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节 立约各方的理性
我始终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每个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以最大的努力来促进自己的利益。但我同时还假定,各方并不了解他们的关于善的观念。这就是说,虽然他们知道他们具有某种合理的生活计划,但他们并不知道这个计划的细节,即这个计划打算促进的具体的目标和利益。因此;他们怎样才能确定哪种正义观最符合他们的利益呢?或者说,我们是否必须假定他们最后不得不依靠纯粹的猜测?为了对付这个困难,我假定他们同意前一章提到的关于善的说明:他们认为自己可能会希望得到较多的而不是较少的社会基本善。当然,一旦揭去了无知之幕,结果可能证明他们中的一些人由于宗教原因或其他原因,事实上也许并不希望得到较多的此类善。但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如果各方不愿多得,无论如何不会有人去强迫他们那样做,同时,一个人也不会因为多得了一些自由权而吃亏,既然如此,如果他们假定他们确实希望得到较大的份额,那也是合理的。因此,即使各方被剥夺了关于他们的具体目标的知识,他们也有足够的知识去评定可供选择的正义观。他们知道,一般地说,他们都必须努力保护自己的自由权,扩大自己的机会,扩大促进自己目标的手段,不管它们是什么样的目标。在关于善的理论和道德心理学的一般事实的指导下,他们的审慎考虑就不再是猜测。他们能够作出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决定。
除了一个基本的特征外,这里引用的理性概念是社会理论中一个众所周知的标准概念。因此,一个有理性的人通常被认为对他们面临的选择具有一种合乎逻辑的偏爱。他们根据这些选择促进自己目标的程度来评定它们的次序;他所奉行的计划要能满足他的较多的而不是较少的欲望,并且有被顺利执行的较大机会。我所提出的特殊假定是,一个有理性的人不会患妒忌病。他不会仅仅因为别人同样得到较少而准备接受损失。他不会由于知道或感觉到别人的社会基本善的指数较大而垂头丧气。只要他与别人之间的差距不超过一定的限度,同时他又认为现存的不平等不是以不正义为基础,也不是听任机会错过而无补偿的社会目标的结果,那么情况至少是这样(第80节)。各方不会为妒忌所驱使这个假定产生了一些问题。也许,我还应该假定他们不易受其他种种感情,如羞耻感和屈辱感的影响(第67节)。不过,要对正义进行令人满意的说明,最终也将不得不处理这些问题,但目前我打算把这些复杂问题撇在一边。对我们的方法的另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它太不现实。当然,人都会受这些感情之害。正义观怎能无视这个事实呢?我打算把赞成正义原则的论据分为两个部分来处理这个问题。在第一部分,正义的原则是按照不存在妒忌这一假定而提出的;而在第二部分,我们要考虑由于人类的生活环境,所得到的正义观是否可行。
提出这个方法的一个理由是,妒忌往往会使每个人的境况更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妒忌是对集体不利的。假定不存在妒忌,也就是假定人们在选择原则时应该认为自己有自己的本身已很充足的生活计划。他们有一种牢固的自我价值意识,即使在别人拥有较少的促进自身利益的手段的情况下,他们也不打算放弃自己的任何目标。我将根据这种假定提出一种正义观,看一看会发生什么情况。我在下文还打算指出,如果把得到采纳的原则付诸实施,它们将会导致某些社会安排,在这些安排中,妒忌和其他破坏性的感情不可能是强烈的。这种正义观排除了产生破坏性态度的条件。因此,这种正义观是天生稳定的(第80—81节)。
互不关心的理性这个假定是说:原始状态中的人试图尽可能地承认能够促进他们的系统目标的原则。他们这样做是要为自己获得最高的社会基本善的指数,因为这能使他们最有效地促进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不管最后证明这是什么样的观念。各方彼此不想使对方得到好处,也不想使对方受到损害;他们不为爱心或仇恨所驱使。他们彼此都不想比对方得到更多的好处;他们既不爱妒忌,也不爱虚荣。如果用比赛用语,我们可以这样说:他们竭力争取绝对高分。他们不希望他们的对手得高分或得低分,他们也不想尽量扩大或尽量缩小他们的成功与其他人的成功之间的差距。比赛的概念并不真正适用,因为各方并不以获胜为念,而是要得到从自己的系统目标来看的尽可能多的分数。
