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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硕士考研综合课笔记(法理)

      绪论

    一、法学的概念 P2

    1.人文主义:主体性

    社会科学——突出人的有社会意义的行为研究。

    狭义:自然科学、(可证伪、纯然客观性、普遍性、可重复实验)

    法学中的科学:意识形态是否会影响科学性?强调意识形态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前见

    2.法学的研究对象:专门以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

    (1)纵向:历史、现实

    深→浅,规律、原理、方法

    法律的会法性:由上天→宗教、传统等

    (2)横向:表现为理想法→现实法→法律实践的动态过程

    永远存在,表现到现实中去,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理想规则

    法规实践

    法律与社会:以规则为中心,但也要将规则致入社会中。

    3.法学的属性。

    (1)法学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

    价值中立性:主体在研究时,应摆脱其自身偏见。也称为“无价值”。

    两难  追求中立性,超越。

    实际中,不可避免意识形态。

    (2)法学具有应用性与思维性的统一

    是否要追求实用性?

    思辩性应以应用性为基础,但又要超越其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法理、法制史、比较法等     民法、形法等

    (3)法学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统一。

    本土性、普适()主义

    超越特定文化背景。

    大多数的具有地方特性,但若不具有差适性,是否还能被称为理论?

    (4)法学的解释性与建构性的统一。

    规化、指导未来

    巩定已有的社会关系,而非影响,改造社会关系

    更多行为解释现实,而非构建现实

    4.法学作为学术/学问的知识层次问题

    (1)知识的层次——最浅

    (2)技艺的层次  (艺术化、成为一种享受)

    (3)(思想、智慧、精神)的层次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

    1.原则:

    注释法学  追求理解、阐释

    分层次、追求一种精确性、可重复性、追求因果

(1)             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相结合、原则

(2)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结合原则

    从个人出发→确保个人的利益

    整体主义→每个个人只能在整体下存在、发展。整体具有优先性

    (3)逻辑与历史相统一原则

    逻辑依附于历史

    从历史中找出其内在的逻辑

    (4)实证分析与评价性分析相结合……

       

    超强  围绕法的理想状况(应当是什么样的,应当处于什么位置)基于现实/某种理论,来评价现实利益。

    (5)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建立←研究者与对系之间,在互动关系中,通过先对评价的调查,体验分析,对某一项系作较全面,深入的分析、以归纳方法为主

    定量:对法律现象中可量仪表仍进行测量、统计,对各重问的相互关系进行研究,以达到对其本质的把握。

    2.具体研究方法分类:

    (1)反思的方法(哲学、本体论一本质论、价值论……)、阶级分析方法(反思+经验)

   

     对思想的思想,对认识的认识。

     超验的方法(总体性的反思)

     (需有扎实的经验基础)

     (2)经验的方法:

     强调对现实中各种各样可把握的经验的研究(社会主义的方法、历史的方法……)

     社会学

     (3)形式的方法(逻辑分析、语言分析方法注释的方法)

     语言。并非固定的意思有时也不能完全表达人的意思

     强调语言的背景、语境

     巴特():语言分析学派

     语言概念的清晰与否

     语言的对应性

     弥补漏洞——注释(与语言分析有交叉)

     三、法理学的概念和功能

     最早由日本翻译来→法的理论→追求法的独立性→法理学

     (阶级性、政治性)但并不能完全超越政治性,法也有意识形态性

     要求,具有较明显的理性主义趋向

     人运用自己的理性,作出判断。

     理性的能力,运用理性进行判断、生活的自由

     理性:意志属性,可控制人的感性、本性。人的衡重、计算能力;超越现象,把握本

质的能力。

     (4)主张社会契约论,以个人的理性同意,作为建构和论证政府和法律的合法性的基础。

     霍布斯、洛克、卢梭

     ↓在人类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像狼一样,从自危,生活在恐惧中,生存压力大。每个人都有一种天然的自保权力。合法性来自于个人的同意。个人将自己的权力让于国家,不待收回,国家有一切权力。(类似于现代的股份公司,股东的收益权)洛克→让出一部分权力,可收回,个人有推翻政府的权力。

     合法性:正统性,(正当性)

     有根据,有权威

     (5)以自然权力为核心,突出个人的权力和自由,有个人主义取向,因有的天赋人权,

不可剥夺。 核心:确认一些自身权利不可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近代→自然权利理论。

