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土壤的性质怎样影响法律
一个国家土地优良就自然地产生依赖性。乡村的人是人民的主要部分;他们不很关心他们的自由;他们很忙,只是注意他们自己的私事。一个财富充实的农村所怕的是抢劫,是军队。西塞罗曾对阿蒂库斯说:“这伙善良的人都是些什么人?是商人和农民么?我们不要想象,以为这些人反对君主政体;因为只要给他们太平的话,一切政体对他们都是一样的。”
因此,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的政体”,土地不太肥沃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这有时就补救了天然的缺陷。
阿提加的土壤贫瘠,因而建立了平民政治;拉栖代孟的土壤肥沃,因而建立了贵族政治。因为在那个时代,希腊反对“单人统治的政体”,而贵族政治和“单人统治的政体”最相近。
普卢塔克告诉我们,雅典平定了西罗尼安叛乱后,这个城市旧时的纷争便又重演了,并且因阿提加国家土地的种类不同,分成了许多党派。居住在山地的人坚决主张要平民政治,平原上的人则要求由一些上层人物领导的政体;近海的人则希望一种由二者混合的政体。
○第二节 续前
肥沃的地方常常是平原,无法同强者对抗,只好向强者屈服;一经屈服,自由的精神便一去不复返了;农村的财富就成为那里的人们忠顺于强者的担保品。但是在多山地区,人们能够保存他们所有的东西,同时,他们所要保存的东西也并不多。他们所享有的自由,就是说他们的政体,成为值得他们保卫的唯一的幸福。因此,自由在崎岖难行的多山国家,比在那些得天较厚的国家,更占有重要的地位。
多山国家的人民,保存着比较宽和的政体,因为他们不那么容易被征服。他们容易防御,而很难受到袭击。如果要进攻他们,集中与运送军火和粮草要花费钜资,因为这种国家是不能供给这些东西的。所以要和山区的人们作战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也是一个比较危险的企图;在那里,为人民的安全而制定的一切法律,也不是很必要的。
○第三节 怎样的国家土地开垦得最好
国家土地的开垦并不是因为土壤肥沃,而是因为国家有自由。如果我们根据想象把世界划分一下的话,我们便要惊奇地看到,最膏腴的地方几乎在大多数的时代都是荒芜的,而在那些土壤似乎什么都不出产的地方却出现了强盛的民族。
一个民族总是离开坏的地方去寻找较好的地方,而不是离开好的地方去寻找较坏的地方,这是很自然的。因此,受侵略的多半是那些得天独厚的国家。而且“蹂躏”和“侵略”就象形影之相随,所以最美好的地方也最是常常被弄得人烟稀绝;而那些北方可怕的地方反而经常有人居住,就因为那些地方几乎是难以居住的。
历史家们向我们叙述斯堪的纳维亚的人民向着多瑙河的两岸移动的经过。我们看到,那并不是什么征略,而仅仅是向一些荒芜的地区移居而已。
可见这些气候优美的地方,从前曾经被其他民族的移动弄得人烟灭绝;而我们不知道这些悲剧经过的情形。
亚里士多德说:“从古代一些石碑来看,萨地尼亚似乎是希腊的一个殖民地。它从前很富庶;以爱好农业而著名的亚利斯德斯神给它制定了法律。但是以后便衰微下去,一蹶不振了;因为迦太基人成了他们的主人,把一切可以养活人类的东西都破坏了,并且禁止耕种土地,违者处以死刑。”萨地尼亚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元气完全没有恢复;今天也是如此。
波斯、土耳其、俄罗斯和波兰的最温暖的地区曾受到大小鞑靼人的蹂躏,还不能恢复过来。
○第四节 国家土地肥瘠的其他结果
土地贫瘠,使人勤奋、俭朴、耐劳、勇敢和适宜于战争;土地所不给与的东西,他们不得不以人力去获得。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宽裕而柔弱、怠惰、贪生怕死。
人们曾经指出,在农民富裕的地方例如在萨克森所招募的日耳曼军队,就不象别的地方那样好。可以在军法里规定严峻的纪律,来补救这个缺陷。
○第五节 岛屿的人民
