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重庆还困在百年不遇的高温大旱之中,顷接钱兄大群先生电话,得悉其力作《唐律疏义新注》(以下简称《新注》)杀青付梓,将作为“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图书出版,心身为之一爽,当即就情不自禁地对着话筒高声祝贺起来。不寻常的声气惊动了还在厨房操劳的老伴,跑出来问我高兴什么。我确实高兴,为年届七旬而学术青春不衰的老朋友又取得唐律研究新进展!为中国法律史学界和唐史学界添了新成果!
“咬定青山不放松”。大群教授就属于这种性格的学者。20多年了,他全身心扑在自己选准的领域里,孜孜不倦地精耕细作,不论寒去暑来,任凭世风变幻,他依然那么儒雅,仍旧那样从容!在唐律研究的世界里,他享受着精彩,享受着乐趣,享受着人生!“天道酬勤”。有什么样的耕耘就有什么样的收获。于是,一本一本专著接踵面世:1988年,《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唐律与唐代吏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唐代行政法律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同年还有《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中国法律史论考》(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本书收入了作者截止2001年前撰写的关于唐律和唐代法制的所有重要论文)。
在唐律和唐代法制研究领域,大群先生为学界所称道的,绝非仅仅是“笔耕勤奋,论著丰富”,印象更深的还是他总有新见,而且敢于提出新见,而且坚持经过自己深思熟虑的这些新见。如他发现,唐律《律疏》在宋代就有《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二种书名,清代虽然二种称谓都用,但在《四库全书》这样的国家权威版本中是统称为《唐律疏义》的,这符合唐代长孙无忌等人为《律》撰“义疏”的初衷(参见钱大群《〈唐律疏议〉结构及其书名辨析》,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因此,他坚持把自己的大著定名为《唐律疏义新注》。又如,他撰文明确指出,“唐律不是‘诸法合体’的法典”,“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参见钱大群《论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再如,在大陆法史学界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唐六典》是“行政法典”的时候,他连连撰文力辩《唐六典》非“行政法典”,指出:“唐代法律体系中没有‘行政法典’。”“《唐六典》从未作为〈行政法典〉‘行用’。”“不具有法律的属性”、更“不是‘行政法典’。”(参见钱大群:“《唐六典》性质论”和“《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1996年第6期)。如此等等。他的诸多新见为法史学界所认可,特别是后两大观点,影响甚巨,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史教学已采用是说。
2001年时,大群兄已届66春秋,作为一名资深教授,不但桃李天下、名满学界,而且按照我们的制度和惯例也早已修成正果、功德圆满,理当颐养天年了。那年,在上海,得到他亲笔题签赠阅的《中国法律史论考》,我还以为是他荣退的一个封笔纪念呢!结果是错了。2003年11月,我们一起赴台北参加《法史学的传承、方法与趋向─戴炎辉先生九五冥诞纪念国际学术研讨会》期间,得知他正着手重新译注唐律,令我惊叹不已,不得不敬佩他那种执著始终的学术精神。
大群先生的唐律研究系列著作,加上这本《新注》,堪称著作等身,而且全是关于唐律的。笔者寡闻,就所知屈指算来,20世纪以来中国学人中专注于唐律研究且取得举世公认成就者,除独立完成《唐律通论》(台湾正中书局1964年版)和《唐律各论》(台湾三民书局1965年初版;台湾成文书局1988年再版)的前辈大师戴炎辉先生外,继起者之一为刘俊文先生。刘先生也以一己之力点校《唐律疏议》,撰写《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和《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等著作。另一位就是我们的钱大群先生了。我不希望说他们是绝后的,但肯定是空前的。
译注唐律是高难度的学术工作!古代法律典籍向称艰深,唐律亦然,对其今注今译,不但需要深邃的历史、法律等专业学术造诣,而且非身怀版本、文献、古文字、训诂、音韵、考据等古人称之谓“小学”绝技者不可为;译注唐律又是巨大的学术工程!唐律12篇502条,卷帙、浩繁,包罗万象,其文字句读、名物制度,无一不能不经过上下求索、沿波讨源、穷尽典章、追根究底,再加以句斟字酌、殚精覃思,方能发微阐幽、深得妙意。这样高难度的学术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卓绝的研究积淀,需要滴水穿石的意志和毅力。不用说,《新注》汇聚着钱大群先生毕生的学问、心血和情怀,是他唐律研究的扛鼎之作!集大成之作!
