它的。国家非常关心的一点,就是要使每个公民都有一个可以促使他热爱自己责任的宗教。天主教不能成为这样的宗教,因为它的精神只有
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罗伯斯比尔在所有事情上都是卢梭的忠实信徒,在宗教思想 方面也步他的后尘。”(注:[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第233页。)“卢梭学说中的‘宗教认可的合法性’,曾明显而又令人信服地被罗伯斯比 尔的公安委员会的宗教政策证实了。”(注:[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 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2页。)这就是“最高主宰崇拜”(注:1789年的《 人权宣言》中就有“最高主宰”的提法。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仍处于宗教不可缺少的 时代,起草者还不可能提出废除宗教的口号。从理论上说,“最高主宰”不是天主教中的上帝,而是出自卢梭的自然神论和人格化的神。从策略上看,当时法国大多数人仍然是天主教的虔诚信仰者,这种提法既照顾到信奉天主教人们的宗教感情,又同时满足了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教人们的要求。不过,“最高主宰”是什么,只能处在只可意会 不可言传的状态。而随着天主教的摧毁和革命的需要,必须让它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样 子出现在法国人面前。)的确立。
1794年花月18日(
(二)重视教育的思想与人权宣言的传播
卢梭认为,国家依赖着公民,公民必须具有爱国美德。对此,必须要建立一整套教育体系,通过教育来强化和加深公民对祖国的热爱,培养自由祖国的公民,把对祖国的热爱与热爱民主共和紧密联系起来。而培养公民并非一日之功,必须从儿童时代开始,教育他们爱自由、爱法律、爱祖国。(注:参见[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1页。)他还列举了具体的内容,如要让孩子10岁时知道祖国所有的物产,13岁知道祖国各个省份、道路和城市,15岁时通晓祖国的整个历史,17岁时知道所有的法律。
(三)大众节日思想与国家激发人民的理想精神
除了正规的学校教育外,卢梭还提出要通过节日、公共庆典等方式来培养所有公民的爱国热情。卢梭生前曾在给科西嘉、波兰的立法建议中,多次提出执政者应有意识地创造大众节日文化,以凝聚民族向心力。对此,雅各宾派的创造能力,可能已臻世界历史中同类活动的巅峰程度。1793年12月关于组织国民教育的法令中,全国和地方性的节日与公民会议、剧场、军事演习等一起被列入“国民教育第一阶段”的内容。(注: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23页。)
罗伯斯比尔把规定国家节日作为公共教育的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他说:“应该有整个共和国的普遍和隆重的节日;每一个地区,也有特殊的节日,它们可以是一些休息日,也可以代替那些由于局势紧张而取消了的原来的节日。”“所有的节日都以唤醒使人类生活具有美丽和光彩的普遍感情,唤醒对自由的热忱、对祖国的爱和对法律的尊重为目的。”(注:波普朗编:《罗伯斯比尔选集》,巴黎1973年版,第176页。转引自陈崇 武:《罗伯斯比尔与法兰西共和国设想的蓝图》,载楼均信主编:《法兰西第一至第五 共和国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在他的建议下,
结语
1789年巴黎人民攻克巴士底狱后,举国欢腾,取得革命胜利的人民为此特制了一种扑克牌。在扑克牌的梅花K上画的是卢梭立姿全身像:身着红色长袍,手执一本《社会契约论》,面部表情作沉思状。像的两旁,一边写的是“让-雅克•卢梭”,另一边写的是“智者”两个字。
1793年春天,国民公会决定把卢梭尊为先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