岛屿的人民比大陆的人民爱好自由,岛屿通常是很小的;一部分的人民不那么容易被用来压迫其他部分的人民;海洋使他们和大的帝国隔绝;暴政不能够向那里伸展;征服者被大海止住了;岛民很少受到征略战争的影响,他们可以比较容易保持自己的法律。
○第六节 由人的勤劳建立的国家
有的地方需要人类的勤劳才可以居住,并且需要同样的勤劳才得以生存。这类国家需要宽和的政体。主要有三个地方是属于这一类的,就是中国的江南和浙江这两个美丽的省份、埃及和荷
中国的古代帝王并不是征服者。他们为着增强自己的权势就首先做一件事情,这件事情最有力地证明他们的智慧。他们平治了洪水,帝国版图上便出现了这两个最美丽的省份。这两个省份的建立是完全出于人力的劳动的。这两个省份土地肥沃异常,因此给欧洲人一个印象,仿佛这个大国到处都是幸福的。但是要使帝国这样大的一块土地不至受到毁坏,就要不断地用人力加以必要的防护与保持。这种防护与保持所需要的是一个智慧的民族的风俗,而不是一个淫佚的民族的风俗,是一个君主的合法权力,而不是一个暴君的专制统治。政权就必须是宽和的,象过去的埃及一样。政权就必须是宽和的,象今天的荷兰一样;大自然给荷兰那样不便的地势就是要它关心自己,而不是要它懒怠或是任性而使土地荒废。
因此,虽然由于中国的气候,人们自然地倾向于奴隶性的服从,虽然由于帝国幅员辽阔而会发生各种恐怖,但是中国最初的立法者们不能不制定极良好的法律,而政府往往不能不遵守这些法律。
○第七节 人类的勤劳
人类的勤劳和优良法律,已经使大地较为适合于居住了。我们看到过去湖泊沼泽之地,现在已经有河溪奔流了。这个幸福并不出自大自然的力量,而是受到大自然的维护。当波斯人称霸亚洲的时候,他们规定,凡是把泉水引到不曾有水灌溉过的地方的人,便可以五代享受这种利益;当时有许多溪涧从托鲁斯山流下来,波斯人便不惜任何力量去疏导这些水流。今天这些水流灌溉着田原与园囿,而人们竟不知道它们是怎样来的。
因此,勤劳的国家创造各种福泽;这些福泽并不随着国家的灭亡而消逝。正如喜好破坏的国家一样,它们所制造的祸害,比国家本身存在的时间还要久长。
○第八节 法律的一般关系
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第九节 美洲的土壤
美洲之所以有那些野蛮的国家,就是因为土地本身能出产许多果实,供人们生活。妇女只要在她们茅屋的周围开辟一块地,很快便可得到玉蜀黍。男子只要狩猎和捕鱼,生活便很富裕。不仅如此,食草的动物如牛、水牛等等的繁殖,多于食肉的野兽。不象非洲那样,一向为食肉的野兽所盘据。
我想,如果欧洲不耕种土地的话,是得不到这些好处的,而将只有一些橡树和其他不出产什么东西的树木的森林而已。
○第十节 人口和谋生方式的关系
让我们看一看,不耕种土地的国家的人口比例是怎样的。没有耕种过的土地的出产和经过耕种的土地的出产的对比,就象一个野蛮国家的人口数目和一个农业国家的人口数目的对比一样。在耕种土地的民族同时也从事技艺的场合,也有一定的比例,但需要详细的计算。
非农业人民几乎不可能形成一个大国家。如果他们是牧民的话,便需要广阔的土地去维持一小群人的生活;如果他们是猎民的话,他们的人数便更少了;他们为着谋生而组成的国家便更小了。
猎民的国家,通常到处林木茂盛,又因这些人从未致力于疏浚水流,所以到处满是沼泽,而每群人自成村落,组成很小的国家。
○第十一节 野蛮和半野蛮的民族
野蛮民族和半野蛮民族二者之间有这样一种区别。前者是分散的小民族,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不能联合起来;后者通常是些能够联合起来的小民族。野蛮人一般是猎人;半野蛮人是牧人。这在亚洲北部是看得很清楚的。西伯利亚的民族不懂得过集体的生活,因为如果这样便无法生活。鞑靼人能够在某个期间内过集体的生活,因为他们的畜群可以在某个期间内聚集在一块。因此,所有部落便可以联合起来。当一个酋长征服了许多其他的酋长的时候,就可以有这种联合。他们在联合后,又必须就这两件事中选择其一,就是:分散开来,或是向南方的某个帝国进行大规模的征服战争。
○第十二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间的国际法