     性质:

     自然权利→法律上的权利(以前者为根据)

     (超越法律的权利)

    

     天赋人权:权利本身的神圣性。

     自然是与人,社会结合的自然,不可克俭的权利。

     个人主义取向:每个个人的利益、权利、个体在公共体中的地位、位置,适应了新光

市民阶级的要求。

     代表人对法的理想追求,——自然法。

     2.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

     19世纪中期,自然法理论逐渐衰弱。

     实用价值降低,本身理论缺乏实证基础,实证主义:利用科学理论证明问题。

     形而上学,motaphysics(后物理)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奥斯丁、卡尔森、哈特、()

     主张(特点)(1)法律是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命令或一套独立的规范体系。(卡、

)

     法律:硬性规定,权利性的规定。

     (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Law as it is .Law as ought to be

     也许有一种事实上的联系,但没有理论上的联系,承认恶法为法,但并非所有法都必

须服从,法律效力由何产生?

     事实与价值理论间并无必然联系:形式的角度,证明了效力的来源。

     (3)注重对于法律的内涵、结构、原则等的分析,这种分析应该与对法律的历史分析、

社会学分析以及种种评价性分析等相区分。

     (4)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封闭的逻辑体系,运用逻辑的方法,可以从法律规则中

推论出来正确的判决。

     缺陷:研究的区域局限化。

     (5)法学以规划为中心进行研究,才能获得客观、中立的知识,从而使法律成为科学,

而如果把法律、道德混为一体,使法律具有不适当的理想、伦理色彩,则法律不成其为真正

的科学,因为道德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道德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证

据建立起来。

     五、社会法学派

     基本观点:关注法律在实践中是什么样的。

     (1)认为法学研究的重心不是立法和规则,而是法律的实际运行作过程,是社会生活

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行动中的法,或活法。

     关注社会生活本身及社会生活中的法。

     (2)关注社会利益,强调社会利益对于法律发展的重要性和优先性,法律的功能就是平

衡、协调各种利益。

     法律价值由个人本位转移到社会本位。

     (3)关注法律作用的社会效果,关注法律规则生效的社会条件,并意图通过这种研究推

动法制的改革。

     (4)更注法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确定社会因素如何影响法律的面貌,以及法

律影响社会变迁的方式和程度。

     社会生产关系要求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法的滞后性。

     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法的词源(语源) 

      神剌

     法:公正、公平   the law  自然法

     律:现实的标准   laws  制定法

     出礼入刑

     二、法的外部特征:

     1.法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规范。

     (1)关于规范性调整和个别调整。

     两种基本调整、各有利弊  能预测个人、他人的行为

     (2)规范的特点:  普遍性、抽象性、可预测性。

     ↓↓

     适用范围、对象   行为方式上法的内容上

     范围是社会化的重要环节   

     过渡依赖于规则,则会失去灵活性。

     规则往往会忽视一些因素,而导致执行时可能出现的非正义。

     (3)规范划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规定人们

在相互的交往中应当如何行为;而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自然之间的关系,它规定人们应当如保何对待自然环境,能如何对待生产对象,如何运用生产工具等等。这种规范对主要作用在

于指导人们适应自然规律的要求,合理地运用自然规律来改造自然。

    划分并非绝对,有些技术规范已社会化

    e.g.环保法  环保的技术操作

    人化的自然,自然的人化

    (4)法律是一种角度发达的社会规范,其发达性表现在:A.有确定的表现形式e.g.制定

法、判例等

    B.规范的内容明确组具体,为人们提供了固定的行为模式。

    C.不同的规范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及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和效力等级上的层次关系!