还有一个保证严格遵守的假定。假定各方都能有一种正义感,而这一点在他们之间又是尽人皆知的。这个条件是要保证原始状态中达成的协议的完整性。这并不意味着各方在审慎思考时应用了某种正义观,因为这样做可能使关于动机的假定的论点无效。相反,它意味着各方可以依赖彼此的谅解,并按照最后得到一致同意的任何原则来行动。一旦原则得到了承认,各方就能相互依赖以遵守这些原则。因此,在达成协议时,他们知道,他们的保证不是徒劳的:他们都能有正义感,这一点保证所选定的原则将会得到尊重。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要看到,这种假定仍然允许考虑人们按照各种不同的正义观去行动的资格。关于人类心理的一般事实和道德学习的原则,是有关各方需要仔细研究的有关问题。如果一种正义观不可能证明自己是正确的,或者缺乏稳定性,那就决不可等闲视之.这时,也许可能选择另一种不同的正义观。这个假定只是说,各方从一种纯粹形式的意义上说都有感知正义的能力:各方考虑了每一种有关情况,包括关于道德心理的一般事实,将会坚持最后选定的原则。他们是有理性的,因为他们不会缔结他们知道他们不能信守或很难信守的协议。除其他考虑外,他们还要计算承担义务的负担(第29节)。因此,在评价正义观时,原始状态中的人必须假定他们所采纳的正义观将会得到严格的遵守。他们的协议的结果必须在这个基础上产生。
通过前面对各方的理性和动机的评论,关于原始状态的说明基本上就全面了。我们可以用下面列举的这种初始状态的各种因素及其变化来总结一下这个说明(星号表示对构成原始状态的解释)。
1.各方的性质(第22节)
*a.连续的人(家长、或遗传世系)
b.单独的个人
c. 团体(国家、教会,或其他法人团体)
2.正义的主题(第2节)
*a. 社会基本结构
b.法人团体规章
c. 国际法
3. 对可供选择的正义观的介绍(第21节)
a.较短(或较长)的正义观一览表
b. 对各种可能性的一般说明
4.进入原始状态的时间(第24节)
*a. 凡在人的一生中任何时间(在理性年龄期间)进入
b. 所有实际的人(生存于某一时间的人)同时进入
c.所有可能的人同时进入
5.正义的环境(第22节)
*a.休谟的中等匮乏条件
b.以上条件加上其他极端条件
6.对正义原则的形式上的条件(第23节)
*a.普遍性条件、广泛性条件、公开性条件。先后次序条
件和决定性条件
b.同上的较少公开性的条件
7. 知识和信仰(第24节)
*a.无知之幕
b. 完全的知识
C.部分的知识
8.各方的动机(第25节)
*a.互相漠不关心(有限的利他主义)
b.社会团结友好的因素
c.完全的利他主义
9.理性(第25节,第28节)
*a.用统一的期望和对概率的客观分析来采取实现目标的有效手段
b.同上,但无统一的期望,也不利用不充分理由原则
10.协议条件(第24节)
*a.永远一致
b.有限期间的多数同意,等等
11.遵守条件(第25节)
*a.严格遵守
b.不同程度的部分遵守
12. 无协议效力(第23节)
*a.一般的利己主义
b.自然状态
现在,我们可以转向原则的选择问题。但我首先要提一提应予避免的几个误解。首先,我们必须记住,原始状态中的各方是从理论上规定的个人。他们取得一致意见的根据,是对这种契约状态以及他们对基本善的选择所进行的说明。因此,说正义原则可能会得到选择,就等于说这些人会怎么决心像我们所描述的那样来行动。当然,如果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模拟原始状态,就是说,如果我们要按照道德理由及其规定的限制来律己处世,那么,我们大概会发现,我们的思考和判断都受到我们特有的爱好和态度的影响。要在努力坚持这种理想化状态的条件时纠正我们的爱好和厌恶,这无疑将会证明是很困难的。但这丝毫不影响认为上述原始状态中有理性的人可能会作出某种决定的论点。这是一个属于正义理论的问题,是关于人能在多大程度上担负起调整自己的实际推理任务的又一个问题。
既然我们假定原始状态中的人对彼此的利益不感兴趣(虽然他们可能会对第三方表示某种关心),那么我们也许可以认为,正义即公平这个理论本身就是一种利己主义的理论。当然,这不是前面提到的三种利己主义中的任何一种。但有人可能会像叔本华看待康德学说那样认为,这仍然是利己主义的。不过,这是一种误解。原始状态中各方被说成是对彼此的利害关系漠不关心,这不一定意味着遵守可能得到一致同意的原则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同样对彼此漠不关心。显然,正义的两个原则以及关于义务和自然责任的原则要求我们考虑别人的权利与要求。而正义感就是一种遵守这些限制的通常有效的欲望。决不可把原始状态中的人的动机混同于接受可能被选择的原则并具有相应正义感的日常生活中的人的动机。在实际事务中,一个人对自己的状态确实具有某种知识,因此,只要他愿意,他就可以利用一些偶然情况以有利于自己。如果他的正义感促使他按照在原始状态中可能采纳的正当原则办事,那么他的欲望和目标就肯定不是利己主义的。他自愿地接受了对道德观点的这种解释所表明的各种限制。