这些民族不居住在一定的、立有边界的土地上,所以彼此之间可以发生纠纷的问题是很多的。他们为荒地争吵,正象我们的公民为遗产争吵一样。因此,他们因为狩猎、捕鱼、牧畜、奴隶的抢夺,便有很多机会发生战争。此外,由于他们并不占有土地,所以按国际法去处理的事情多,而用民法去解决的事情少。
○第十三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民法
民法内容的增多,主要是由于土地的分配。在不分配土地的国家,民事法规是很少的。
这些民族的制度,与其叫做法律,毋宁说是风俗。
在这种国家里,那些记得旧时事物的老年人是很有权威的;在这种国家里,人们不能由财富,但可由手腕或计谋,而出人头地。
这些民族漂泊或散居在牧野或森林里。婚姻不象在我们之间那样巩固。我们的婚姻因住所而获得固定,妻子就老在一个家里呆着。这些民族的男人则比较容易更换妻子,或是拥有好几个妻子,甚至有时候象野兽一样满不在乎地混淆不清。
畜牧的民族不能离开他们的牲畜。牲畜就是他们的生活。他们和妻子们也不能分离;因为妻子看顾牲畜。所有这一切就应该老在一起,尤其是因为他们通常是生活在辽阔的平原,很少坚强的防御地势,他们的妻子、儿女、牲畜易于被敌人所掳掠。所以他们更是应当在一起了。
他们的法律规定了掠夺物的分配,并且象我们的《撒利克法典》一样,特别注意偷窃问题。
○第十四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政治状态
这些民族享有很大的自由;因为他们既然不耕种土地,就不附着在土地上;他们游荡漂泊。如果有一个酋长企图剥夺他们的自由的话,他们便立即到其他酋长的地方去寻找自由,或是退入山林,和他们的家属住在一起。这些民族享有极大的“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必然产生“公民的自由”。
○第十五节 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
阿利斯底普斯因船只失事,便泅水而在最近的海岸登陆。他在沙滩上看到人们所画的几何图形,感到喜出望外,因为他由此判断,他已置身于一个希腊的人民的土地,而不是一个半野蛮的民族的土地。
如果你因某种不测事故而单身到了一个陌生的民族中去;只要你发现一枚钱币,就可以肯定你已来到了一个开化的国家。
土地的耕种需要使用货币。耕种土地就要有许多技艺和知识;我们知道技艺、知识和需要常常是齐步前进的。这一切都会导致一个“价值的标记”的建立。
激流和大火使我们发现土地里含有金属;金属一旦被分解出来,便不难加以使用了。
○第十六节 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民法
一个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除了暴力所产生的不公道事情而外,几乎不知道有其他种类的不公道事情,于是软弱的人们便联合起来,抗拒强暴。这种民族除了政治性的协议而外,几乎没有他种解决纠纷的办法。但是在建立了货币制度的地方,人们就可能遇到出自狡诈的不公道事情。人们可以用千百种方法去做不公道的事情。因此,就不能没有良好的民法;民法的产生就是因为人们用新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去做坏事。
在没有货币的国家,强盗只能拿走实物,而各种实物的样子又是互不相同的。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地方,强盗夺走的是“标记”,这些“标记”常常是互相类似的。在没有货币的国家,什么都隐藏不了,因为强盗老带着他的犯罪证据;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国家,情形就不同了。
○第十七节 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性的法律