    D.规范解制定和实施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而严格的程序保障。

    E.规范的适用由受过专门训练的,职业人员组织、主持或参与。

    这些特点决定了法律规范具有更多、更大的确定性、系统性、稳定性、公开性、程序性

和可诉性,(我国缺少可诉性——有些情况不能由法庭裁定,法官拒绝受理;法规上的缺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认可  明示的

    默示的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它旨在维持和扩展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自由。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互对应

    4.法最终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

    (1)法中的国家强制力具有间接性和潜在性。

    不能把外在的保障物当作其本身。

    强制力为最终因素,很多法律并不需要强制力,强制力是未被启动,并非不存在,是潜

在的,备而不用。

    (2)这种强制力区别于单纯的暴力,它是一种具有合法性基础的程序化了的暴力。

    (3)国家强制力不是法的实现的唯一保障力量,必须有多种因素,对道德、文化、习惯

等的配合,才能够更好地使法律得以实现。

    三、法的本质的层次

    1.首先是一种国家的意志

    (1)法是一种社会意志,而不是一种社会存在或规律本身

    (2)是一种作为社会正式代表的国家。权利所具有的意志。

    2.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1)统治阶级的意志借助于国家的形式,在妥协中形成。    

    (2)法是一种妥协的艺术,也是一个妥协的场所,它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博奕的

结果。

    (3)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的任性。

    强化整体观念

    3.法体现的由正统价值观所支持和维护着的社会自由。

    (1)意志不是空洞的,它是一定行为/利益的[载体]人们在法的统治下,并不是一

种强制,而反而是一种自由。

    (2)一定的行为自由总是由特定的价值观所支持的,选定行为自由正当性的观念基础。

    人有杀人的能力,但无杀人的自由,由价值观念去分析判断,一行为的正当性。“应当

”……

    (3)特定的价值观是以[统治阶级]的价值观为主导的,正统的价值观,即以统治阶级对价

值观为主导。         

    但一些基本的价值观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观,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体现,随

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共同价值观将越来越多,重合点将越来越多。

    (价值观)趋同性→(法律)权威性。

    法律本身有一定偏私性,体现在对不同价值观的肯定。

    (4)法所体现的自由的限度和方式来自于社会的经济社会结构和特定的文化传统,这是行为自

由正当性的[社会基础]。

    (5)行为自由的制度和方式来自于社会的经济社会结构和特定的文化传统,这是行为自

由正当性的[社会基础]

    四、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争论。

    1法的本质是否存在?它是一个社会事实,还是一种认识的假定?

    2法的阶级本质是否是法的唯一本质属性?

    社会性  这一部分有阶级性、一部分没有?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命题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法?

    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内在矛盾。

    社会主义阶级结构是个日趋复杂的利益结构。

    (结合第七章)

    4原始社会有没有法?

    涉及到如何制定法。原始社会的规则是不是法。

    有些地方的社会形态变化跨度太大。

    现代社会,把法与国家相联系。

    法的公共性  偏私性  阶级性

    原始社会首先强调的是公共性,而缺乏偏私性。

    五、理解法的概念所应把握的几个基本方面。

    1法律的规范性: 律的标准。

    是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法律关系。

    2 “理”和“力”的结合。 “德”+力量保障。

    意志性   强制性。 (国家的)

    3法律的正当性

    (正义性)

    4利益性、法律的功利性。

    5法的主体性。 (自由)

    事实  形式  个人

    价值  内容  集体

    的统一

    指法是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体现,法是为人的生存和发展,人的自由的拓展服务的。

核心是法应当充分地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即尊重有自我独立意志、自我决定和自我负责的能

力的个人。

    人应当永远被当作目的本身。

    价值性自由——应当

    社会的自由  作自己的主人,在社会关系中得

    事实上的限制  更多的自由。

    法律是推动自由的工具,而不是压制自由的工具。

    历史是以一部分人丧失自由为代价,而使另一部分人获得自由、社会的自由是以个人的自

由为追求的。

    6法的物质制约性。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六、关于民间法的问题。

    法远远不单是一个国家法。 (法的概念的扩大)

    国家法   以人为联系,属人性

    亚国家法:

    正国家法:民间法  (低于国家层次)   非地缘。

    超国家法:国际组织

    国家间的:联合国

    高于国家的:欧盟

    国际法/跨国性的。

    特点:

    1自身自发性   即它是由特定区域的风俗、民德、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

    2成文的。 或不成文的,以不成文法为主。

    3其法制性来自其所属群体的内在凝聚力和共生性。

    4规则具有条无性。如:包括宗族法,案族法、村舍法。行会习惯法、宗教法、民族

习惯法等等。

    5具有鲜明的地方性是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生活的展现。

    属地

    属人

    对民间法的评价:

    1是社会的常态。

    2存在的必要性:

    (1)从转变文化与大众文化的二元性。

    导致大传统下小传统的存在。

    (2)从国家法的局限性,民间法有其重要性。

    在国家法无力管辖的领域中,民间法对于稳定特定的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有些领域,国家法调整不好。

    矛盾的地方。

    (3)从生活的[美学]来看,基于[多甚于一]的美感,民间法

    具有存在的必要。

    获得真理的途径——建立自由的市场。

    多元性  多样性

    但有些也要定于一

    (4)从民间规则的有效性和经济性来看,民间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有效规范人们的生活:自发的;来自于人们的合意

    更为亲近、更为直接     共生性。

    荣誉感、舆论。

    规则的实现有效率,经济性;实施同国家规则不同。

    3消积面:侵蚀国家法的权力。甚至是对抗国家法。

    第二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指法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它是法的本质的展开和体现,

是国家权利运行过程的体现,而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分类:可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1法的规范作用:法本身的作用,作为规则的作用,P54

    指引作用……

    可分为(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通过设定一定的行为标准,行为模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能够指引和调整人们的行为。

    指引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

    设定法律义务时,  授予法律权利,

    必须作出抑制一    让人们自动选择作

    定的行为。        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

    (2)法的评价作用:评价行为的好坏、对错。

    (3)……预测作用;法律提供一定信息,基于

    此预先估计到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预测到其他法律主体的行为。

    (4)……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一定价值。

    观念和价值标准具体化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而向人们惯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

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于行为进一步地传播其次还表现为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对本人

和一般人的以后的行为产生影响。

    (5)强制作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2法的社会作用。

    借助于法的规范作用

    作用比功能更宽泛,还包括一些间接的功能。

    可根据各个领域进行划分。

    作为特殊的手段,可分:

    (1)法律促进利益的形成、表达、协调和保护。

    物质利益的实现,过渡到精神利益的实现。

    利益的形成,需要借助于制度。

    A表达、界定、分配并确认多样化的利益,立法过程的核心任务就是认知各种利益

,并为多样化的利益提供相应的沟通和表达渠道,并在各种利益群体讨价还价的基础上,以

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方式明确界定分配各种利益,法律当然优先确认占统治地位阶级。阶层

群体的根本利益,正是这种利益决定了法律的基本性质。法律对这些利益的确认,明确地展

示了法律的阶级统治职能。确认利益的同时,具有倾向性。

    B要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利益之间的冲突,纠纷,使得利益的多样性和一元性间达到恰当的协调。

    (一方面解决一些纠纷,一方面提供一元性的基础,法律应正视利益)

    法律在协调利益关系时,所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或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阶级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2°社会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内容上)

    个人以放弃一定的利益,来成为社会人。

    3°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

    4°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

,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

    (2)为个人的社会活动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以保障、激励某些行为,同时抑制、矫正

某些行为。

    (3)授予并规范具体的国家权利,使之能够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

    法律高于国家,以法律制约权利(暴力→和平)

    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权利。同时也在表述着权利。

    (4)规定了解决法律纠纷的机制、程序,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通过解决这些纠纷和冲

突,可以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团结,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解决纠纷具有个案功能及社会功能

    (5)为社会成员提供象征符号,以促进社会共用价值观的形成和维护,使人们确定对现

行法律权威的尊重和忠诚,法律在这里有着重要的意识形态作用。

    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其作用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限度的制约。法不可能超越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发挥其作用。社会生活对法律需要的“度”决定

了法能够发挥作用的“度”。

    (2)法律调整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必须有所选择,即有所为,有

所不为。

    (3)法只是社会调整诸措施中的一种,它不能代替其它措施。相反,只有在与其它社会

调整措施的良性互动+,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4)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生动性,变动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法律天

然具有某种保守的倾向。

    (5)法的作用的发挥要复习法、执法人员的状况,社会环境及相应物质条件的制约。

    4法的价值的概念。  ()

    休谟  问题,  事实和价值的关系:应当是  being.

