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大意
关于政治自由,我们已经从它和政制的关系加以论述,这是不够的。我们还应从它和公民的关系去考察。
我已经说过,在前一种场合,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但是在后一种场合,就应该用另一种目光加以考虑。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我们可能遇到两种情况,就是政制是自由的,而公民却毫无自由;或是,公民是自由的,而政制却毫无自由可言。这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另一种是公民在事实上自由,而在法律上不自由。
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规矩和惯例,都能够产生自由,而且某些民事法规也可能有利于自由,这在本章即将看到。
此外,在大多数的国家中,自由所受到的束缚、侵犯或摧残往往超过宪法所规定的范围,所以还是应该谈谈特别法,因为特别法在每种政制下,对每个国家所可能接受的自由原则,能够起支持作用,也能够起摧残作用。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如果应从所有的体系来说的话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
这种安全从来没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了。因此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在过去,刑法并不是一刹那之间就达到了完善的境地的。甚至在那些人们最追求过自由的地方,人们也并未立即就找到它。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在丘麦,控告人的父母可以当证人。在罗马君王的时代,法律极不完善,以致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竟亲自把安库斯·马尔蒂乌斯的子女判刑。这些子女被告暗杀国王——他的岳父。在法兰西初期各王时代,格罗大利乌斯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被告非经审讯不得判罪。这证明曾经有过某些案件做法与此相反,或是某些野蛮人民的做法与此相反。卡龙达斯开创了对于伪证的审判。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
关于刑事审判所应遵守的最稳妥的规则,人们在某些国家已获得的知识以及将来在其他国家所将获得的知识,比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使人类感到关切。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自由来。在这方面具有最好法律的国家里,就是一个被控告并将在明天绞决的人,也比一个土耳其的高官还要自由些。
○第三节 续前
单凭一个证人作证,就可把一个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依据理性的要求,就应该有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肯定犯罪,被告加以否认,双方各执一词,所以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解决。
希腊人和罗马人要求在定罪时要多一票。我们法兰西的法律则要求多两票。希腊人宣称,他们的惯例是神明所建立的,但这是我们的惯例。
○第四节 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一切专断停止了,刑罚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而是依据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
犯罪有四个种类:第一种危害宗教,第二种危害风俗,第三种危害公民的安宁,第四种危害公民的安全。应该按照各类犯罪的性质规定所应科处的刑罚。
关系宗教的犯罪,我指的只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如一切单纯的亵凟神圣罪之类。因为那些搅扰宗教的奉行的犯罪,是属于危害公民安宁或公民安全性质的,应该归入危害公民安宁或公民安全的种类内
如果按照事物的性质处罚亵凟神圣罪,则对该罪的刑罚应为:剥夺宗教所给予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信徒来往;避开罪犯,不和他们见面;唾弃、憎厌、诅咒他们。