一个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他们的自由最大的保障就是不懂得使用货币。由打猎、捕鱼或牧畜所获得的东西,既不可能大量集中,也不可能大量保存,而使一个人有可能去腐化其他的一切人。但是如果人们所拥有的是财富的“标记”的话,那末一个人便能够聚集大量的“标记”,并且随意给与别人。
没有货币的民族,每人的需求不多,并且可以平等地、容易地得到满足。因此,平等是必然的,他们的首领也就不是专制的。
○第十八节 迷信的力量
如果旅行家们所告诉我们的是真的话,在路易斯安纳有一个叫做“纳哲”的民族,他们的政制是上述说法的例外。他们的首领可以任意处分他的一切臣民的财产,并且可以随意叫他们做任何事情;要他们的头颅也不能拒绝;他就象土耳其皇帝一样。当他的预定继承人出生的时候,在哺乳中的一切婴儿都要奉献给这位继承人,为这人终生服役。人们也许要说,他就是埃及的大皇帝。这个首领在他的茅屋里,人们用隆重仪式对待他,象日本或中国对待皇帝一样。
迷信的偏见强于其他一切偏见;迷信的理论强于其他一切理论。所以,虽然野蛮的民族本来不懂得什么是专制主义,但是纳哲人却是懂得的。他们崇拜太阳;他们的首领如果没有想象出自己就是太阳的兄弟的话,人民便要认为他也和他们一样是一只可怜虫而已。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都是游牧的民族。阿拉伯人和我们以上所说的一般的情况一样,是自由的。但是鞑靼人世界上最奇怪的民族则受政治性的奴役。关于这个事实,我已经说过一些原因,现在要再提出一些其他的原因。
他们没有城市,他们没有森林,只有少数的沼泽;他们的河川差不多常年都冻着冰;他们居住在一个辽阔的平原上;他们有草原和牲畜,所以是有财产的。但是他们没有任何可以隐避或防卫的地方。一个可汗被打败后,胜利者立即斩他的头,对他的子女也是一样。他的臣民便都属于胜利者了。但胜利者对这些臣民并不处以民事的奴役,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将成为这样简单的国家的一种负担;这个简单的国家既没有可耕的土地,也不需要任何家事的服役。因此,这些臣民只增加国家的人口而已,不过,胜利者虽然没有采用民事的奴隶制,但是我们想象,应该是采用了政治的奴隶制的。
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各个部落之间不断地战争,不断地互相征服;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一个战败了的部落的政治机体常常因首领的死亡而被摧毁。实际上,这样的一个国家通常是不可能有自由的,因为受到无数次征服的,不只是一部分地方而已。
战败的民族,因为所处地势的关系,常常能够在战败之后与战胜者缔结条约,而保持一些自由。但是鞑靼人,往往没有可守的地势,所以一旦战败,便无法要求任何条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节里说,在耕种的平原上居住的人常常是不自由的。但是环境却让居住在不耕种的平原上的鞑靼人也不能得到自由。
○第二十节 鞑靼人的国际法
鞑靼人在自己之间看来似乎是温和而人道的;但是作为征服者的时候,他们是极残忍的。他们对被攻占的城市的居民进行杀戮;如果只把居民出卖或是分配给自己的士兵,便自以为是对居民的莫大恩惠。他们摧毁了亚洲——从印度到地中海。他们使波斯东部地区成为荒漠。
我想,大概是因为下面的原因才产生这样的一种“国际法”。鞑靼人没有城市,所以每每以迅速猛烈之势进行一切战争。当他们有征服别人的希望时,他们就去作战;当他们没有这种希望时,他们便参加到更强有力者的军队里去。他们的习惯如此,所以他们认为,一个城市没有能力和他们抵抗,但却阻碍了他们前进,便是违背他们的国际法。鞑靼人不把城市看做是居民的聚集之地,而认为是专为避免他们的势力而设立的地区。他们围攻城市,但又缺乏一切技术,在攻城时所冒的危险是很大的;他们对所流的血也用血来报复。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的民法
杜亚尔德神父说,鞑靼人常常以最小的儿子为继承人,因为当其他年长的儿子能够过牧畜生活的时候,他们便带着父亲所分给他们的一些牲畜离开了家,另立新居。最年幼的儿子则继续和父亲住在家里,便自然地成为父亲的继承人。
