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词解释
1.沙里阿
伊斯兰教法的音译,愿意为“通向水源之路”,泛指“行为”、“道路”,特指“真主指示之路”。它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而不是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全体居民的法典。
2.《古兰经》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由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启示”的名义陆续发布的话语汇编,共30卷,114章,6200余节。内容包括教义、教徒基本义务、伦理规范、习惯、传说和谚语等,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纯属法律规范的并不多,其他伊斯兰法律规则均不得与其内容相抵触。
3.逊奈
即圣训,是伊斯兰教中仅次于《古兰经》的法律渊源,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最初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8世纪中叶以后开始对其进行搜集、整理和汇编,但各教法学派皆有自己的圣训集。
4.五功
伊斯兰法的基础,其原意是基础、柱石,属于传统伊斯兰法学理论所指的穆斯林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不履行者即要受到惩罚。目的是为了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信仰的真诚,具体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和课功。
5.瓦克夫
伊斯兰法中的一项重要财产制度,即以真主之名捐献财产的制度,可作为瓦克夫捐献的大多是土地,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财物。它分为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两类。瓦克夫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因为捐献者仅转移了用益权,仍可以保留占有权。
6.伊斯兰法系
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或借助宗教的传播,或借助武力征服,在原阿拉伯帝国势力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法律的基础,有着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这些法律制度一起被称为伊斯兰法系或阿拉伯法系。
简答
1.简述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伊斯兰的主要渊源包括:
(1)《古兰经》。它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定,是伊斯兰教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启示”的名义陆续发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而成。内容非常复杂,既包括伊斯兰教教义、教徒基本义务、伦理规范、习惯、传说和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其他伊斯兰法律规则均不得与其内容相抵触。
(2)圣训。它是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它有极强的权威性,在伊斯兰法的渊源中仅次于《古兰经》。圣训最初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8世纪中叶以后开始对其进行搜集、整理和汇编,但各教法学派皆有自己的圣训集。
(3)教法学。它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 ,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故则。教法学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使得伊斯兰法不断丰富,符合阿拉伯社会发展的要求。
(4)其他渊源。包括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和外来法律。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历任哈里发都在不违背经训的前提下颁布国相当数量的行政命令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此外教法学家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也大量吸收了各地习惯,同时也吸收了包括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教规、罗马法的某些概念、原则和制度等外来法律。
2.简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
伊斯兰法主要是一个义务体系,其内容大多是用来规定穆斯林的义务的。根据传统伊斯兰法学理论,每个穆斯林作为信徒、人和公民,可以有五种行为:必须履行的行为,不履行者受罚;可嘉奖的行为,行为者受奖,不行为者不受罚;准许的行为,行为者既不受奖也不受罚;应谴责的行为,行为者受谴责但不受罚;禁止的行为,行为者受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类行为中的五功,它们是伊斯兰法的基础。具体包括:(1)念功,即口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是先知。”穆斯林在一切重要场合都必须念诵这句经文。(2)拜功。即作礼拜,它是伊斯兰教的柱石,如放弃作礼拜即失去穆斯林的资格。(3)斋功,即斋戒,每年回历9月自日出至日落实行斋戒禁食,并禁止性行为。(4)朝功,即到麦加克尔伯神庙(天房)朝圣。凡能旅行到麦加的穆斯林倒有朝见天房的义务,每人一生中至少应朝圣一次。(5)课功,即法定施舍。每个身心健全、拥有财产的穆斯林都必须按其财产的一定比例进行施舍,后来,课功实际上演变为一种税收。
除此之外,穆斯林还必须履行一些其他宗教义务,还必须在生活习惯上遵守宗教戒律。
3.简述伊斯兰法对犯罪的分类。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伊斯兰法的刑法并不发达,一般把犯罪分为三类:
(1)经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对这类犯罪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刑罚处罚。主要包括通奸罪、诬告妇女失贞罪、盗窃罪、酗酒罪和叛教罪等。对于这类犯罪的刑罚较为原始并且残酷。
(2)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如杀人罪、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或赔偿金,杀害穆斯林的处罚比杀害非穆斯林的处罚严重得多。
(3)酌定刑得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这类犯罪比较轻微,常用训戒、鞭笞、罚款、放逐等。
论述
1.试论伊斯兰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伊斯兰法是一种宗教法,但相对于其他宗教法而言具有如下特点:
(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形成是同步进行的。首先,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和各种圣训首先是作为宗教经典而存在,然后才被确认为法律渊源的。其次,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伦理规范浑然一体,没有明确界限。此外,伊斯兰法学也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法学家们首先是各教派的教义学家,他们用以创制法律的依据必须是《古兰经》和圣训。而其结论绝不能偏离经训的基本精神。因此,伊斯兰教与法律的关系相当密切。
(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早期法学家们广泛运用意见、推理、类比判断和公议等方法,结合当地习惯对《古兰经》的法律原理进行阐释,并充分发掘、广泛收集穆罕默德的逊奈,使圣训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四大法学家形成之后,法学家更多的参与法律实践,根据社会需要对经训的精神加以阐述和发展。经过法学家们的努力,伊斯兰法终于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宗教法律体系。由于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很多人便将伊斯兰法成为“法学家法”。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由于阿拉伯半岛发展较晚,而其周围地区则多为发达的文明古国,阿拉伯半岛在发展过程中便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文明的强大影响。穆罕默德在创立伊斯兰教的过程中便接受了基督教和犹太教的许多合理因素。这两种宗教的教规深刻影响了伊斯兰教法。阿拉伯帝国建立后,开始急速向外扩张,在扩张过程中,把那些相对发达地区的封建法律学到手,并且尽力使之伊斯兰化。帝国版图相对稳定后,这些异邦法律仍以习惯法的形式加以适用,而那些先进的法律观念已经与阿拉伯固有的传统观念结合起来,对穆斯林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在伊斯兰法的各项渊源中,只有《古兰经》有统一的版本,其他渊源都是因地因教派而异的。即便是《古兰经》,由于阿拉伯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习俗和文化传统有很大差异,各派学者所处的社会条件不尽相同,对《古兰经》的理解和解释也千差万别。伊斯兰法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多样性。
伊斯兰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伊斯兰法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伊斯兰法产生以后,即成为当时阿拉伯封建国家的重要法律支柱,无论是国家机构的活动,还是居民的宗教生活和世俗事务,一律以伊斯兰法为基本准绳。阿拉伯帝国时期,伊斯兰法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有增无减,那些被征服地区统一将伊斯兰法奉为最高法律渊源。帝国崩溃以后, 由于宗教的延续性,伊斯兰法的地位也未受到动摇。即使在近现代法律改革以后,许多伊斯兰国家仍将伊斯兰法视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另一方面,在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借助武力镇压或宗教的传播,形成了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具有共同法律特征和历史联系的伊斯兰法系,这一法系影响较大,并且影响时间悠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