我有幸先睹为快,习读了部分清样。大16的开本,1000多页的厚度,气魄!壮哉!每条都有“引述”、“原文”、“译文”、“注释”四部分组成,结构缜密;“注释”之间相互照应,前后互参,形成一个个知学术评论知识链和注释环,环环相扣,链环衔接,方便读者检阅查找“原文”全用繁体,其他一概简体,既古朴庄重,保存典籍原韵,又便于阅读,易解易懂,且可使青年学子于原译文对照中顺带识读古字、欣赏古风。凡此种种,可谓设想周到,匠心独具。现在时兴以人为本,著书、出书就得以读者为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只是喊喊口号容易,当作本旨去真做而且做好的不多。唯其如此,《新注》才显得难能可贵。如果要概括一下对《新注》的第一印象,用“尽精雕细刻之功,展大气磅礴之势”来描述,或许比较恰当。
翻开《新注》,最先感受到其新意的还在“目录”上。现今流行的各种《唐律》版本,其502律条均有标题,俗称“条标”。所据版本不同,或整理者、注释者不同,条标或有差异,但大致八九不离十,差别不大。唯大群先生《新注》,在条标上煞费苦心,多所改易。略作统计,保留者仅69条。也就是说,93%是他重拟的。这是一件很费脑筋的事。因为所拟条标既要准确表达和涵盖律条内容,又要规范、合辙,使之更加科学、精准、简明,绝非易事。大群先生改写条标的原则和本意,在“例言”中有详细交待,读者自能体察其艰辛和用心。在此信手捡出两例,略作印证。
其一,卷第二,名例,总第9律条,原条标为“皇太子妃(请章)”。律条原文曰:“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这是《名例律》中律条。原条标只是截取律条开头由4个字组成的词组,显然不能表述该律条所要说明的上请制度及其原则,今之读者依现代汉语文法和习惯去读,难免一头雾水,不知所云。《新注》将该律条标题改为“上请之对象程序及特权(请章)”,甚为妥贴允当,可收一目了然之功。
其二,卷第二十四,斗讼,总第355律条,原条标为“告人罪须明注年月”。律条原文曰:“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这是《斗讼律》律条。原条标亦系截取律条前端8个字而成,未能准确表明该律条所规定的罪名及刑罚,也未涵盖律条的全部内容。从律文看,有四层意思。第一层规定告人犯罪不得称疑。“不得称疑”是关键,“称疑”即为有罪,至于“明注年月”只是“不得称疑”的一种行为,还有一种行为是应“指陈实事”。第二层规定官司若受理这种称疑案子的法律责任。第三层规定告发被杀等重大案情也不得称疑及告不实的处理(不反坐)。第四层规定军府官员不得擅自受理状子及其例外。总起来说,一、三是讲告人罪不得称疑,二、四是讲官司受理事项。可见,原条标连第一层内容也未涵盖以尽。《新注》拟定的新条标是“告人罪称疑及官司受而为理”,这样概括才周全恰当,足以纲领律文。
律条标题准确与否,基于对律文内容的理解是否精深。据我所知,大群先生对唐律条标的研究由来已久。写这段文字时,我又翻阅了他1988年的《唐律译注》,那里面的大部分条标皆属新拟。具体到上列之第9、第355两律条的条标,前者命名为“‘上请’之人及请法”,后者定名是“告人罪称疑”。比之原条标,已是明晰易懂,然两著相较,其《新注》之优长处,亦灿然可见。大群先生在唐律研究上之永不停步、不断创新,于此可窥一斑。
唐律乃中华法系之标帜,中国古代法典之典范。选定译注唐律为古籍整理的重点项目,并资助出版,其译注者、出版者、项目规划者和资助者都有无量之功德。唐律在别的学科中地位如何,我不得而知,就法律学科而言,凡法学本科必修中国法律史,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必考中国法制史,而凡学习中国法律史、法制史者,唐律必是重点攻读对象。因此,案头有一本译注准确、编校精审、检阅简便的唐律著作,实为此行中教学者、受业者,乃至研究者之福。