我听说英格兰的某些小地区也有类似的习惯。这个习惯,今天在布里塔尼的罗汉公国里还可以看见。这种习惯存在于那里的平民之间。这无疑是一种游牧民族的法律,由某一布里塔尼小部族带到那里去的,或是某一日耳曼民族所创制的。凯撒和塔西佗告诉我们,日耳曼人不大耕种土地。
○第二十二节 日耳曼人的一种民法
《撒利克法典》中有一项特殊的条文,通常被称为“撒利克法”。我现在要在这里说明这项特殊的法律怎样同一个不耕种土地或者至少是不大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撒利克法”规定,一个人遗有子女时,由男孩而不由女儿优先承继“撒利克土地”。
要知道“撒利克土地”是什么,首先就应该研究法兰克人在离开德意志以前土地的特点或习惯。
爱卡尔曾经明确地论证过“撒利克”是从“撒拉”这个字来的。“撒拉”是住宅的意思。所以“撒利克土地”就是“属于住宅的土地”的意思。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塔西佗说:“他们不居住城市;自己的住宅和别人的住宅相毗连,也是他们所不能忍受的。每个人在他的住宅周围都留出一小块土地或空隙,并用围障把它围起来。”塔西佗这段叙述是真实的;因为许多野蛮民族的法典都订有各种条款禁止毁坏这种围障或侵入别人的住宅里。
从塔西佗和凯撒,我们可以知道日耳曼人所耕种的土地,期限仅仅一年,期满仍归公有。他们唯一的世代相传的家业就是住宅和住宅周围的那块土地。专属于男子的,就是这种特殊的家业。实际上,这种家业怎能传给女儿呢?女儿是要嫁到别的住宅去的。
那末,“撒利克土地”就是那块附属于一个日耳曼人住宅的围障内的土地;这是一个日耳曼人唯一的财产。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了新的财产,对这种新的财产仍旧沿用“撒利克土地”的名称。
当法兰克人居住在德意志的时候,他们的财富是奴隶、牛羊、马匹、武器等等。他们把住宅和同它相毗连的那小块土地传给男孩子,是很自然的一件事,因为男孩子永远居住在那里。但是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了许多大块的土地,他们觉得,女儿和她们的子女不能分有这些土地,不免太无情了。因此便产生了一种习惯,准许父亲把遗产安排给女儿和她的子女。这就使撒利克法不再起作用。把遗产这样安排似乎是普遍的,因为这种安排都记录在法式书内。
在所有这些法式书中,我发现了一篇奇特的法式书。一个祖父在遗嘱里要他的孙子、孙女和他自己的子女一同继承遗产。这样,还能有什么撒利克法呢?在那个时代,人们大概已经不再遵守撒利克法,不然的话,就是人们不断地让女儿继承遗产已成惯例,所以她们认为女子具有继承能力已是件普通的事了。
撒利克法并没有重男轻女的目的,更没有使家庭、姓氏或土地的相传永世绵延不绝的目的。日耳曼人的观念里完全没有这些东西。撒利克法是纯粹经济性的法律,这个法律把住宅和附属于住宅的土地给与男子,因为他们需要在那里居住,所以这些住宅和土地对他们最为方便。
在这里,我们只要把撒利克法关于自由土地这一项抄录下来就够了。这项条文是很有名的,谈过它的人很多,但是读过它的人却很少。
“一、如果一个人死而无嗣,就由父或母做他的继承人。二、如
果他无父无母,就由兄弟或姊妹做他的继承人。三、如果他没
有兄弟和姊妹,就由母亲的姊妹做他的继承人。四、如果他的
母亲没有姊妹,就由他父亲的姊妹做他的继承人。五、如果他
的父亲没有姊妹,就由最近的男性亲属做他的继承人。六、
撒利克土地的任何部分不得传给女性;它必须属于男子;也
就是说,男子应该是父亲的继承者。”
很明显,前五条是关于死后无嗣时的继承;第六条是有子女时的继承。
一个人死而无嗣,法律规定,除了某些例外,不得偏袒两性的任何一方。在继承的第一、第二两个顺序,男女两性所得的利益是相同的;第三、第四两个顺序,偏重女性;第五顺序,偏重男性。
