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
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要把国家的收入规定得好,就应该兼顾国家和国民两方面的需要。当取之于民时,绝对不应该因为国家想象上的需要而排除国民实际上的需要。
想象上的需要,是从执政者的情欲和弱点,从一种离奇的计划的诱惑力,从对一种虚荣的病态羡慕,从在某种程度上对幻想的无力抗拒等等,而产生出来的东西。那些心神不定,在君主手下主持国事的人们,常常把他们渺小的灵魂的需要当做是国家的需要。
没有任何东西比规定臣民应缴纳若干财产,应保留若干财产,更需要智慧与谨慎了。
计算国家收入的尺度,绝不是老百姓能够缴付多少,而是他们应当缴付多少。如果用老百姓能够缴付多少去计算的话,那末至少也应当用他们经常的缴付能力作标尺。
○第二节 说重税本身是好的这种推理法是笨拙的
人们看到,在某些君主国中,免缴赋税的小邦和它四周围在苛税重压下的地方同样地困苦。主要的原因是:被包围的小邦不能有自己的产业、工艺和大工厂,因为在这些方面,它受到包围它的大邦千般万样的阻碍。包围它的大邦则有产业、大工厂和工艺;它制定为自己攫取各种利益的规章。小邦便非贫困不可了,不管征收如何轻微的赋税。
但是有人却从这些小邦的贫困得出结论说:要人民勤劳,就必须征重税。哪里知道,不征税才是更正确的结论呢!周围所有贫苦的人都退到这些小地方来,过着无所事事的生活。这些人既因终日劳苦而感到失望沮丧,他们便把怠惰闲逸当做唯一的幸福了。
一个国家富裕的结果,将使众人有雄心。贫穷的结果,将使众人产生失望心情。雄心从劳动得到激励,失望从怠惰得到慰借。
大自然对人类是公道的。它按照人类的劳苦给与酬报。它以较大的报酬给与较大的劳动,它就这样鼓励人类勤劳。但是,如果专制的权力把大自然的报酬夺走的话,人们便将憎厌劳动,而怠惰便仿佛是唯一的幸福了。
○第三节 有农奴的国家的赋税
农奴制度有时候是在征服战争之后建立起来的。在这种场合,从事耕种的奴隶应当与主人共分收获。只有得失与共的关系才能使那些命里注定要劳动的人和那些命里注定要享乐的人和睦相处。
○第四节 有农奴的共和国家
如果一个共和国征服另一民族而使它为自己耕种土地的话,就不应该容许它的国民增加奴隶的贡赋。这在拉栖代孟是不许可的。拉栖代孟人相信,伊洛底人将耕种得更好些,如果伊洛底人知道他们所受的奴役将不会增加的话。拉栖代孟人又相信,如果奴隶的主人们仅仅希望得到他们历来所得到的收入的话,他们将成为更好的公民。
○第五节 有农奴的君主国家
如果一个君主国的贵族为自己的利益而让被征服的人民耕种土地的话,贵族就不应该有权利增加赋税。此外,如果君主有领土,有兵役,就已感到满足的话,那是很对的。但是,如果他还要向贵族的奴隶征收货币租税的话,那就应该由贵族担保,由贵族替奴隶纳税,然后贵族再向奴隶们征收。如果不遵守这条规则的话,则贵族和君主的征税人将轮流地困扰奴隶,横征暴敛的人将接踵而至,一直到奴隶死于贫穷或逃亡山林而后已。
○第六节 有农奴的专制国家
在专制国家,上述的规则更是必要。那里的贵族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土地和奴隶,所以他们对于保存土地和奴隶并不是那么热心。
彼得一世想仿效德意志的习惯征收货币租税,创立了一项很明智的条例,至今俄罗斯仍在奉行。就是:缙绅向农民征税,然后缴纳给沙皇。倘使农民的数目减少了,缙绅缴纳给沙皇的税额不得减少;如果农民增多了,他缴纳的数额不用增多;因此,缙绅为着自己的利益自然不去困扰农民了。
○第七节 无农奴制度的国家的赋税
如果一个国家所有的个人都是自由的公民而且每人占有产业就象君主握有君权那样的话,那末就可以征收人身税、土地税或商品税;或是征收其中两类的税,或是三类的税全都征收。