Hume  因果关系:人赋予的

           价值就是基于主客体的互动关系而为主体所以知、珍视弄希求的事物属性和作用的理想状态。这一概念强调了:

            (1)价值是在主客体之间的互动关

系中的产生的。

    没有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及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就谈不上客体对主体的价值。

    纯粹的客体并来纳入人的实践视野之中,未被

    纳入主客体关系之中。

    主体不能超越客体的限制去追求。

    主体通过改造客体,而展现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及主体本身的价值。

    (2)价值意味着一定事物的积极意义,而这种积极意义是主体基于自身的交往理性所达

成的一种共识。

    (以某种东西为参照所产生的积极/消极)

    (交往中运用人的理性能力。交叉共识)

    (3)价值总是以各体自身的属性及作用为前提的。

    △法的价值是指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自觉追求的法的属性及功能的理想状态。

    特点:(1)法的价值基础,即法的属性,具有客观性。

    (2)法的价值总是与法价值的主体需要相关联,即具有主体性。

    需要具有共性。

    (3)法的价值具有理想性,它体现了主体对一种理想法对法的性质和作用的完美状态的期

待和自觉追求、主体对客体的期待。  值得追求的。

    (4)法的价值具有契合性,指法只有在主体的需要与法所能及的功能和作用之间达成一

种契合关系,法才能够充分展示其价值。

    (互洽,相互对应。)

    (最大需要与最大功能相契合,才能最大展现法的价值)理想法。

    对理想属性的追求。

    △分类   (1)法本身的价值。

    (法作为一个调整工具本身就是有价值的。)

    (它分为工具的价值和中介的价值)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是工具的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这种

价值也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

    有以下方面:

    A.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公开性、简洁性等特点和促进形式集定的社会秩序,避免社

会生活的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

    B.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变动性,灵活性等属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可以促使法律恰当

的协调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改革之间的关系,使社会即保持要定有序,又有活力和自由。

    C.法律通过其特殊调整机制和程序可以把社会政治问题转变为专门的技术性问题,

从而可以和平地解决纠纷,缓和社会冲突。

    D.法通过规范具体的社会关系能够促时社会的合作、社会的整合,提高社会的凝聚

力。

    和合学:和协、合作、共合。

    (2)法所中介的价值,可被称为法的价值目标、这是法的价值内容或实体方面,法所中

介的价值是很广泛的,诸如秩序、自由、平等、安全、效率、正义、幸福等。都是法所追求

的目标。这些价值目标,凝结着人们对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的期待。

    (借助于法律来实现)

     5.法与自由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

    (1)自由,在哲学意义上是指基于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及对必然性的把握而作出自我决定和

自主行动的能力。

    在社会政治意义上,自由就是个体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免于被奴役和被强制。并因而

获得个人独主、自主、自决的能力。在法律意义上,表现为做法律所许可的行为的能力或可

能性及自由权。

    (2)法律促进和追求自由的基本方式有:

    A.法律把一些基本自由确认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广

泛自由权。

    (法律之前已存在自由。)

    B.法律禁止滥用自由权,界定了自由权行使的基本范围,为限定自由提供了合理的根据。

限制自由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1°为防止侵害他人。

    2°为防止冒犯他人而限定自由。

    (淫诲作品、行为在公众场合的影响)

    3°为防止自我损害或促使个人受益,国家可适度限制自由。  (合法的家长主义原

)不能泛化,防止形成“慈爱的暴政”个人有时不是最佳的自我利益判断者。

    4°为防止社会道德的堕落,适当限制自由。

    (性道德)

    5°为了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可以适当限制自由、

    5.法律提供一种机制,以解决自由之间的冲突,以及自由与其他法律价值的冲突。

    6.法与平等

    平等

    无差别的平等。

    按比例的平等。

    法律在促进平等方面的主要作用是:

    (1)确定了人格的尊严的平等。

    人格上的一致

    (2)确立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3)法律按比例地确认社会的差别对待,在确认差别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差别因素中的

相关性,合理性。

    (4)法律应当致力于达到人们在商低高要方面的平等。

    7.法与效率

    效率是用来评价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范畴,它一般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取

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耗废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者以同样的资源耗废取得最大的效

果。

    法律追求效率的方式主要包括:

    (1)法律对权利、义务、责任及程序的设定本身就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如,合同法所

提供的一整套的术语和制度安排,可以减少交易的复杂性及相应的交易费用,可以增加交易

权分解相互信任。

2)法律确认产权关系、确认权利和资源的自由交换。

3)以法律确认不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提高资源利用率上的作用。

    (4)以法律促进权力的合理、高效配置,提高国家权力运作的能力。如,可以通过明确

各种具体的权力、职能,可以制止推馁扯皮的浪费;通过适当的程序安排,即可以保证权力

的有效运作,又可减少过多的环节、时间、精力和物质的浪费。

    8.法与正义.