我在塔西佗的著作里发现了这种奇怪现象的由来。他说:“日耳曼人爱他们的外甥和外甥女同爱他们自己的子女一样。有的人把外甥、外甥女这种亲属关系看得更亲密,甚至更神圣。在接受人质时,他们喜欢要这种亲属关系的人。”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最古的历史家时常谈到法兰克人的君王是如何喜爱他们的姊妹和外甥、外甥女。如果姊妹的子女在兄弟的家里当做自己的子女看待的话,外甥、外甥女自然也把舅母看做是自己的母亲了。
母亲的姊妹被看得比父亲的姊妹更亲密。这点可以在撒利克法的其他条文里获得解释。一个妇女成为寡妇时,则受丈夫方面亲属的监护;法律规定应由女性关系的亲属优先担任这种监护,其次才由男性关系的亲属来担任。原因是,一个女子来到夫家后,就和同性的亲属团结在一起,所以和女性关系的亲属比和男性关系的亲属较为亲密。不仅如此,一个人因杀人而被判处罚金的时候,如果他无力缴纳,法律准许他交出他的全部财产,不足之数应该由其亲属补足。按次序来说,在父亲、母亲、兄弟之后,就由母亲的姊妹来缴纳,仿佛在这种亲属关系里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存在似的,这种亲属关系既然应该负担责任,那末也就应该享有较优的权利。
撒利克法规定在父亲的姊妹之后,应以最近的男性亲属为继承人;但是如果这个亲属是在五亲等之外,他就不得继承。因此,一个五亲等的女子就有可能比一个六亲等的男子优先继承。这在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里可以看到。法兰克人莱茵河畔地区的法律“自由土地”一项是撒利克法最忠实的注释。在这项规定中,该法处处都和撒利克法相吻合。
如果父亲死后留有嗣子的话,撒利克法便不许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并规定该土地应属于男子。
我将不难证明,撒利克法并不是毫无区别地排除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而是仅仅在有兄弟的场合,她们才受到排除。
一这点从撒利克法本身就可以看到。撒利克法首先说,妇女不得占有撒利克土地,只有男子可以占有这种土地;后来该法又进行解释,并对这种说法的意义加以限制。它说:“这意思就是说,父亲的遗产将由儿子继承。”
二这段撒利克法条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得到阐明。后者也有一项关于“自由土地”的规定,它和撒利克法的规定符合。
三这些半野蛮民族的法律全都来源于德意志,并且互相阐明,尤其是因为它们的精神差不多全都一样。撒克逊人的法律规定,父母应将遗产留给儿子,而不留给女儿;但是只有女儿时,女儿便将获得全部遗产。
四我们有两份古时的法式书,都载有按照撒利克法女儿受男子排斥的情况,就是说,在有女儿又有儿子的时候女儿受到排斥的情况。
五另外一份法式书证明,女儿有优先于被继承人之孙继承遗产之权。由此可见,女儿只在有兄弟时才受到排除。
六倘使按照撒利克法,女儿一般都不得继承土地的话,那末史书、法式书和文契不断地谈到黎明时代妇女的土地和财产,便将无法解释。
人们曾说,撒利克土地是采地。这是错误的。第一,这一项目的标题是“自由土地”。第二,起初,采地是不能世袭的。第三,如果撒利克土地果真是采地的话,就连男子都不能继承采地,马尔库尔富斯怎么能说排斥女子继承的风俗是亵凟神明呢?第四,那些被人们用来证明撒利克土地是采地的文契,仅能证明撒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而已。第五,采地是在征服战争以后才建立的,而撒利克的习惯在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存在了。第六,不是撒利克法限制女子的继承而形成了采地的建立,而是采地的建立对女子的继承和对撒利克法的规定,加上了限制。
根据上面所说,人们将不能相信法兰西王位永远由男子继承是渊源于撒利克法了。但是,这种制度毫无疑义是从撒利克法来的。这点,我可以用一些半野蛮民族的法典加以证明。按照撒利克法和勃艮第人的法律女儿没有权利和兄弟们同时继承土地;她们也不能继承王位。西哥特人的法律正相反,它准许女儿和兄弟一同承继土地;女子也可以继承王位。在这些民族中,民法的规定对政治性的法律发生了影响。