征收人身税时,如果准确地按照财产的比例征收,是不公道的。雅典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财产的收益,无论是干的或是液体的,在五百末苏尔以上的,要缴纳给公家一达伦特。收益为三百末苏尔的,要缴纳半达伦特。收益为二百末苏尔的,要缴纳十米那,即一达伦特的六分之一。第四等级则免缴赋税。这种赋税是公道的,虽然在比例上并不匀称,因为它不是按照财产的比例,而是按照需要的比例的。他们认为每个人物质上的基本需要都是一样的;这种物质上的基本需要是不应当课税的。他们认为,其次是有用的财产,这种财产应当课税,但是要比多余的财产课得少些。又认为,如果对多余财产课重税,则将消灭多余无用的财产。
征收土地税时,通常把地产分级登记。但是要了解土地各不同等级的差别是极困难的。而且要找到一些不存私心、不故意把土地等级弄错的人,更是困难。因此便产生两方面的不公道:一种是人的不公道,一种是物的不公道。但是如果赋税在大体上不过重,留给人民充裕的基本需要物资,这些个别的不公道的事情也就不算什么了。但如果留给人民的物资只够他们勉强生活的话,那末极微小的不恰当就要引起极严重的后果。
如果一些公民纳税较少,害处不会太大。他们的富裕常常会反过来富裕公家。如果有一些个人纳税太多,他们的破产将有害于公家。如果国家把自己的财富和个人的财富的关系调济得相称适宜的话,则个人的富裕将很快增加国家的富裕。一切要看在这些关键的问题上作如何的抉择。国家应该通过使国民贫困的手段来先使自己致富呢?还是等待国民富裕后再由国民来富裕国家呢?国家要的是第一种好处还是第二种好处呢?国家愿意以富始呢?还是以富终呢?
商品税最不为人民所觉察到,因为征收这种税的时候国家并不向人民提出正式的要求。这种税可以安排得十分巧妙,让人民几乎不知道他们纳了这种税。由出卖商品的人纳税,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极重要的一个方法。商品出卖人知道,他缴纳的不是自己的钱,而实际纳税的商品购买人却把税金和物价都混淆在一起了。有一些著者指出,尼禄取消了对售卖奴隶所征二十五分之一的税,但是他仅仅规定该税不由购买人缴纳,而应由出售人缴纳。这个条例表面上好象是把该税取消了,而实际上该税却依然存在。
欧洲有两个王国,对酒类抽极重的税。一个国家仅由酒商纳税,另一国家则无区别地向一切饮酒人征税。在前一个国家谁也没感到征税的烦苛;在后一个国家,人们则认为征税繁重。在前一个国家,国民只觉到不纳税的自由;在后一个国家,国民则觉到被强迫非纳税不可。
不仅如此,如果由公民纳这种税,就要不断搜查他们的住宅。对自由的侵犯,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那些制定这类税则的人们,一定是没有幸运地在这方面找到最好的管理方法。
○第八节 如何保持这种错觉
要使商品的价钱和税金能够在纳税人的脑子里混淆起来,就应该使商品和商品税之间保持某种关系,而且对没有什么价值的货物不应征收过重的税。有些国家税金超过商品的价值十七倍。这时,君主消除了臣民的这种错觉,臣民看见自己是处在不合理的统治之下;这使他们深深感到是受着奴役。
不仅如此,如果君主要征收一种和商品的价值极不相称的税,那末这种商品就应该由君主专卖,人民就不能够到别的地方购买了。这便要产生无穷的不便。
在这种情况下,走私便大可获利。理性所要求的,当然的刑罚,就是把商品没收。但这个刑罚已不可能制止走私了,尤其是因为这种商品通常是很不值钱的。既然如此,便不能不诉诸过度的刑罚,处以和惩治重大犯罪相类似的刑罚。一切量刑的比例全被破坏了。有些人不应该看做是恶人,但被当做大罪人处罚了。这是世界上最违背宽和政体的精神的事。
我还要再说一句话:人民越受到引诱去偷漏包税人的税,包税人便越发财,人民便因而越困穷。为了制止走私,就不能不赋予包税人以非常的压迫手段,于是一切便都完了。
○第九节 一种恶劣的赋税
我们顺便谈一下,某些国家的另一种赋税,就是对民事契约各种条款所征的税。关于这种税,一个人要防卫自己不受包税人的勒索的话,就需要极丰富的知识,因为这类事情需要极精细的讨论。因此,作为君主的法规的解释者的包税人便能够对人们的财富施行一种专断的权力了。经验告诉我们,征收写着契约的那张纸的税要有意义得多。
○第十节 赋税的轻重应视政体的性质而定
专制政府的赋税应该特别轻。否则谁愿意自找麻烦去耕种土地呢?加之,这样的一个政府,对国民所付出的东西从没有以任何东西去补偿,人民怎有能力缴纳重税呢?