在危害国家的安宁或安全的事件里,秘密的行动是属于人类司法管理的范围的。但是在那些侵犯神明的事件里,只要没有什么公开的行动,则不发生犯罪的问题;在那里,一切属于人与上帝间的事,上帝知道应当在什么时候给以怎样的刑罚。如果官吏把二者混淆起来,也要去查察秘密的亵凟神明的行为的话,他便是要查察一种不需要查察的行为。他摧毁了公民的自由;他使懦夫和勇士都一样热心地起来和公民作对。
弊害就是从“应该为上帝复仇”这个思想来的,但是我们应该荣耀神明,而不应为他复仇。实际上,如果人们按照为上帝复仇的思想行动的话,刑罚能有穷尽么?如果人类的法律要去为一个“无穷无尽的存在物”复仇的话,则人类的法律就应该以它那无穷无尽的性格为指导,而不是以人性的弱点、无知和善变为指导。
普洛温斯有一位史家谈了一件事实。这件事实很好地给我们描绘出,为神明复仇这个思想能够在精神软弱的人身上产生如何的效果。一个犹太人被控告亵凟了圣母,被判处剥皮刑。有一些戴上假面具的骑士,持刀走上刑台,赶走了执刑人,以便亲自为圣母的荣誉复仇。……我不愿预言读者的想法。
第二类是违反风俗的犯罪,例如破坏公众有关男女道德的禁例或个人的贞操,亦即破坏有关如何享受感官使用的快乐与两性结合的快乐的体制。这类犯罪也应该按照事物的性质加以规定。剥夺犯罪人享受社会所给予遵守纯洁风俗的人们的好处、科以罚金、给以羞辱、强迫他藏匿、公开剥夺他的公权、驱逐他出城或使他与社会隔绝,以及一切属于轻罪裁判的刑罚,已足以消除两性间的卤莽行为。实际上,这类犯罪从它所以产生的原因来说,是存心作恶者少,而出于忘其所以或不知自重者多。
这里谈的是纯粹关于风俗的犯罪,而不是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略诱与强奸之类,那是属于第四类。
第三类是那些危害公民的安宁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刑罚应依事物的性质规定,并应采取有利于公民的安宁的形式,例如监禁、放逐、矫正惩戒及其他刑罚,使那些不安分子回头,重新回到既定的秩序里来。
关于违反安宁罪,我指的只是单纯的违警事件而已。因为那些搅扰安宁同时又危害安全的犯罪应该放进第四类。
末后一类犯罪的刑罚就是真正的所谓“刑”,是一种“报复刑”,即社会对一个剥夺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的公民,拒绝给予安全。这种刑罚是从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是从理性和善恶的本源引伸出来的。一个公民应该处死,是因为他侵犯他人的安全到了使人丧失生命的程度,或是因为企图剥夺别人的生命。死刑就象是病态社会的药剂。侵犯财产的安全也可以有理由处以极刑,但是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以丧失财产作为刑罚不但好些,而且也较适合于犯罪的性质。如果大家的财产是公共的或是平等的,就更应当如此。但是,由于浸犯财产的人常常是那些自己什么财产也没有的人,因此就不能不用体刑作为罚金的补充。
我所说的一切是从性质上去探求的,是极有利于公民的自由的。
○第五节 某些控告要特别和缓、审慎
有一条重要的准则,就是: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要非常慎重。这两种犯罪的控告可以极端地危害自由,可以成为无穷尽的暴政的泉源,如果立法者不知对这种控告加以限制的话。因为这种控告不是直接指控一个公民的行为,而多半是以人们对这个公民的性格的看法作根据,提出控告,所以人民越无知,这种控告便越危险。因此,一个公民便无时不在危险之中了,因为世界上最好的行为,最纯洁的道德,尽一切的本分,并不能保证一个人不受到犯这些罪的嫌疑。
马奴哀尔·孔尼奴斯朝时,“抗议者”被控告阴谋反对这个皇帝,被控告利用某些秘术使人眼睛失明,以达到这个目的。这个皇帝的传记说,阿伦在读所罗门的一本书时被侦获;读这本书就能叫魔鬼军出现。当人们认为邪术是一种能够把魔鬼武装起来的权力,并由这个想法出发的时候,人们就把他们认为是邪术士的人看做世界上最能够搅乱和颠复社会的人,因而愿意施以无限度的刑罚。
当人们认为邪术有能力摧毁宗教的时候,人们的忿怒便更增加了。君士坦丁堡的历史告诉我们,有一个主教受到神的启示说,因为某一私人的邪术的缘故,一个神迹停止了,这个人和他的儿子便被处死刑。要有多少不可思议的事情做这项犯罪的依据呢?要有:神的启示不是什么稀罕的事;这位主教受到了这么一个启示;这个启示是真实的;有一个神迹;神迹停止了;有邪术这种事;邪术能够推翻宗教;这个人是个邪术士;末后一点,他做了这项邪术的行为。
梯欧多露斯·拉斯加露斯帝把他的病归咎于邪术。被控告犯有邪术罪的人只有一个方法证明自己无罪,就是手拿热铁而不烧伤。因此在希腊,要证明自己没有犯邪术罪,就必须先成为一个邪术士。希腊人用最不确切的证据加诸最不确定的犯罪,真是愚蠢之至!