进一步的反思证明了这个结论。如果我们考虑某种契约论的思想,我们就不由得会认为,除非各方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为仁慈或对彼此利益的关心所驱使,否则这种思想是不会产生我们所需要的原则的。我在前面提到,佩里认为,正确的标准和决定就是在有助于公平和友好的环境下促进深思熟虑的协议目标的那些标准和决定。互相漠不关心与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达到了仁慈所达到的目的。这两个条件结合起来,迫使原始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去考虑别人的善。因此。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友好的结果是通过几个条件的联合作用而实现的。认为选种正义观是利己主义的,那是一种错觉,是由于只考虑原始状态诸因素中的一个因素所造成的。此外,这一对假定的优点比仁慈和知识加在一起的优点更大。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仁慈和知识问题太复杂了,在这方面根本不可能提出任何明确的理论。不仅由如此广泛的知识所造成的复杂情况是无法克服的,而且关于动机的假定也需要予以说明。例如,仁慈欲望的相对力量是什么?简单地说,互相漠不关心与无知之幕的结合具有简单明晰的优点,同时又能保证得到初看起来在道德上更具吸引力的假定所具有的效果。如果有人问:为什么人们不能要求有无知之幕的仁慈?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需要如此强化的条件。另外,这种要求不但与正义环境不一致,而且也会使我们把关于正义的理论建立在不充分条件的基础上的目的不能实现。
最后,如果设想是各方自己提出方案的,那么他们又没有任何要提出毫无意义的或具有随意性原则的动机。例如,没有人会极力主张把特权给予身高正好六英尺或在某个晴朗日子里出生的人。也没有人会提出要按照肤色和毛发特征来分配基本权利的原则。没有人能够知道这种原则是否会符合他的利益。此外,每一个这样的原则都是对人的行动自由的限制,而这些限制也不会毫无道理地被接受。当然,我们可以设想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这些特征都是相关的。在某个晴朗日子里出生的人也许会有一个好脾气,而对于某些权力地位来说,这种脾气也许是一种合宜的品质。但是,这些特征决不会在基本原则中提出来,因为它们必须与促进人类广义的利益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各方的理性以及他们在原始状态中的境况,保证道德原则和正义观具有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因此,种族和性别歧视的先决条件必然是某些人在社会体系中占有某种他们乐于加以利用的对自己有利的地位。从在公平的原始状态中境况相似的人的观点来看,明显的种族主义理论的原则不仅是不正义的,而且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它们根本就不是什么道德观,而只是压迫的工具。在传统正义观的合理的一览表上是没有它们的地位的。当然,这种论点完全不是一个定义问题,而是赋予原始状态以特征的所有条件,尤其是各方的理性和无知之幕这两个条件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正当观具有一定的内容,并排除随意的毫无意义的原则,这就是这个理论的逻辑结论。
第26节 导致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推理
在这一节和后面两节中,我要着手处理在正义的两个原则与平均功利原则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在这两种原则中确定合理的选择。也许是把正义即公平观作为对功利主义传统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替代理论而予以阐述的主要问题。在这一节里,首先我将提出一些赞成这两个原则的直觉论点。我还将简略地讨论一下在使这两个原则成为决定性原则的情况下必须提出的论据的质的结构问题。
我们记得,普遍的正义即公平观要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必须平等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的分配可能是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对于这些善的交换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因此,较少的自由权可以用较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来补偿。从随意挑出的一个人的观点来看,他无法为自己获取特殊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他也没有理由要默认特殊的不利条件。由于他没有理由指望在社会善的分配中得到大于平均数的一份,同时由于他也没有理由同意得到小于平均数的一份,那么,对他来说,明智的做法就是承认规定平等分配是正义的首要原则。事实上,这个原则十分显而易见,因而我们可以指望任何人都会立即想到。
