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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家庭关系的规定来看汉代的“引礼入法”

 

在秦代业已出现不孝罪名。法律规定有不孝罪,父亲可以依此种罪名将儿子送进官府惩治。有案例为证:

[封诊式·告子]

告子  爰书: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它坐罪。”

此外,秦法有所谓“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别。“公室告”《法律答问》解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非公室告 ”《法律答问》解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公室告”应予受理,“非公室告”不得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体现了“礼”中“尊尊”“亲亲”“父为子纲”的原则。

汉律继承了秦律不孝罪的规定。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奏 讠献 书》中 有“不孝者弃市”之语。另据《汉书·王尊传》载:“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结果这个养子被悬于树上,乱箭射死。反映了汉代统治者维护家族伦理的决心。

从上述案例及说明我们可以得出,自秦始,其法律已反映出儒、法结合的趋势。在云梦竹简所记载的法律中,儒家的忠君 、孝亲和对老幼的优恤都有明显的体现。(忠君:在秦律中,不忠,非上为大罪。孝亲:不孝为最。优恤:以身高为年龄大小的标准。未盈六尺,不当论罪。

史料记载,建元六年,窦太后死后,形势大变.在武帝支持下 ,儒学大兴. 《汉书·儒林传》:窦太后崩,武安君田 虫分 为丞相,黜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以百数,而公孙弘以治《春秋》为丞相封侯,天下学士靡然乡风矣。到汉代,在调整伦理关系方面更多引进了 礼的规定。在汉儒看来,《春秋>经在法律上的含义包括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亲属相隐”在汉代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 ”,“原心定罪”被董仲舒发扬光大成为汉代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有例如下:〈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 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董仲舒倡导的“原心定罪”,即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为标准,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然后定罪量刑,着重惩处违反儒家伦理道德观念,违反”三纲五常”的犯罪。我们也可以说,此时的儒家学说俨然就是“礼”的化身。

春秋决狱,把更多的儒家思想原则渗透进“法”中,也是后来东汉引经注律风靡的源头。自春秋决狱始,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以礼入法”“礼法结合”的红地毯被郑重地铺开了,及至《唐律疏议》,走向了最辉煌的舞台。

录入编辑: 李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