高身菲利普朝时,犹太人因被控告用麻疯病人去毒化泉水,而被驱逐出法兰西。这种荒谬绝伦的控告应该很使我们怀疑一切基于公众仇恨的控告是否属实。
在这里,我没有说绝对不应惩罚异端;我说的是,在惩罚这种犯罪时要非常谨慎。
○第六节 男色罪
这是一种宗教、道德和政治同样不断谴责的犯罪。我绝对没有意思去减轻公众对它的嫌恶。这种犯罪把两性一方的弱点给与另一方,以可耻的幼年去为不名誉的老年作准备,仅仅这点,就应该加以禁止了。我这里所要说的将不能去掉这种犯罪的一切丑秽;而是要反对由于滥用人们对于这种犯罪应有的憎恶而产生的横暴。
这种犯罪属于隐秘性质,因此时常看到,立法者们单凭一个小孩的口供就施用刑罚。这就给诬告大开方便之门。普罗哥比乌斯说:“查士丁尼公布了一项惩治这种犯罪的法律,要人搜查这类罪犯,不但要追究该法制定后的罪犯而且也要追究该法制定前的罪犯。一个证人的口供,有时是一个儿童的口供,有时是一个奴隶的口供,就足以判罪,对富人和青年乱党尤其如此。”
邪术、异端和男色这三种罪,第一种可以证明并不存在;第二种可以有无数的差别、解释和限制,第三种通常是暧昧的;而在我们却都要处以火刑,真是咄咄怪事。
我认为,这种违反自然的犯罪,如果没有在其他方面受到某种特殊风俗的推动,在社会中是绝对不会有大的发展的。所谓特殊风俗,有如在希腊,青年做一切运动时都要裸体;有如在我们之间家庭教育已经废弛;有如在亚洲某些人拥有无数他们瞧不起的妇女,而别的人一个妇女也得不着。让我们不要替这种犯罪准备条件吧!让我们用明确的治安法规加以禁止,象对一切违反风俗的行为一样吧!我们将立刻看到,大自然将要防卫它的权利,或恢复它的权利。温柔。可爱、娇媚的大自然,以它那慷慨的手散布着欢悦,在使我们充满快乐的同时,给与我们子女,宛若使我们重生;就这样给我们准备了比这些快乐本身更大的满足。
○第七节 大逆罪
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刑。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不敬,所以任何事情都可拿来作借口去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任何家族。
有两个编辑邸报的人,因为关于某一事件所述情况失实,人们便说在朝廷的邸报上撒谎就是对朝廷的不敬,二人就被处死。有一个亲王由于疏忽,在有朱批的上谕上面记上几个字,人们便断定这是对皇帝不敬,这就使他的家族受到史无前例的可怖的迫害。
如果大逆罪含义不明,便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这点我在“法律的制定”一章中将详加讨论。
○第八节 亵凟神圣和大逆两罪名的滥用
把大逆罪名加于非大逆的行为,又是一种极大的流弊。罗马的皇帝们有一条法律规定,凡是对君主的判决表示异议或对君主所任用的人的才能有所怀疑,则以亵凟神圣罪进行追诉。这个罪名无疑是内阁和宠臣们创立的。另一条法律宣布,谋害君主的大臣和官吏就象谋害君主本身,是大逆罪。我们从两位君主看到这条法律。这两位君主的懦弱在历史上是有名的。他们的臣宰牵着他们走就象牧人带领羊群一样。这两个君主在宫中是奴隶,在枢密院是孩童,在军队中是陌生人。他们所以能够保存帝国,只是因为他们天天把帝国断送掉。这些宠臣中有一些人阴谋反对他们的皇帝。他们所做的并不止此;他们甚至阴谋颠复帝国,把野蛮人引入帝国来。当要阻止他们的时候,国家衰弱已极,以致人们不能不违犯宠臣们所定的法律,冒着犯大逆罪的危险,来惩治这些宠臣。
但是德·珊马尔先生一案的审判,“报告官”所依据的却是这条法律。他要证明德·珊马尔打算驱逐红衣主教李索留,使他不能参与国事,是犯了大逆罪的时候说:“这种犯罪触犯君主的臣宰的人身,由皇帝们的宪法看来,则和触犯君主们的人身是一样严重的。一个大臣很好地为他的君主和他的国家效劳。把他从君主和国家剥夺了去,则无异剥夺君主一只手臂,剥夺国家一部分权力。”当卑屈到了极点的时候,不可能有另外的说法了。
瓦连提尼耶诺斯、提奥多西乌斯和阿加底乌斯还有另一条法律,宣布伪造货币为大逆罪,这不是把事物的概念混淆了么?对另外一种犯罪也加上大逆的罪名,不是减少了大逆罪的可怖性么?