自唐律颁行1300多年以来,译注唐律者代不乏人。《律疏》就是唐律的第一个注译本。其后,有宋代孙奭之《律音义》、元代王元亮之《唐律释文》。20世纪可谓名家辈出。60年代,戴炎辉先生在《唐律通论》的第二编中,逐条解释“名例律”;又在《唐律各论》中,对从《卫禁律》到《断狱律》的十一篇各条逐一释义。这是中国学人第一次以现代法学思维和史学研究方法系统地研究和解释唐律。日本学者自50年代、特别是70年代末以来,对唐律的注释也用力甚勤而颇有收获,刊行了《译著日本律令之五至九·唐律疏议译注篇一至四》(日本东京堂1979、1984、1987、1996年版)。此后,唐律研究的在大陆地区日渐兴盛。在注解方面,首先面世的就是钱大群先生的《唐律译注》(1988年)。接着,1989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曹漫之主编,华东政法学院古籍整理研究所七位专家集体译注的《唐律疏议译注》。是书16开本,译解详备,校勘较精。这两种译注的出版,填补了唐律研究的一项空白,缓解了唐律教学中律疏古文今译的燃眉之急。1996年,刘俊文教授完成《唐律疏议笺解(上、下)》。“笺解”之“解”,重在解析律条之“笺”,则重在笺释疏议。其探究律意,考订源流,补缀案例,功力不浅。由此可知,《新注》的问世,是国内外唐律注译、释解、校勘研究的新结晶,也把这项研究推上新台阶。
学术史、法律史已经证明,唐律研究源远流长,常研常新,永不枯竭!从孙奭《律音义》以来,经历史陶冶而积淀下来的唐律研究著作,业已成为传世文献,是中国文化的组成因子,为每一代唐律爱好者、习读者、研究者所必备、所宝爱。这些传世名著的价值,并不在是否一时洛阳纸贵,而是在于世世拥有自己的读者,而且永远不乏读者。《新注》就是这样的文献。
大群先生在电话中,再三嘱我为他的《新注》写个序,我是再四地谢辞。直到实在不好意思再推却为止。面对这样一位儒雅谦和、如师如兄的学者那略带固执的真诚,我还好意思再推辞下去吗?!然而,我也确实犯难。在我的经验中,能配得上给《新注》这样的鸿篇巨著作序的,理当是年高德召者,他们或者学富五车、泰斗四海,或者泽惠百姓、政声卓著。这样资格的大师我见过不少,仅亲身立雪就教或常常聆听教诲的,就有如张岱年、匡亚明、严北溟等先生,和法史学界的李光灿、张国华、吴建璠、饶鑫贤、杨景凡、张警等老师,他们才有资格和声望作这样的序。他们都已过世了,但我见过他们作序,见过他们不轻易作序,见过他们为奖掖后学而作序。这些前辈大师,让人“仰之弥高,钻之弥坚”!在他们面前,我算什么?!怎好意思为年长于己又学高于己的大群先生《新注》写序?!说实话,我还不糊涂,我知道自己是谁。大群先生的《新注》有太多成功的创新,他选我作序也许又是一个超乎学术界思维惯习的“新思路”,但他考虑过可能付出的代价吗?!《诗》云:“战战竞竞,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我的上述文字就是在这样的心情中写下的。
另有一点苦衷也得明言相告。长期以来,身为职务所累,不能专心向学,荒废多多。由于目前人大制度所定,像我这样的省级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是属于“离土不离乡”的模式。即人员编制、供给关系均在原单位,只是工作在人大常委会,且要坐班。因此,我作为西南政法大学在编教师,有额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而又因为担任着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罗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工作,担子不轻,责任不小。所以是两边忙,时间不够用。整个9月,我就没能抽出一天时间来习读《新注》样稿。终于等到了国庆长假,才有了时间重新研习唐律。真是临阵磨枪,勉力为之,急就之章,非深思熟虑之举。但愿读者不要以序之作者比评《新注》之作者,不以序取书;但愿不致因一篇不适格人写的序而给《新注》的学术地位带去负面影响。是祈也!亦愿也!
丙戌中秋于重庆嘉陵江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