这样,各方从一开始就有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不但对收入和财富确立了平等的分配,而且也对所有人确立了包括机会平等的平等自由权。但是,没有理由认为承认这一点就什么都解决了。如果基本结构中存在着不平等,使每一个人的境况与初始平等的水准基点相比有了改善,那么为什么不能允讲这种不平等呢?可以把较大的平等所能允许的眼前利益看作是着眼于未来收益的聪明的投资。例如,如果这些不平等成了各种各样的刺激因素,成功地诱发了富于成果的努力,那么,原始状态中的人就可以把它们看作是弥补训练费用和鼓励作出实绩所必需的东西。人们也许会认为,最好还是人们应该希望互相服务。但是,既然假定各方对彼此的利益是漠不关心的,那么,他们接受这种不平等也就是接受人们在正义的环境中的相互关系。他们没有理由要对彼此的动机感到不满。因此,原始状态中的人可能会承认这种不平等的正义性。事实上,如果他不这样做,那就是目光短浅。只有在他由于明白无误地知道或感觉到由于别人境况更好而可能感到失望时,他才会对要不要接受这些规定而犹豫不决;而且我已假定,各方作出的决定,似乎并不是出于妒忌。为了使控制不平等的原则发挥决定性作用,人们应从地位最不利的有代表性的人的观点来考察制度。如果不平等达到了最大的限度,或至少促进了最不幸的社会集团的长远期望,那么这种不平等就是可以允许的。
至于可以允许哪些不平等,这种普遍的正义观并未作任何规定,而特殊的正义观则把正义的两个原则按序列安排(在含义上作一些必要的调整),禁止在基本自由权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交换。我不打算在这里证明这种安排的正确性。在以后的一些章节里(第39节,第82节),将不时地考虑这个问题。但大致说来,这种安排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有关各方假定他们的基本自由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那么他们是不会用一种较小的自由权去换取经济福利的改善的。只有在社会条件不允许有效地确立这些权利时,人们才会承认它们的限制;而只有在为实现一个自由社会铺平道路所必需的情况下,这些限制才是可以承认的。只有在必须提高文明水准,使人们能够及时享受这些自由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对平等自由权的否定是有道理的。因此,在采用序列时,我们实际上是在原始状态中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假定,即各方知道,他们的社会条件(不管它们是什么样的条件)容许有效地实现这些平等自由权。正义的这两个原则的序列,只有在始终遵循普遍正义观的情况下才会最终是合理的。这种词汇序列是这一普遍观点的长远倾向。在大多数情况下,我都将假定这种序列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多半是可以获得的。
从以上论点来看,这两个原则至少是一种似乎合理的正义观,这看来是明确的。然而,问题是怎样才能为这两个原则提出更系统的论证。有几件事是需要做的。人们可以估计一下它们对体制的重要性,并指出它们对社会基本政策的意义。这样,通过与我们对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进行比较.这两个原则就得到了检验。本书第二编将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人们也可以去寻找一些赞成这两个原则的、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是具有决定意义的论据。为了弄清楚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把这两个原则着作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最大最小值解决法,是一种有用的直接推断法。在这两个原则与用来在不确知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最大最小值规则之间也有类似情形。从下面的事实看,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这个事实就是:这两个原则就是一个人为了设计一个将由他的敌人给他指定地位的社会而可能选择的原则。最大最小值规则要求我们按照尽可能坏的结果来安排选择办法:我们应该采用这样的一种办法,这种办法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各种办法的最坏结果。当然,原始状态中的人并未假定,他们在社会中的原始状态是由某个心怀恶意的敌手决定的。正如我在下文指出的那样,他们不应根据虚假的前提来进行推理。