○第九节 续前
鲍利奴斯上书亚历山大帝说,他准备对一个曾经违背他的敕令宣判的法官,按大逆罪进行追诉;皇帝回答他说:“象他所处的世代,间接的大逆罪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浮士蒂尼安上书给同一皇帝说,他曾以君主的生命发誓,永不饶恕君主的一个奴隶,他觉得自己不得不永久愠怒,否则他将犯大逆罪。皇帝回答说:“你的恐惧是无谓的;你不了解我的训条。”
一项元老院法案规定,熔化已废弃不用的皇帝雕象,不犯大逆罪。塞维路斯和安托尼努斯二帝写信给彭蒂乌斯说,出卖尚未供奉过的皇帝雕象,不犯大逆罪。这两位皇帝又致书茹利乌斯·卡西安奴斯,凡不是出于故意而投石打中皇帝雕象,不应以大逆罪追诉。茹利安法需要这些变更;因为该法不但曾以熔化皇帝雕象为大逆罪,即连类似行为亦以大逆罪论处,这就使大逆罪成为可以任意判定的犯罪了。人们所规定的大逆罪种类既多,就有必要对这些犯罪进行区别。因此,法学家乌尔边在指出大逆罪的控告并不因犯人的死亡而消灭之后又说,并不是茹利安法所规定的一切犯罪都是这样,而只有那些危害帝国或皇帝的生命的犯罪才是这样。
○第十节 续前
英格兰在亨利八世时通过一项法律,宣布凡预言国王死亡的人犯叛逆罪。这项法律是很含糊不明的。专制主义已经可怕到连施行专制主义的人也受到害处。在这位国王末后一次患病时,医生们怎样也不敢说他已病危;他们无疑也照此而行动了。
○第十一节 思想
马尔西亚斯做梦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过。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
○第十二节 不谨慎的言词
如果不谨慎的言词可以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的话,则人们便可最武断地任意判处大逆罪了。语言可以作出许多不同的解释。不慎和恶意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区别。而二者所用的词句则区别极小。因此,法律几乎不可能因言语而处人以死刑,除非法律明定哪些言语应处此刑。
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在大多数场合,它们本身并没有什么意思,而是通过说话的口气表达意思的。常常相同的一些话语,意思却不同,它们的意思是依据它们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的。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言语表示的意义还要多。没有比这一切更含混不清的了。那末,怎能把它当做大逆罪呢?无论什么地方制定这么一项法律,不但不再有自由可言,即连自由的影子也看不见了。
已故俄后惩办多尔古露奇家族的谕告,把该族一个王公处死,因为他曾对皇后本身使用下流的言词;另一个王公也被处死,因为他曾恶意地解释她向帝国颁布的明智诏书,并用不敬的言语攻击她神圣的人身。
我并不主张减少人们对那些有意污辱君主名誉的人不能不有的愤怒。但是我要说清楚,如果要专制主义趋于宽和的话,在上述场合简单地处以轻罪比大逆罪的控诉更为适宜,大逆罪就是对于无辜的人也永远是可怖的。
行为不是天天都有的。许多人能够把行为具体指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是容易被揭发的。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该行为的性质。因此,一个人到公共场所鼓动人们造反即犯大逆罪,因为这时言语已经和行为连结在一起,并参与了行为。人们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如果人们不是把言语当做死罪的征兆来看待,而是以言语定死罪的话,那就什么都混乱了。
提奥多西乌斯、阿加底乌斯、火诺利乌斯诸帝致书路非奴斯裁判长说:“如果有人说我们个人或我们政府坏话,我们不愿意加以处罚:如果他是因轻浮而说的话,就应该轻视他;如果是因疯癫而说的话,就应该可怜他;如果是咒詈的话,就应宥恕他。因此,事情发生时完全不要去管它,而要向我们报告,让我们能够按照他的为人去判断这些言语,并好好衡量到底应交付审判或不加理睬。”
○第十三节 文字
文字包含某种比语言较有恒久性的东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作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
但是,奥古斯都、提只留斯却因文字而加人以大逆罪的刑罚。奥古斯都曾经因某些攻击著名仕女的文字而处人以大逆罪;提贝留斯则因他认为有些文字是为了反对他而写的,便处人以大逆罪。没有比这更使罗马的自由受到致命的伤害了。克雷母蒂乌斯·柯尔都斯因为在他的史书里称卡西乌斯为最下等的罗马人而被控告。
在专制的国家里,人们几乎不懂得什么叫讽刺文字。在这种国家里,一面由于软弱,一面由于无知,人们既无才能也不愿意去写讽刺文字。民主的国家不禁止讽刺文字,这和一君统治的政体禁止讽刺文字,理由正是相同的。讽刺文字通常是写来反对有权势的人的,这在民主国家正好宣泄作为统治者的人民的怨愤。在君主国,讽刺文字亦被禁止,然而把它当做行政的问题,而不是犯罪的问题。讽刺文字能够使一般人的怨愤转为嬉娱,使不满的人得到安慰,减少人们对官职的嫉妒,增加人民对痛苦的忍耐,使他们对所受的痛苦,一笑置之。
贵族政治的政府对讽刺性的著作禁止最严。在那里,官吏就是一些小元首,他们不够伟大,以致不能不理睬咒詈。如果在君主国,有箭射君主的话,君主地位崇高,箭也无法一直达到他所在的地方。一个贵族士绅则将处处受到箭伤。因此,构成一种贵族政治的十大官对讽刺文字的作者则处死刑。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关于廉耻,世界上几乎一切民族都有应该遵守的规矩。惩罚犯罪时违背这些规矩是荒谬背理的。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东方人把妇女交给受过训练的象进行一种骇人听闻的刑罚。他们的意图不是用法律去违背法律么?