    (1)正义在最一般意义上,意味着给每个人他应得到东西。即各得其所应得。

    应当

    , 结果→社会的评价、贡献的评价。

    努力

    德行

    身份

    义务

    (2)正义的分类:

    分配的     个人的

    矫正的     社会结构的正义

    社会结构的正义是根本的正义,有决定(制度)。意义,它是正义中的正义。它直接影响

着日常社会生活中其它正义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

    社会结构的正义又分为两个方面:实质正义;主要指社会资源,利益及负担,分配上

的交换中的和矫正中的正义;

     实体上的。    (惩罚、赔偿)

    形式正义,也叫作程序正义,指为实现公正的分配、交换和当利益中实时,矫正不利而

设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环节中的正义。

    (3)法律制度中对正义的安排。

    法律制度作为正义的载体,它首先体现的应当是一种形式的正义,同时也通过这种形式

而进一步地体现社会结构中实体正义的要求。

    △法律对于实质正义的安排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①恰当地分配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

    现在法律在实现分配正义时应当遵循的标准是:

    A.确认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B.最大限度地保障机会的平等。

    C.按照个人的贡献进行分配,以促进社会的效率。

    D.通过再分配的适度调剂,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以此来提升整个文明

社会的文明水平,使得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也保障整个

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②法律通过惩罚违法犯罪和赔偿损害者的损失,而实现实质正义。

    ③法律应当确认公平的交换规则。(对等、公平)

    △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体现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程序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平等、充分的参与机会。

    ②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的地位应当平等及权利义务平等。

    ③裁判者应当中立。

    ④程序要具有公开性。

    ⑤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适当等。

    为了达到正义的目标,只能尽量,而不能一定就完全实现。

    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进化)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和原始习惯。

    社会决定规则。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

    二、法产生的过程和方式。

    产生的因素:标志。

    方式

    西方式

    东方式→对权威的尊重。对系体的依附

    (法尔的社会)

    三、法律制度的分类

    概念

    法制

    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

    西方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

    其它法系

    分类:按本质等与社会类型一致

    四、前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1.[美]罗尔斯:《正义论》、关于政治哲学。

    2.彼砌特:《哲学的伦理学》、关于自由、权利、法律、正义。

    3.范伯铭:《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涉及基本原理。

    5.哈特:《法的概念》。

    6.德沃金:《认真看待权利》、《法律帝国》。

    7.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法理学问题》。

    8.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

    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0.马克思·韦伯:《社会中的经济和法》、《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

    11.萨利托:《民主新论》。

    1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13.墨格尔:《法哲学原理》。

    1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5.[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

    16.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伦绪论》。

    17.梁志平:《法律的文化解释》。

    18.张文显:《二十世纪法哲学思考》。

    19.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从古希腊到当代、上下卷。

    五、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西方法律传统:

    (1)法律与宗教、政治有明确的区分,奉行法律的世俗化和非政治化(重要,最明显的特

)

    (2)法律职业的专门化、独立性和自治

    专门从事法律活动的人

    (3)奉行法治原则和自由主义的民主原则

    (4)奉行法律的个人主义原则

    (5)法律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独立体系,它受理性主义原则支配

    资本主义法在当代的变化。P8

    六、社会主义法的特点。P第六章

    一、二、三、四节

    本质   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充分地尊重人权/尊重人权与促进社会利益的统一。

    (3)国家强制性与个人自愿遵守性的统一。

    (4)意志性与规律性的统一。

    产生(不当)     重演义法

    七、法的继承性和法律移值   P四、五章

    八、两大法系的区别   P83    (6)哲学基础上  大:理性主义   英:经验主义  

    重归纳法

    法理学()

    第五章  法的起源和进化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1.个别性调整与规范性调整,前者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情的一次性调整,没有普遍适用的

规则为依据。后者具有普遍性,针对的是一类人在前者基础上,对一定行为模式作出规则处

理,克服了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但有时碍于变革。

    2.原始社会规则的特点

    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了为维护社会中一部分人的权益或公共权益规则表现为习惯是共同体的舆论而对李权青的敬重,而形成的规则无强制力,每个人把自己看作集体的一部分,