法兰克人的政治性的法律服从于民法,这并不是唯一的事例。依照撒利克法的规定,所有的兄弟都平等地承继土地;而勃艮第人的法律也作同样的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杀和篡夺。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长发
不懂得耕种土地的民族是连奢侈的观念都没有的。在塔西佗的著作里,我们可以看到日耳曼人民朴质可风。技艺不为他们的装饰服务,他们就在天然产物里去寻找装饰品。如果他们的首领的家族需要有什么和别人有所区别的标记的话,也要在天然产物中去寻找。因此,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君主都以长发当作冕旒。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婚姻
我在上面已经说过,不知耕种土地的民族的婚姻比其他人民的婚姻不固定得多。他们通常有好几个妻子。塔西佗说:“在半野蛮人中只有日耳曼人以一妻为满足。不过也有一些例外的人娶了好几个妻子,但那并不是因为他们放荡,而是因为他们身分的尊贵。”
这就足以说明初民时期的君王,妻子所以众多的原因。这些婚姻,与其说是君主淫乱的证据,毋宁说是君主尊贵的标志。如果剥夺君主们这么一个特权,那就等于伤害了他们最感到尊贵的地方。这也足以说明为什么臣民没有追随君王们的榜样的原因。
○第二十五节 查尔第立克王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的婚姻是严肃的。在那里,邪恶不是供人讥笑的题材。腐化他人或受人腐化,并不是当时的风尚或生活的方式。在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里,违背夫妻信义的事例是很少见的。”
这就是查尔第立克所以被驱逐的原因,他破坏了他们谨严的风俗。那时,征服战争虽然获得了胜利,但还没得到充分时间去改变这些风俗。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君王们的成年
不耕种土地的半野蛮民族本来是没有土地的;正如我们上面已经说过的一样,他们与其说是受民法的管辖,毋宁说是受国际法的管辖。因此,他们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塔西佗也说:“日耳曼人无论处理公事或私事,没有不带武器的。在议事时他们用武器做出的信号来表示他们的意见。当一个人长大,有力量携带武器的时候,他便被介绍给议会;人们便把一支长枪交给他。从那时候起,他就是成年了。过去他是家庭的一部分;现在成为共和国的一部分了。”
东哥特的国王说:“当小鹰的翅膀和爪子长好了的时候,大鹰就不再喂它们了。当小鹰自己能够寻找食物的时候,它们就不再需要别人的帮助了。如果我们军队中的青年,竟被人认为年龄幼小不适宜于处理自己的财产和管理自己的生活上的事情的话,那是一件丢脸的事。哥特人成年的条件是品德。”
当柴尔德柏二世的叔父贡特兰宣布柴尔德柏二世已成年,并能够亲自治理国事的时候,柴尔德柏二世是十五岁。
按照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十五岁为成年,同时又获得带枪的能力。该项法律规定,“如果莱茵河畔的一个居民死亡或被杀死,并遗有一子时,其子在满十五岁前不得在诉讼上为控告人或被控告人。满十五岁后,他便可以亲自抗辩或选择一个决斗人。”他的智力必须已经充分发达才能够在审判时为自己辩护;他的身体必须充分发育,足以在格斗中防卫自己。勃艮第人在诉讼时也有以决斗证曲直的习惯;他们也以十五岁为成年。
阿加提亚斯告诉我们,法兰克人的武器轻,所以才能够以十五岁为成年。此后他们的武器重起来了;在查理曼时代已经重得很。这从当时的勅令和小说中都可以看到。所以那些拥有采地因而必须服军役的人们,不到二十一岁就不算成年了。