罗马人有一个古老的习惯,禁止把未及笄的女子处死。提贝留斯找到了一个计策,就是先让刽子手对她们进行奸污,然后送去处刑。这个阴险而残忍的暴君毁坏了风俗来保存习惯。
当日本官吏将裸体妇女展示于公共场所,并强迫她们学野兽爬行的时候,廉耻为之震惊。但是当他们强迫一个母亲……的时候;当他们强迫一个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往下说了,即大自然本身也为之震惊
○第十五节 释放奴隶以控告主人
奥古斯都规定,阴谋反对他的人的奴隶应卖给公家,这样使奴隶能够作不利于他们的主人的誓证。凡能导致人们发现重大犯罪的东西,分毫也不应疏忽。所以,在有奴隶的国家,奴隶自然可以当告发人。但是他们不应该当证人。
温得克斯告发了为塔尔克维纽斯的利益而进行的阴谋。但是在控告布鲁图斯的子女的案件里,他却不是证人。对一个曾经为祖国建树这样伟大业绩的人是应当给他自由的。但是人们给他自由并不是要使他能够对他的祖国做出这样的伟大的业绩。
因此,塔西佗皇帝下令,奴隶不得当不利于他的主人的证人,甚至大逆罪也是如此。这项法律没有被放进查士丁尼的法令汇编里。
○第十六节 大逆罪的诬告
我们应当为罗马诸帝说公道话;他们所制定的那些可怜的法律并不是他们首先想出来的。教导他们不要惩罚诬告者的是苏拉。不久,人们竟进而褒赏诬告者了。
○第十七节 阴谋的揭发
“如果你的兄弟,或你的儿子,或你的女儿,或你心爱的妻子,或你知心的朋友,秘密地告诉你说:让我们到别的神那里去吧!你就应该用石头打死他。首先打击他的是你的手,然后才是全体人民的手。”这条旧约圣经《申命记》的法律是不能作为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的,因为它给一切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应揭发阴谋,违者处死,就是没有参与的阴谋亦如此。这种法律的严酷同上述法律几乎不相上下。如果君主国家有这种法律的话,给加上限制是很正当的。
这项法律应该仅仅在最重的大逆罪的场合才可极严厉地加以适用。在这些国家里,不把这项犯罪的各种不同情况,互相混淆,是很重要的。
在日本,法律把人类理性的一切观念都给推翻了,竟对最普通的案件也适用知情不告发的罪。
有一个故事说,两个少女被禁锢在一个满插尖钉的柜子里,一直到死,一人因搞了什么色情的诡计,另一人因没有加以揭发。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大逆罪惩罚过度是如何危险的事
当一个共和国已经成功地把企图推翻它的人们摧毁了的时候,就应急速终止复仇和刑罚,甚至奖赏也应停止。
如果大权落入几个公民手中,就不可能不滥施重典,因而引起巨大变化。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还是多赦免比多刑罚好,少放逐比多放逐好,少没收比多没收好。为共和国复仇的借口将建立复仇者的暴政。问题不是要摧毁掌握政权的人,而是摧毁权势本身。政府应尽速重新步入常轨,这时法律便应保护一切的人而不是武装自己去反对任何人。
希腊人对他们认为是暴君或他们怀疑是暴君的人,进行漫无限制的报复。他们把这些人的子女处死,有时候甚至把最近亲属五人处死。他们曾把无数的家族驱逐出境。他们的共和国因而动摇了;放逐或被放逐者归来的时期常常标志着政制的变更。
罗马人较有智慧。卡西乌斯因企图实行暴政而被处刑时,人们提出是否要把他的子女处死的问题。但是罗马人对卡西乌斯的子女没有给以任何刑罚。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说:“有些人在马尔斯战役和内战结束的时候,企图变更这项法律,并要排除被苏拉非法放逐的人们的子女担任公职,这些人是十分有罪的。”