无知之幕并不违反这种思想,因为无知不等于误信。但是,如果各方不得不保护自己以免受到这种偶然事故的影响,那么正义的这两个原则就可能中选,这一点说明了这种正义观就是最大最小值解决法这个意思。而这种类推方法也表明了,如果对原始状态的说明使各方可以合理地采取这一规则所表达的保守态度,那么实际上就可以为这两个原则提出一种决定性的论据。一般地说,这种最大最小值规则显然并不是在不确知的情况下指导选择的一种适当办法。但在具有某些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它是一种颇有吸引力的办法。因此,我的目的就是要指出,在原始状态最充分地显示这些特征的基础上,也就是把这些特征表现得可谓淋漓尽致的基础上,是能够为这两个原则提出有利的论据的。
请考虑一下下面的损益表。它表示的是一种不属于战略运筹情势的损益。没有人与作决定的人竞争,相反,他面临几种可能得到公认也可能未得到公认的可能情况。恰好存在哪些情况,不取决于选译者作出了什么决定,也不取决于他是否事先宣布他的行动。表中的数字是与某种原始状态相比较的货币价值(以百美元计算)。收益(g)决定于个人的决定(d)和情况(c)。因此,g=f(d,c)。假定有三种可能的决定和三种可能的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份损益表。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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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C1 C2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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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7 8 12
d2 -8 7 14
d3 5 6 8
最大最小值规则要求我们作出第三个决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坏结果是:一个人获得了500美元,这比其他行动的最坏结果要好。如果我们采取其他行动中的一种行动,我们可能会损失800或700美元。因此,对C的货币值来说,选择d3使f(d,c)变得最大,而对某个已知的d来说,则使f变得最小。“最大最小值”这个术语的意思是一组最小值中的最大值;而最大最小值规则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最坏的结果,而根据任何拟议中的行动方针,并按照这一方针来作出决定,都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
使这一独特规则变得似乎有理的情况,似乎有三个主要特征。首先,这个规则不考虑各种可能情况的可能程度,因此,如果要对这些可能程度的估计大大打个拆扣,大概是有道理的。目前,最自然的选择规则似乎就是去计算一下对每个决定的货币收益期望,然后再去采取最有成功希望的行动方计。 (对这种期望的规定如下:让我们假定gij代表损益表中的数字;i为行指数,j为列指数;j=1,2,3,设pj为情况的可能程度,∑pj=1。因此,对第i个决定的期望等于∑pj gij。)这样,事情就必然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可能程度的了解是不可能的,或者至少是极不可靠的。既然如此,如果不对概率的计算表示怀疑,那是不合理的,除非此外更无他法,尤其是,除非这个决定是一种必需向别人证明其正确的根本决定。
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二个特征如下:正在作选择的人抱有这样的一种关于善的观念,即他对于自己的所得可以超过最低薪俸这一点几乎毫不关心,而他只要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他事实上肯定能得到高于最低限度的薪俸。他不值得为了更多的好处去冒险,尤其是在事情最终可能证明他将失去很多对他来说是重要的东西时更是如此。最后这一条产生了第三个特征,即被否定的选择具有人们几乎难以接受的结果。这种情况涉及巨大的风险。当然,这些特征结合起来就会产生最有效的作用。遵循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种典型情况,也就是所有这三个特征都得到最充分实现时的情况。因此,这个规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当然也不是不证自明的。相反,它是一种准则,一种根据经验的规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发生作用。