○第二十七节 续前
我们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得出席议会;未成年人只是家庭的一部分,而不是共和国的一部分。因为这个缘故,奥尔良王——勃艮第的征服者——格罗多米尔的儿子们没有被宣布为国王。因为他们太年幼,不得出席议会。他们虽然还不是国王,但是他们一旦能够携带武器,就可以成为国王。那时国事由他们的祖母格罗底尔德治理。后来他们的两个叔父格罗大利乌斯和柴尔德柏杀害了他们,分割了他们的王国。因此,在后代,未成年的太子在父亲死后,便立即被宣布为国王。
由于同样原因,贡多瓦尔德公爵救了柴尔德柏二世,使他免受查尔柏立克的残杀,让他在五岁的时候就被宣布为国王。
但是,虽然有这个变更,人们仍然遵从民族固有的精神;所以法案的通过不用幼君的名义。因此,法兰克人便有双重的行政行为,一是关系幼君本人方面的,一是关系王国方面的;在采地,“监护”和“监管”是有区别的。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如何收养义子
日耳曼人以接受武器为成年的表征;他们收养义子也用同样的表征。因此,贡特兰要宣布他的姪子柴尔德柏为成年并收养他为义子的时候就告诉他说:“我把这支长枪交给你,作为我把我的王国交给你的表征。”又转向议会说:“你们看见,我的儿子已经成人了;你们要服从他。”东哥特王梯欧多立克有意收黑路里人的国王为嗣子,给后者写信说:“凭武器收纳嗣子,在我们民族中是一件美事,因为唯有勇敢的人们才配做我们的儿子。这个行为产生巨大的力量,所以任何这样被收养的人都是宁死也不能忍受任何耻辱的。因此,由于你是一个勇敢的人,我们依照各民族的习惯送给你这些手盾、刀剑和马匹,凭这些东西收纳你做我们的义子。”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君王的残酷性
在法兰克各王中,计划侵略高卢的,不只是克罗维斯一人。在他以前已经有他的一些亲属带领个别的部落侵入这个地方。但是因为克罗维斯的成功较大,并且能够把大量的居留地赐给那些跟随他出征的人们,所以各部落的法兰克人都来投奔他,于是其他酋长觉得自己的力量过于薄弱,不能和他抵抗。克罗维斯拟定了一个灭绝自己整个家族的计划,并且成功地执行了这个计划。格列高里·德·都尔说,克罗维斯怕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法兰克人也许选择别人做首领。他的儿子和继承人们也都极力仿效他的做法。因此,兄弟、叔伯、姪子,更糟的是连儿子、父亲,都在不断地进行着残害他们的整个家族的阴谋。法律不断地分割王国,而恐怖、野心和残忍却要把王国重新统一起来。
○第三十节 法兰克的全国议会
上面已经说过,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享有大量的自由。日耳曼人的情况就是如此。塔西佗说,他们只给他们的国王或酋长们很适中的权力;凯撒又说,在和平的时候,他们没有一般官吏;但是他们的国王们到各个村子去审理争讼。因此,在德意志的法兰克人是没有国王的。格列高里·德·都尔很好地证明了这点。
塔西佗说:“君主们审议小事;全民族审议大事;不过由人民审议的事件也同时提交君主。”他们在征服战争之后,仍然保存这个习惯。这在他们的一切记载中都可以看到。
塔西佗说,死罪可以提交议会审议。在征服战争之后仍然如此;直属封臣就由议会裁判。
○第三十一节 黎明时代僧侣的威权
半野蛮民族的僧侣通常拥有权力,因为一方面他们从宗教得到了威权,另一方面这种民族的迷信使他们获得权势。因此,我们在塔西佗的著作里看到,在日耳曼民族中僧侣受到人们很大的尊敬,并且统辖了人民的议会。只有他们可以惩罚人、捆绑人、打人。他们做这些事时,不是出于君主的命令,也不是为着惩罚,而是出于神的启示。人们想象神是永远和作战的人们在一起的。
因此,当我们看到,黎明时代开始时,主教们就已经判断争讼,就已经出现在国家的议会里;他们对国王所作的决定有那么大的影响力,拥有那么多的财产,我们是不应该感到惊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