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先秦 法律起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殊性:
(1)最早“刑起于兵”,黄帝与炎帝、蚩尤和三苗战争,战争加强了部落首领的权力。作战室的号令在长期持续的大规模战争中演变为“法”,“大邢用甲兵”。当时战败部落的成员被当作奴隶,“五刑”即用于镇压战败部落,黄帝时期的部落联盟因此而形成了对外的震慑力。
(2)“法出于礼”:“法”由氏族内部习惯发展而来。通过规范非常严格的祭祀仪式,部落的习俗逐渐演变,某些习俗上升为习惯法。黄帝到炎帝时期已经出现了等级。
经过祭祀决定是改变或承续某些制度,“祖为定法”(神权、信仰联系)。礼是血缘社会的产物,礼所演变的法显示了仁德。不仅是神判、“故事”对氏族内部的犯罪很宽待,象邢(象征性的刑罚)更体现了氏族内部成员的特权,例如:应大辟的氏族成员穿无袖的衣服作为象征性的刑罚,墨是墨巾裹头,刖是穿两支不同的鞋子。这体现了当时法的温情。
二、夏商周法律制度
(1)神权法思想(夏商周最为发达)萌芽于夏,鼎盛于商(敬天和敬祖,信仰有二元倾向,天是造物者,祖是指自己部落的祖先)。
周夺权后从神权方面揭示为何夺权。周承认上天的存在,但否认商的特殊性地位,而是要“以德配天”(即上天选取有德的人做君主),从“民心向背”来看谁是有德之君。周还提出“保民”的概念(民是指天下贵族,周时指平民以上阶层),这就出现了民本思想。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统治者要为民表率,以教育为本,慎用刑罚),“保民”思想动摇了西周前神权法宗教式发展 ,改而“敬天道而远之”。
(2)礼治思想。礼是祭祀,与神权法思想有关。梁启超归纳“礼”,认为周人以“礼”治天下,而且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之上。宗法——以与天子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划分等级,进而“建邦封国”。宗法制度即属礼治,有法律的性质,制度严格。
礼治也鼎盛于西周。
礼治的模式可以视同于现代的法治,例如,官吏约束——职官制(行政法)
礼治分为:
(1)礼仪,如宗法制度,长幼有序,等等
(2)礼制:维护礼治的规范,“正人之行”。细事——解决纠纷,民事管理。例如:质剂(官方统一模式的契约),傅别(借贷契约,不确定是否由官方统一)。细事中还包括婚姻家庭制度,无子休妻只能在女子49岁之后方可休。
国典(国家制度)也在礼治范围内,汉《周礼》:周人按天地春夏秋冬设官,天官——相当于后来的吏部,秋官——大司寇(相当于后来刑部),春官——相当于后来的礼部,夏官——相当于后来的兵部,冬官——相当于后来的工部,地官——相当于后来的户部。
礼制下的司法审判制度:
议而定罪(议事以制,而非按条文,用于周人内部)。
“以邢统罪”,刑罚是确定的,但无确定的罪名,春秋后才出现以罪统邢。
“三礼”——周礼、礼记、仪礼(十三篇,关于礼仪制度的规定)
三、春秋战国 社会大变动时期,性质变化
1、时代背景:生产力发展很快——铁器普遍使用,土地大量开垦,出现了私田。
(1)私田起初非法,鲁国最先承认私有土地,私田合法化,“初税亩”。但是当时土地不是绝对的私有,王可以随时收回,是相对的私有,可以使用和买卖。
出现私田之后,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逐渐转化为地主和农民的关系。
(2)产生新的社会阶层:士的庶子成为了平民,他们自己劳作,有私田,不是普通的农民但也不是地主。同时地主阶层的分裂也十分明显,社会分裂。贵族也向大地主、贵族方向分化。新阶层出现必然要寻找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代言人,于是新思想、新学说层出不穷,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景象(秦推崇法家的大一统思想,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只有春秋战国时期才有百家争鸣)。这个时期的学派主要有儒、道、墨、法、阴阳、杂、兵等,各家之间是并立平等的。。
兵家思想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学派,讲究号令严明,爱兵如子(后来被儒家发展为爱民如子的思想)。“连坐”是兵家的一种重要思想,这对法家影响很大。
儒家主张改良,认为社会需要变革,但是不能激变,代表了比较开明的贵族的利益。儒家也主张社会改良应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儒家“王道”思想的核心是以理服人。
儒家还认“有教无类”,平民子弟也应接受教育,而且也应有当官的机会。
(马小红教授授课,本文未经马小红教授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