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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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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辞源学含义
  
宪法一词在古代就已出现。但是,其词意与近代宪法产生之后所指称的对象是具有很大差别的。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凡是不符合上述特性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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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渊源是其外部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其内涵主要是指与一般普通法律相对应的根本法。作为根本法,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内容不同;2、效力不同;3、创制程序不同;4、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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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含义
  
它泛指宪法学所研究的作为独特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宪法本质和宪法现象的总和。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示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宪法是一个国家内的根本法,作为法律,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等等。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的。不突出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宪法的上述本质特征是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意义所在。 
二、宪法与宪政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也称立宪主义,它的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政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宪法的调控性。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是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这一宪法目的。
三、宪法渊源、宪法典结构与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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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即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成文宪法的宪法典最主要的是宪法渊源。
我国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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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典结构:为了对宪法规范进行合理、充分和有系统的表述而对宪法规范采用的编排方式。
宪法典的结构一般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种。形式结构是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一般分为章、节、条、款、项和目等。内容结构是指将具有相同性质的宪法规范安排在宪法典中的某一部分,一般包括序言、总纲、正文、特殊规定、和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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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是一种具有宪法效力特殊的的法律规范。而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之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
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等。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宪法规范是通过特定的逻辑结构来表示规范主体、规范客体、规范对象和规范力之间的逻辑联系的。这种逻辑结构一般包括规范发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和规范的调控方式。
宪法规范的存在方式:明示的宪法规范、默示的宪法规范。 
四、宪法创制、修改与解释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通常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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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地实现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利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宪法制定是宪法创制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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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宪法修改是对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宪法规范所作的变更。既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形式,也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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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五、宪法惯例
  
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分为明示宪法规范和默示宪法规范两种类型。明示的宪法规范是通过宪法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默示的宪法规范是在实施宪法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宪法惯例,具有宪法规范的性质。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不将这些宪法惯例确定在宪法文件中,所以这些宪法惯例只能作为一种默示的宪法规范而存在,不过,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存在的宪法惯例在实际中与规定在宪法文件中的明示的宪法规范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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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惯例的特征:宪法惯例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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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惯例的类型:宪法惯例根据其存在的形式一般可分为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两种类型。
  
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判例是另外一种重要的宪法惯例,它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由于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的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对下级法院适用和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起到约束作用。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违宪审查判例就可以起到宪法惯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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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惯例的作用:宪法惯例对实施宪法活动具有与明示的宪法规范一样的拘束力。
六、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得到准确地实施和完全地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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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1)、依照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宪法监督权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的宪法监督和间接的宪法监督。
 
2)、依照受监督的宪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对创制宪法的监督和实施宪法的监督。
 
3)、依照受监督的宪法行为的构成的不同,可以分为对宪法行为过程的监督和对宪法行为结果的监督。
 
4)、依照宪法监督主体所进行的宪法监督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的宪法监督和被动的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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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重要的宪法监督形式:
 
1)、人民监督:是宪法监督的最基本制度。最常见的包括通过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人民代表或者议员的监督来影响创制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活动,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对重要的创制宪法或者是实施宪法的活动进行复决,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对违反宪法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由议会或者是立法机关充当宪法监督者。一般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
 
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总统也承担着保障宪法实施和尊严的义务。总统对议会的立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可以通过口袋否决权来行使监督权。在法国,总统对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具有监督的职责。 
 
4)、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由普通的最高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宪法法院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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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法监督
   1982
年宪法从人民监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等角度对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了规定。
七、宪法作用与条件
  
宪法的作用: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是法治的基本要素、核心要素。
  
宪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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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前提:民主的宪法和宪法普遍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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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条件:确定性、可操作性、明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宪法规范具有确定里、拘束力、执行力)。  

录入编辑: 李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