能否应用这个规则,取决于关系到一个人的关于善的观念的可能的损益的质量结构,而这一切完全要根据经验,就是说,合理的做法是不要完全相信由推测而来的对可能程度的估计。正如对损益表的评论所说的那样,应该指出表中的项目所表示的是货币值,而不是实际功利。这点不同是很重要的,因为首先,在这种客观价值的基础上来计算期望和计算所期望的实际功利不是一回事,并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然而,最重要的一点是,按照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各方并不知道自己的关于善的观念,因而无法估计他们能得到多少这种通常意义上的功利。总之,我们希望超越由特定条件产生的事实上的选择机会。因此,期望的基础是基本善的指数,而各方据此来作出他们的选择。表中列举的项目是用货币,而不是用功利来表示契约论的这个观点。
正如我已表明的那样,对原始状态的规定使它成了一种可以应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情况。为了弄清楚这一点,让我们简单地重温一下这种情况的性质,同时记住它的三个特征。首先,无知之幕几乎排除了对可能程度的最模糊的了解。有关各方没有任何根据来确定他们的社会的大概性质或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要小心谨慎地对概率进行仔细的计算,看看他们是否还有任何其他道路可走,他们还必须考虑,他们对原则的选择对别人,尤其是对他们子孙后代来说,也似乎应该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人的权利将会受到这种选择的深刻影响。还有其他一些不可全信的理由,这一点我将在下文提到。目前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即由于各方对这个损益表几乎一无所知,这些考虑也就变得更加有力了。他们不但不能推测各种可能情况的可能程度,更无法列举这些可能情况并预见到它们每个可能得到的选择的结果。作决定的人完全处于无知的状态,而远远不是像某个数字表所示的那样。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才提到了一种用最大最小值规则来类推的方法。
有几种赞成正义的两个原则的论据说明了第二个特征。例如,如果我们能够坚持认为这些原则产生了某种切实可行的社会正义理论。而且这些原则与对效率的合理要求是一致的,那么,这种正义观就使一种令人满意的最小值得到了保证。只要思考一下,也许就没有理由要去做得更好。因此,这种论据,尤其是本书第二编中的论据,有很大一部分是要根据它们对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的适用情况,来表明这两个原则是一种圆满的正义观。这些细节具有某种哲学目的。此外,如果我们能够确定自由权优先,即这两个原则的词汇序列。那么这种思想方法实际上就是决定性的。这种优先意味着原始状态中的人不想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牺牲平等自由权。词汇序列中的这两个原则所保证的最小值,是各方不愿为了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而予以损害的。这样安排的理由将要在第四章和第九章的部分内容中予以讨论。
最后,如果我们能够假定其他一些正义观可能会产生各方认为不能容忍的体制,那么,第三个特征就是有效的。例如,人们有时认为,在某些条件下,功利原则(两种功利原则中的任何一种)即使不能证明奴隶制或农奴制是正当的,至少也能证明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而严重违背自由权这种做法是正当的。这里,我无须考虑这种说法有多少真理,也无须考虑获得这些必要条件的可能性如何。此刻,这个论点只是为了说明正义观可能用什么方式来考虑各方也许不能接受的结果。正义的这两个原则保证能够得到令人满意的最小值,既热有了这个现成的选择,那么各方怀着不会出现这种结果的侥幸心理,看来即使不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以上就是对适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情况的几个特征,以及怎样才能把赞成正义的这两个原则的论据归入这种情况的简单描述。因此,如果前面列举的传统观点(第21节)说的就是这些可能的决定,那么就可以用这个规则来选择这些原则。由于对正义观的选择的基本性质,原始状态在很大程变上清楚地显示了这些特征。对于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这些论点只是为了阐明原始状态中选择问题的结构。这些论点说明了对这种结构的定性分析。我们在下面还将更全面地介绍赞成这两个原则的论据。我想谈谈一种反对意见来结束这—节的讨论。