在专制政府之下,君主握有惊人的权力,人民则软弱异常,因此君主与人民之间什么都不应该含混。赋税的征收要简易,规定要清楚,使收税人无法增减。只有土地收益税、人头税和百分之几的商品税这几项赋税对专制政府是适宜的。
在专制政府之下,商人应有人身的保障,社会习惯应使他们受到尊重。否则他们和君主的官吏们进行任何交涉时,将过于软弱。
○第十一节 没收
欧洲在税务上的处罚竟比亚洲严酷,这是反乎常例的,是一件特殊的事情。在欧洲,人们没收商品,有时候甚至于连船只和车辆也没收了。在亚洲,这些东西全都不没收。这是因为在欧洲,商人有法官可以保护他们,使免受压迫;而亚洲的专制法官,本身就是压迫者。如果一位土耳其的帕夏高官决定没收一个商人的货物,这个商人能有什么办法呢?
但是横暴压迫的行为是要有克制的;它不能不带几分温仁宽厚。所以土耳其只收入口税;商人缴纳该税后,全国便可畅行无阻。报关不实,既不没收,也不增税。中国不打开非商人的货包。在莫卧儿,走私不以没收作为处罚,而是加倍收税。居住亚洲诸城的鞑靼王公对过境商品几乎不征什么税。在日本,商业上的走私,以死罪论处,这是因为要禁绝同外国的一切交往,在这种场合,走私与其说是违反商业法规,毋宁说是违反了国家的安全法规。
○第十二节 赋税轻重和自由的关系
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宽减赋税。这是通则。过去到现在一直是如此;将来也将永远如此。这是从自然引伸出来的规律,是永恒不变的。在任何国家,从英国、荷兰以及自由正趋于消亡的一切国家,一直到土耳其,都可以看到这条规律。瑞士似乎是违反了这条规律的,因为在那里人们不纳税。但是我们知道这是有特殊理由的。不仅如此,瑞士的情况甚至证实了我所说的规律。在它那土壤硗确的山陵地带,粮食的价格高昂,人烟又很稠密,所以一个瑞士人缴纳给大自然的“赋税”比一个土耳其人缴纳给苏丹的赋税多四倍。
一个征服了他国的民族如雅典人与罗马人,是可以完全不纳税的,因为他们统治着被征服的国家。在这种场合,他们不按照自由的比例纳税;因为在这点上,他们已经不是一个民族,而是一个帝王。
但是上述的通则是永远有效的。在政治宽和的国家,有一种东西去补偿人民所负担的重税,那就是自由。在专制的国家,有一种和自由有对等价值的东西,那就是轻微的征税。
在欧洲的某些君主国里,人们看到,有一些省份情况比其他省份都好。这是由它们的政府的政治性质所产生出来的后果。但是有人却常常幻想,认为这些省份纳税太少,理由是,它们的政府良好,其所产生的后果使它们有力量多纳一些税。殊不知这就等于要取消这种给人们带来幸福的政府;这种幸福传播各地,广被远方,人们应该好好享受它。
○第十三节 什么政体可以增加赋税
大多数共和国可以增加赋税,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因此愿意纳税,而且由于政体性质的作用,通常都有力量纳税。
君主国是可以增加赋税的,因为它的政体宽和,能使国家富饶丰足。君主尊重法律,增加赋税就象是一种酬报。
专制国家是不能够增加赋税的,因为奴役已经到了极点,无法再增加了。
○第十四节 赋税的性质和政体的关系
从性质来说,人头税较适合于奴役;商品税较适合于自由,因为商品税比较同人身没有直接的关系。
最适合于专制政体性质的办法是:君主不发现金给士兵和朝臣,而是分给他们土地,并因此少征赋税。因为如果君主发放现金的话,那末最合适的赋税便是人头税了。人头税只能抽很少很少,因为在这种不公与暴虐的政体之下,是不可能把纳税人分成各种不同等级而不发生流弊的,所以不能不规定一个连最贫穷的人也有能力负担的税率。
最适合于宽和政体性质的赋税是商品税。商品税实际上是买主缴纳的,虽然商人先为支付。所以这种税是商人为买主支付的贷款。因此,应视商人为国家的总债务人,同时又是每个私人的债权人。商人向国家预缴买主将有一天要纳的税;又商人自己购买商品也要纳税,这税也算是商人先为买主缴纳的。由此可见,政体越宽和,越充满自由的精神,财产越安全,则商人越容易把大宗税款预缴给国家,借贷给私人。在英国,一个商人买进酒一大桶时,实际借给国家五六十镑。在土耳其统治的一个国家里,有商人敢做这种事情么?即使他敢这样做的话,他的财富不可靠、不稳定、无信用可言,他能做得下去吗?