从马利乌斯和苏拉的战争中,我们看到罗马人的心灵日渐堕落已到了如何的程度。这样残酷的事情使人相信不可能重演了。但是在三人执政时期,人们所愿意的是“更残忍”,但又要显示“比较不残忍”。因而用诡辩去掩盖残忍,这种情景,令人悲痛,阿庇安的著作中载有非法放逐的文例。你将要说,他们除了为共和国的利益而外没有其他目的,他们的话语如何冷静,他们指出对国家有这么多的好处,他们所采取的手段比其他的手段好得那么多,富人将如何得到安全,下等人将如何平安,他们如何害怕使公民的生命遭受危险,他们如何愿意安抚士兵,结局人们将如何幸福。
当雷比达斯战胜西班牙的时候,罗马血流成河;他却命令人们玩乐,违者处流刑,真是荒谬绝伦。
○第十九节 共和国如何停止自由的行使
在极端崇尚自由的国家里,就有法律侵犯一人的自由以保障众人的自由。英国的“议会论处罪人死刑法案”就是这类法律。这些法律和雅典规定一个私人须经六千人一致同意才得定罪这类法律是有关系的。它们和罗马为惩治个别公民而制定的所谓“特有法”这类法律是有关系的。罗马的这类法律仅由人民大会制定。但是不管人民制定这类法律的方式怎么样,西塞罗主张废止这种法律,因为法律应该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但是我应该承认,世界上自古以来最自由的一些民族的做法使我相信,在某些情形之下,人们需要拉下帐幕把自由暂时遮盖起来,象在习惯上遮盖神象一样。
○第二十节 共和国中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在平民政治的国家,控告常常是公开的,并准许每个人控告他所愿意控告的人。因此便有必要制定适宜的法律去保卫无辜的公民。在雅典,如果控告者不能获得投票数五分之一,便要处罚金一千得拉姆。伊斯奇因斯控告克节西芬,就被这样判处罚金。在罗马,对不公正的控告者,则标明他的丑行,在他的额上印上字母K。对控告者则设守卫以防备他贿赂法官或证人。
我已经谈到雅典和罗马的一项法律,准许被告在判决前离去。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一个人借钱只是为了花费,结果钱就没有了。因此,一个公民把钱借给另一个公民,就使自己处在比借钱的公民优越得多的地位。如果法律再增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奴役,则在一个共和国将产生什么后果呢?
在雅典和罗马,起初是准许债权人把无力清偿债务的人出售。梭伦改正了雅典这个惯例。他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以身体去清偿民事上的债务。但是十大官们没有同样地改革罗马的惯例;虽然梭伦的法规就摆在他们的眼前,然而他们是不愿意仿效的。我们看到十二铜表法里十大官企图损害民主政治的精神,并不仅仅这一个地方而已。
这些对债务人残酷的法律曾有好几次使罗马共和国遭到危险。一个遍体鳞伤的人从他的债权人的家里逃脱,出现在“公会场”。人民看见这个情景激动了起来。债权人不敢继续拘留的其他公民从地牢里走出来了。他们获得了些诺言,却没有人履行这些诺言。人民退到圣山上去。他们未能争到把这些法律废除,但得到了一个保护他们的官吏。他们从纷乱中走出,而险些掉进暴政里去。曼利乌斯为博取人心,欲从债权人手中放回被债权人降为奴隶的公民。曼利乌斯的计谋受到了阻抑,弊害依然存在着。有一些特别的法律给予债务人以清偿债务的便利。又罗马428年执政官们提出一项法律,剥夺债权人拘留债务人在自己家里服劳役的权利。一个高利贷者名巴比利乌斯想要污辱他所禁锢的一个名叫普布利乌斯的青年人。塞克司图斯的犯罪使罗马获得了政治的自由;巴比利乌斯的犯罪使罗马获得民事的自由。
这个城市的命运就是这样:旧的犯罪使它获得自由,新的犯罪使这种自由得到肯定。鹿克里蒂亚的不幸曾经激起人民反暴君的恐怖。阿比乌斯谋害维珍妮的事件又把人民投进反暴君的恐怖里。声名狼籍的巴比利乌斯犯罪后三十七年的时候,又有一个类似的犯罪事件使人民退到燃尼丘林,使那为债务人的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又有了新的效力。
从此而后,债权人违犯惩治重利盘剥的法律致被追诉的案件要多于债务人偿还不了债务致被追诉的案件。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里破坏自由的东西