这种反对意见很可能是由于不赞成差别原则而提出来的,因而也就引起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反对意见认为,既然我们应该最大限度地提高(在受到通常的限制的条件下)地位最不利的人的希望,那么大幅度地提高或缩小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这种做法是否正义,可能要看境况最差的人的前景是否有了些微的改变。例证:倘若最不幸的人的期望有了最小程度的提高,那么财富和收入的极大悬殊就是可以允许的。但与此同时,如果地位最不利的人受到最小的损失,那么有利于地位较有利的人的类似不平等就是不能允许的。然而,数以10亿美元计地提高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这种做法是否正义,竟要看按一分钱计算是提高了还是缩小了受惠最少者的期望,这似乎是离奇的。这种反对意见与下面最大最小值规则难以适用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可以考虑一下损益表中各个自然数n的序列:
0 n
1/n 1
即使对某个略小的数来说,选择第二列也是合理的,如果不选择违背最大最小值规则的第一列就是不合理的,那么,在这个序列中以后必然要出现另一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部分回答是:差别原则的目的不是应用于这种抽象的可能性。我已经说过,社会正义问题不是把不同数量的某种东西在特定个人之间随意分配的问题,不管这种东西是金钱,还是财产,还是其他什么。也不存在构成期望并可以从各种可能的结合中的一个有代表性的人转移到另一个有代表性的人的某种财物。这种反对意见所设想的可能性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可能的倾向受到了严重限制,从而排除了这些可能性。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两个原则联系在一起,成了一种适用于整个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平等自由权原则和开放地位原则的作用,使这些偶然事故不能发生。因为我们提高了地位较有利的人的期望,境况最差的人的地位也随之继续得到改善。每一次这样的提高,不管怎么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符合后者的利益的。受惠较多者的较大期望可能弥补了训练费用和鼓励更好地去完成任务,从而促进了普遍的利益。尽管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不平等不会很严重,但有一种持久的倾向,可以通过提高对受过教育的人材的利用和不断扩大机会来把这些不平等拉平。其他原则所规定的条件,保证使可能产生的悬殊大大小于人们在过去经常忍受的差异。
我们还应指出,差别原则不仅承担了其他原则的作用,而且也包含了某种关于社会体制的理论。它尤其要依靠这样的思想,即在一个有着公开的阶级体系的竞争性经济(不管有无私有制)中,过分的不平等将不会成为通例。这一点我将在第五章详细地讨论。考虑到自然资产的分配和动机形成的规律,巨大的悬殊是不会长期存在的。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不会有人反对把经济学和心理学的一般事实作为选择基本原则的根据。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我们假定原始状态中的各方是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的。既然对这方面的知识成了他们审慎思考的前提,他们的选译原则就离不开这些事实。当然,至关重要的是,这些前提必须是真实可靠而又相当普遍的。例如,人们常常表示异议说,功利主义可能会原谅奴隶制或农奴制,也可能会原谅其他违反自由权的行为。这些体制是否正当,这要看保险统计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否表明这些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幸福差额。对此,功利主义者回答说,社会的性质决定了这种计算通常都是不利于否定自由权的作法的。一些功利主义者力图提出某些一般性的假定(正如我将提到的那样),来说明对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因此,他们假定,人们都有类似的、符合不断缩小边际功利这个条件的功利函数。这些规定的结果是:假定收入的数量是固定不变的,而如果我们又把对未来产生的影响撇开不谈,那么收入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因为只要有些人得到的比另一些人多,那么就可以通过向得到较少的人转让收入来扩大总的功利。对权利和自由权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这样来看。如果这些假定是合理的,那么这种做法就没有什么不对之处。