○第十五节 自由的滥用
自由有这些巨大的好处,人们便滥用自由。由于宽和的政体产生了令人羡慕的后果,人们便舍弃这种宽和。人们征收到巨额赋税,便想征收过分的赋税。自由的手给了这件礼物,人们不感激它,反而求助于奴役,而奴役是什么都不给的。
自由产生了过分的赋税;但是过分的赋税将反而产生奴役,引起税收的递减。
亚洲的帝王几乎没有一年不下诏谕宽免他们帝国中某个省份的税。他们表现赐给人民恩典的心意。但是欧洲则不然,君主的诏谕在人们还没看到之前就已使人们发愁,因为君主的诏谕通常谈的都是君主的需要,而从来不谈我们人民的需要。
亚洲的国家,因为政体的关系,而且常常因为气候的关系,朝臣们是非常懒惰的,所以懒于毫无间断地向人民提出新的要求,这倒给人民带来好处。因为朝臣们懒于作新计划,所以国家的费用老是不增加。就是偶尔作新计划的话,也是瞬即完结的短暂计划,而不是长期计划的开始。治国者不烦扰人民,因为他们懒于不断烦扰自己。但是从我们欧洲人来说,我们不可能在财政上有任何定则,因为我们总要干一些事情,而干什么事情却不知道。
我们不再把一个对国库收入能作妥善分配的朝臣叫做贤臣了。我们现在称为贤臣的,是那种富于心机,所谓“办法”多的人。
○第十六节 回教徒的征服战争
伊斯兰教徒所以能够征服他国,易如反掌,就是因为他国征收过分的赋税。[希腊]诸帝王的贪婪是狡巧的,他们想出各种苛捐杂税,困扰各族人民,终无了日。而在伊斯兰教国的治下,各族人民则只负担简单的一种赋税,既易于缴纳,又易于征收。各族人民感到,服从一个野蛮的外国,比服从一个腐败的政府,还要快乐幸福。在这种腐败政府治下,自由已不存在,各族人民要忍受由此所产生的各种弊害,以及当前奴役的悲惨境遇。
○第十七节 扩军
有一种新的疾病在欧洲蔓延,传染了我们的君主们,使他们觉得非维持过分庞大的军队不可。当病情加剧,势必传染,因为一国增加它的所谓部队时,他国便也立即增加它的部队,结局各国将一无所得而同归于毁灭。每个君主尽量养兵,常备部队里各兵种都有,仿佛他的人民已遭遇到绝灭的危险。人们把这种“人人竭力反对人人”的状态叫做和平。因此欧洲破产到如此地步:如果私人处境和欧洲某三个国家同样十分富裕的话,仍旧无法生活。我们拥有全世界的财富并掌握全世界的贸易,但却贫穷。由于军队增加,我们全都要变成士兵,而将要和鞑靼人一样了。
大国的君主,从弹丸小国收买军队,仍不满足,他们还要在各方设法收买同盟国,这就经常要浪费金钱。
这种情况的后果,便是无尽期地增加赋税。而且这在将来是不可能有任何补救方法的,因为这些君主不再依靠国家的收入,而是向国家的老本钱开仗了。我们不是没听说过,有些国家甚至在和平的时候也把基本资产抵押出去,并使用一些它们叫做“非常”的手段来毁灭自己。这些手段真是够“非常”的,即连最浪荡的败家子也几乎是想象不到的。
○第十八节 赋税的蠲免
东方各大帝国有一个训条,即蠲免受灾省份的赋税。这个训条,各君主国家应好好采用。有好些国家建立了这个制度,但是人民反比没有这个制度时受到更沉重的压迫,因为君主并不因此而少征税或多征税,而是让全国对所亏税额负连带责任。为着安扶一个无能力纳税的村子,人们让有能力纳税的村子多纳一些。前一个村子并未苏复,而后一个村子却受到损害。人民一面不得不纳税,因为害怕勒索;一面又感到纳税的危险,因为害怕增税。就这样失望沮丧,徘徊在二难之间。
一个治理得好的国家,就应该在开支的第一项目里规定一笔款项,以备意外的需用。公家和私人一样,如果土地收益多少就花多少,一文不差,那是要破产的。
至于使同一村子的居民负连带责任的办法,有人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不这样,他们就可能联合起来欺骗国家。难道根据一些假想就可以建立一种在性质上不公道而且危害国家的制度么?
