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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教案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中世纪西欧法制发展的多样性,了解教会法的发展演变过程,进一步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教学重点:
教会法的发展与演变,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的主要制度,教会法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一节  教会法产生与演变
一、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是基督教会所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的总称。
二、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是伴随着基督教的产生与发展逐渐形成的,公元4世纪,随着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基督教教义就成为教徒的生活准则。
三、教会法的发展
1.早期发展阶段(4——9世纪)
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提高,教会法也不仅适用于教徒,开始对世俗居民具有强制性。
2. 全盛时期(10——15世纪)
随着教会势力的增长,教会法内容不断完善,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许多世俗事务,同时也出现了综合汇编的教会法规集即教皇教令集。教会法的研究也日趋繁荣,内容更加系统,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3. 衰落时期(16世纪以后)
宗教改革以后,各国君主纷纷摆脱罗马教皇的控制。资产阶级以后,各国奉行政教分离,教会法的管辖范围逐渐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但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教会法还存在较大影响。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圣经》中最直接的法律规范就是记录在《旧约》的“律法书”中的摩西十诫。
二、教皇教令
教皇教令即教皇就某些重大事件向各地或某一地区发布的敕令,是教会法中仅次于《圣经》的重要渊源。随着教皇教令的增多,出现了许多教令集,如《格拉蒂安教令集》。
三、宗教会议决议
宗教会议决议即宗教会议通过的决议,是教会法发展早期阶段的主要立法形式。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说明教会法的发展与罗马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和神甫。
二、财产制度
教会的多数土地和动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教会对其土地和动产享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并且不受世俗政府约束。凡强占教会财产,均应受弃绝罚惩处。
三、债权制度
教会法禁止“重利”行为,禁止附利息贷款。经当事人宣誓的契约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毁约。教会承认“死抵押权”。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成立: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原则,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
婚姻解除:通常不许离婚,但属于教会法规定的应禁止和应撤销的婚姻可宣布无效。
婚姻家庭关系: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但是教会法也规定婚姻义务、忠诚义务的相互性和保护寡妇财产的制度。
五、犯罪与刑罚
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
主张在刑罚适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
六、诉讼制度
审判主要采用纠问式诉讼。介绍宗教裁判所的职能、管辖范围、诉讼特点,并评价其对人类历史所起的反作用。
第四节  教会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特点
1.与基督教神学密切相联。
2.是封建法律体系。
3.深受罗马法影响。
二、历史地位
1.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2.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录入编辑: 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