因此,契约理论和功利主义一致认为,正义的基本原则理所当然地决定于有关社会中的人的自然事实。对原始状态的说明清楚地显示了这种依赖性:人们是根据一般知识来看各方的决定的。此外,原始状态的各种因素也包含了许多关于人类生活环境的情况。有些哲学家认为,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不应以所有偶然条件的假定为转移的,除了逻辑事实以及通过概念分析由逻辑事实产生的其他事实,对于任何事实它们都不应该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某些道德观对于世界上所有可能存在的人都应该是适用的。这种观点把道德哲学变成了对创世伦理学的研究:对一个万能的神在可能存在的世人中决定谁是最好的人时可能持有的见解的一种研究。甚至一般的自然事实也是要经过选择的。当然,我们对这种创世伦理学抱有一种自然宗教式的兴趣。但这似乎超过了人类的理解能力。从契约理论的观点看,这等于是说原始状态中的人对于他们自己和他们的世界一无所知。因此,他们怎样才能作出决定呢?只有在各种选择办法受到自然法和其他制约因素的适当限制,而作决定的人也有了某种选择意愿的情况下,选择的问题才能变得明确起来。如果没有这种明确的结构,提出来的问题也是不明确的。为此,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使正义原则的选择成为某种社会体制理论的先决条件。事实上,人们无法避免对一般事实的假定,正如没有各方赖以排列选择办法的关于善的观念人们也能对付一样。如果这些假定是真实可靠而又相当普遍的,那么一切也就都井井有条,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因素,整个安排就可能是空洞而毫无意义的。
从这些论点来看,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一般事实还是道德条件,即使在赞成正义的基本原则的论据中也都是需要的。(当然,次要的道德规章和特殊的道德判断不但决定于规范性原则,而且也决定于事实前提,这一点始终是十分明显的。)在契约理论中,这些道德条件是以说明初始契约状态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清楚的是,一般事实和道德条件在获得正义观的过程中有分工,而这种分工从一种理论到另一种理论可能有所不同。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那样,原则在体现合意的道德理想方面是各不相同的。功利主义的特点是,它把许多问题交给来自一般事实的论据来处理。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规律和人性规律排除了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格格不入的情况。他们往往用这种说法来对付反对意见。相反,正义即公平理论则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把正义的理想更直接地植根于它的基本原则之中。这种正义观较少依赖一般事实来配合我们对正义的判断。这就保证了这种做法能够适用于更广泛的可能情况。
有两个理由证明,把正义的理想植根于它的基本原则之中是正确的。首先一点也是最明显的一点是,功利主义者所提出的产生合意结果的一般假定,也许只是可能正确,或者甚至是未必正确。此外,这些假定的全部含义和适用范围,也可能完全是推测性的。这种情况对于所有主张功利原则的必不可少的一般假定可能也是适用的。从原始状态的观点看,依靠这些假设可能是不合理的,因此,使这种理想更明确地体现在选定的原则之中,可能要合理得多。这样看来,各方可能宁愿直接得到自由权的保障,而不愿依靠也许是靠不住的和纯属臆测的保险统计计算。由于人们希望在获得某种普遍的正义观(第24节)时避开复杂的理论论据,这些意见就变得更加有力。与对这两个原则的推理相比较.用作功利标准的根据违反了这种限制。但其次,如果人们彼此一劳永逸地声明,即使对功利的理论推定常常对平等自由权有利(这里假定情况确实如此),他们也不希望事情有所不同。人们这样做的确有某种好处。既然按照正义即公平理论,道德观是普遍的,那么,对这两个原则的选择实际上就是这样的一种声明。即使一般的功利主义假定是真实可靠的,这种集体声明的好处也有利于这些原则。这些问题我将结合公开性与稳定性一起予以更详尽的考虑(第29节)。这里有关的一点是,尽管一般来说伦理学理论无疑可以求助于自然事实,但也许有充分理由更直接地把对正义的信念植根于基本原则之中,而不必像为了在理论上全面了解世界上各种偶然因素而可能要求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