○第十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最有利于君民
直接征税是一个好父亲的管家办法。他亲自去收租,既不糜费,又不紊乱。
由国家直接征税的话,该催该缓,由君主按照自己成人民的需要自行决定。直接征税,君主可以把包税人所获厚利节省掉。包税人用无数的手段使国家穷困。直接征税,君主可使人民不致因看到一些暴发横财的景象而感到苦恼。直接征税,征收的税银经手人少,可以直接落到君主手里去,结果也就能够更快地回到人民手里来。直接征税,君主可以为人民免去无数恶劣的法律。这些恶劣法律通常是包税人贪婪无厌而强求君主颁定的。包税人让人们看到一些法令规章的眼前利益,但这些法令规章却是要给将来带来不幸的。
一个人有钱通常就成为他人的主人,因此包税人连对君主也施行专制了。包税人并不是立法者,但他已是立法的一种力量了。
我承认,一种新设立的赋税先交由包税人征收,有时候是有好处的。要防止偷税漏税是需要技巧和窍门的。包税人由于切身利益的关系是会想山这些技巧和窍门的,而国家的征税人员是怎样也想不出的。因此,在征收的规章法例由包税人建立之后,再实行国家直接征收办法,便可收到园满的效果。今天英国所实行的消费品税和邮政收入的管理方法就是从包税人那里学来的。
共和国的赋税,几乎都是直接征收的。建立相反的制度成为罗马政府的一大流弊。在建立直接征税制度的专制国家里,人民幸福得多;波斯和中国就是明证。最不幸的就是那些君主把海港和商埠的税收都包出去的国家。君主国家的历史充满了包税人罪恶行为的记录。
尼禄因愤恨税吏的横暴,拟定了废除一切赋税的计划。这个计划是宽仁豁达的,但却是不可能实现的。他完全没有想到直接征税的制度。他发布了四项命令:一公布惩戒税吏法——这些法律到那时为止,一直是秘密的;二本年因疏忽而尚未征收的赋税,不得再索取;三设立裁判官一人,对税吏的要求进行简易裁判;四商人的船只不纳税。这是尼禄皇帝黑暗朝代里的一些春光明媚的日子。
○第二十节 包税人
如果包税人厚利的职业因为易于致富竟成为光荣的职业的话,一切便都完了。这种事情对专制的国家也许是好的;因为在专制国家里收税的工作常常是总督自身职务的一部分。但这种事情对一个共和国来说是不好的;它毁灭了罗马共和国。它对一个君主国来说也不会太好,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比它更违背君主政体的精神了:除包税人以外,其他阶层的人民都表示厌恶;荣誉不再有任何价值;缓慢的、自然的获致显贵的方法不再为人们所重视;君主政体的原则受到打击。
在过去的时代里,人们看到许多可耻的致富的事。这曾经是五十年战役的灾难之一。但是在当时,人们认为这些财富是可笑的,而我们却羡慕这些财富。
各种职业都有它的命分。收税人的命分是财富;财富本身就是酬报。显赫与荣誉是属于贵族的:他们除了显赫与荣誉而外,不懂得、看不见、也觉不到还有什么真正的幸福。尊敬和景仰是属于朝臣和官吏的,他们兢兢业业,日以继夜,为帝国的幸福工作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