世界上有一种对一个君主国的君主最无用处的事情常常把自由削弱了。这种最无用的事情就是有时候为审判一个私人而任命一些委员。
君主从这些委员所获得的用处太少了,所以不值得君主为这种事情而变更事物的常规。我们大概可以肯定,君主比他的委员们更具有正直与公道的精神。委员们由于有君主的命令,由于一种模糊的对国家利益的想法,由于受到选派,甚至由于自己的恐惧,而老是把自己看得十分有理。
亨利八世时,如有贵族被控告,习惯上由贵族院选出的一些委员进行审判。用这个方法,要杀多少贵族就杀多少。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的密探
君主国需要密探么?好的君主通常不用密探。一个人遵守法律,他就已经尽了对君主的义务。至少,他的住宅应该是他的庇护所,而他的其他行为也应该得到安全保障。密探的事情如果真正能够由诚实的人去担任的话,那末这种事情也许可以容忍,但是密探这种人必然是丑恶的,所以我们可以断言,这种事情也必然是丑恶的。一个君主应该以诚实、直爽、信任去对待他的臣民。一个君主充满焦虑、疑惑和恐惧,就象一个演员在扮演角色时感到侷促不安一样。如果君主看到法律一般发生效力,受到尊重,他就可以认为自己是安全了。一般人的作风向他保证一切个人的作风。但愿君主无所畏惧!他不能想象,人们是如何必然地要爱戴他。啊!人们为什么不能爱君主呢?几乎一切恩泽都以君主为泉源。几乎一切刑罚都算在法律账上。君主总是仅仅以安详的面貌出现于老百姓面前。他的光荣,我们分享;他的权力,支撑着我们。人们信任君主;当大臣们拒绝给与什么东西的时候,人们常常这样想:要是君主的话是会给与的。这就是人们爱君主的一个证据。即在公共灾害发生的时候,人们也绝不责难君主本身,而埋怨他不知道,或是埋怨他受到了腐败的人们的包围。老百姓说:“要是君主知道的话!”这类言词是一种祈求,是人们对君主有信任的证据。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
鞑靼人必须在箭上记上他们的名字,使人们知道箭是从谁的手射出的。马其顿的菲利普在围攻一个城市时受伤;人们发现掷枪上写着:“阿斯德给菲利普这个致命的一击。”如果有人为着公共的利益而控告他人,他将不向君主而向官吏控告。君主容易有偏见,官吏则有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仅仅对诬告者是可怕的。如果控告人不愿意使法律施行于他和被告人之间,那就证明他有原因惧怕法律。我们所可能给他的最低限度的处罚,就是完全不相信他。除了案情急迫,无法忍受普通裁判程序的延宕并且与君主福利攸关的场合之外,人们是不应理睬这种控告的。在理睬的场合,我们可以认为控告者是极不得已才不保持沉默而说了话的。但是在其他场合,我们就应该和君士坦丁帝一样地说:“一个人有仇敌,而没有人出面控告他,这个人是不应该受到我们怀疑的。”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的统治方法
君主的威权是一种巨大的动力,应该能够毫不喧嚣地运用自如。中国人夸耀他们的一个皇帝,说他象天一样地统治着,也就是说,以天为典范。
在一些场合,君权要适用到它的极限;在另一些场合,适用则应有限制。行政的妙处,乃在于十分懂得在不同的情况下应使用哪一部分权力,而且宽猛得宜。
在我们的各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仁的,这就是一切幸福之所寄。一个极笨拙的大臣老是告诉你,你是奴隶。但如果你真是奴隶的话,他应该想法子让你不知道你是奴隶。他所应对你说或给你写的,只能是:“君主不愉快”、“君主感到惊奇”、“君主将安定秩序”这些语气缓和的词句。在发号施令时,要有某种程度的平易轻松。因为君主应该进行鼓励,而进行恐吓的应该是法律。
○第二十六节 君主国的君主应该易于接近
这点从反面去看,要清楚得多。
裴里说,“沙皇彼得一世发布了一道新敕令,禁止人们直接向他提出请求;人们必须先向他的两个官吏提出。在法官拒绝裁判的场合,人们就可以向皇帝提出请求,但如果请求是错误的话,请求人应丧失生命。从那时起,没有人给沙皇提出请求了。”
○第二十七节 君主的善行
君主的善行和法律同样有益于自由。君主和法律一样,可以使兽变成人,使人变成兽。如果他喜爱自由性格的话,则普天之下的人都将成为他的臣民。如果他喜爱卑鄙性格的话,则天下人都将成为他的奴隶。如果他愿意知道统治的伟大艺术的话,就应该以荣誉与品德为重,鼓励个人的成就。有时候,他甚至可以垂青天才的人物,绝不应该害怕那些被称为有成就的人和他竞争。他如果喜爱他们,他便和他们平等了。他应该获取人心。不要抑制人们的精神。他要使自己孚众望。臣民中最微小的人们爱戴他的话,他也应当感到喜悦;他们永远是人。老百姓很少需要人们的尊敬,所以应该受到尊敬。君主和老百姓之间存在着无限的距离,这使老百姓很不容易来打扰君主。君主对恳求要宽施;对要求要坚拒。他要做到老百姓满意他的拒绝,朝臣满意他的恩宠。
第二十八 节君主须尊重臣民
君主对于戏言应该极端谨慎。戏言适中可以取悦于人,因为它是与人亲近熟识的途径;但是尖刻的玩笑出自君主之口,较出自臣民中最微小者之口,远为不可,因为惟有君主能够随时给人致命的伤害。
君主更不应当对他的臣民进行明显的侮辱。设立君主,为的是进行赦免,进行刑罚;绝对不是为了进行侮辱。
如果君主侮辱他的臣民的话,则他比土耳其人或俄罗斯人对待他们的臣民要残忍得多了。当土耳其人和俄罗斯人进行侮辱的时候,他们贬抑了人而不损坏他的荣誉;但是我们的君主贬抑了人又损坏他的荣誉。
亚洲人把君主的侮辱看做是一种家长式的恩惠的施与。这是亚洲人的成见。我们欧洲人在感到侮辱的残酷之外,又感到终生的耻辱不能洗雪而失望沮丧。这是我们的想法。
君主们有了把荣誉看得比生命还宝贵的臣民,有了把荣誉当做忠诚和勇敢的推动力的臣民,就应当感到无比喜悦。
我们还能记得,有些君主因侮辱臣民而招来灾祸。我们还能凱烈亚、太监纳尔塞斯和茹利安伯爵的报复;我们还记得孟本西埃公爵夫人,因亨利三世暴露了她的一件秘密的过错,她便和亨利三世终生为难。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可给与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虽然专制政府,从本质来说,到处都是一样,但是环境、宗教的意见、成见、被采用的范例、思想的倾向、习惯、风俗等等的不同都可以使它们之间产生极大的差异。
在专制政府之下,建立某一些观念是好的。因此,中国人把君主看做是人民的父亲;当阿拉伯帝国的初期,君主是帝国的宣教师。
有本圣书做规范是方便的,如阿拉伯人的《可兰经》、波斯人的佐罗亚斯特的经典、印度人的《吠陀经》和中国人的经典。宗教法典补充民事法典之不足,并给专横权力划定范围。
遇有疑难的案件,法官征询宗教的牧师们的意见,这个做法并不坏。所以在土耳其,卡笛法官征询暮勒法师的意见。如果遇到应判死刑的案件,一个好办法也许是由特殊法官——如果有这么一个法官的话——征询总督的意见,这样民事的和宗教的权力更进一步受到政治权威的调节而趋于宽和。
○第三十节 续前
父亲获罪要连坐儿女妻室。这是出自专制狂暴的一项法条。这些儿女妻室不当罪人就已经够不幸了。然而君主还要在他自己与被告人之间放进一些哀求者来平息他的愤怒,来光耀他的裁判。
马尔底维亚人有一个良好的习惯,就是倘使有贵族获罪,他便天天去朝见国王,一直到重受恩宠为止;他呆在朝廷就已足以息灭国王的愤怒了。
在某些专制的国家,人们认为向君主为获罪的人求情是对君主的不敬。这些国家的君主似乎是在尽一切努力,把仁慈这种品德抛弃。
阿加底乌斯和火诺利乌斯,在我已谈得很多的那项法律里宣布,他们绝不宽恕任何敢于在君王面前为罪犯哀求的人。这项法律是极端恶劣的,因为它就是在专制政府之下也是同样恶劣的。
波斯准许人随意出国。这是很好的惯例。与此相反,不许人们随意出国的惯例,是渊源于专制主义的。专制主义把臣民当做奴隶看待,出国的人则被看做是逃走的奴隶。虽然如此,波斯的惯例对于专制主义本身却是一桩极好的事。因为害怕债务人逃遁或隐匿,将使帕夏高官和勒索者的迫害停止或趋于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