非孤立的,并把规则看成自己生活的一部分,对规则有一种自然的顺从。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自发尊重 强制权力

    习惯→习俗→惯例→法律

    1.一般规律

    一部分销溶   maybe规则关于公共权力,but规则要领,

    一部分强化   需借助国家权力,法与国家共有

    (1)法的产生与国家的产生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其根本原因都是私有制的产生及

相应的阶级分化。

    (2)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

    (4)法是在道德、习惯、宗教规则等多种社会调整手段由混合一体到逐步分化的过程中

产生的。

    2.法的起源的2种方式:公共权威首先是为了从公共职能中创造出有条件中产生的。

    《东方治水主义》是比较了国家起源作出的划分,是真正具有代表性的。

    (1)东方式:强调的是政治权利以及政治管理规则是在一定权威

    治水社会协作公共权力,东方是治水阶级。治水而产生分工合作管理,即有产者与

无产者的对应。

    国权而富,而非富而掌权。

    有人说,中国古代矛盾非由财富分化导致的阶级冲突,而是有权者可无权对抗。行使相

应的社会公共职能和承担一定社会职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商人和城市手工业等的私有财产对经

济发展和公共权力的形成并没有决定作用。东方社会曾强制实行土地的公有制。

    (2)西方式:法和国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阶级分化,来自于控制财富、维财产的不平等

维持剥削所需要公共权力的必要性。

    社会的分化

    雅典式:最纯粹,完全来自于内部贵族和平民的斗争。

    罗马式:有外来的平民的进入。

    日尔曼式:恩格斯的《家庭和私有制的起源》有“西方中心论”倾向。

    3.法制和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

    (1)法制的概念法治:法的统治。

    法律  法制:规范性要求的总和。

    法律体系/法律系统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的法律

    法律实践  (3)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与规律:

    (2)分类

    按阶级性质:法的历史类型  阶级斗争是其中之一。

    按外部特征和形式特点:法系。

    法从不完善→完善

    (3)法的历史类型:

    公转:与时代社会俱进概念:P25

    自转:自我完善原因与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历史

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原始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即与人依赖→人与妇依赖。

    “五阶级说” →阶级单线论。

    4.关于法的继承性。(不同时) →历时性。P18

    “扬弃”的过程。

    法是相对独立的,相对于政治、其他领域。

    从律师角度考虑。

    5.法的移植:(共时性)P14

    一国在比较,鉴别的基础上,以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成因际法,国际惯例中引进、吸收

、采纳一定的法律元素(如: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思维等),使之成为本国

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概念重在表示一个国家对同一时代的外国法的引进和吸取。

    不是个单纯法律问题

    移植本身不会改变法的阶级性,关键看如何应用。可以完善法制,减少时间等的浪费

。但并非移植都有成功,关系到社会根茎问题。若不成功,则影响法的威望,破坏传统规则

    四、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P80

    1.奴隶制法的特点:

    (1)维护奴隶主对所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占有。

    (2)惩罚手段残酷、野蛮。

    (3)公开确认自由民的不平等地位。

    奴隶之外所有人,分不同阶级。

    (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遗迹。

    2.封建制法的特点:

    (1)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

    (2)确认农民和农奴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3)维护封建王权和等级特权。

    (4)刑罚非常严酷。

    五、资本主义法制特点:P81  财产权是一切权利之母,契约自由是一切自由之母。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的特点:

    商品生产、交换的基本条件。保障人类本身的利益

    (1)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明析产权→激发生产积极性。

    (2)契约自由(形式上),为保证人的一些基本权利,由法律规定。

    (3)从形式上确认公民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来源于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换

    (4)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有限政府制。

    (5)确认法治原则。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律的变化。(见教材)

    后现代主义

    六、社会主义法制产生及其特征,P89以暴力打破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实

现社会主义法。

    1.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规律性:集体的决策并非最优的,(精英主义、贤人政治),民

主往往是一种妥协。

    革命、暴力的力量。  但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先进阶级可带领他们进步。

    2.社会主义法制本质。  强制→其理想不一定是全体人的理想。

    3.当代中国法制基本特征,反对走风暴雨的改造,成就是日积月累的。

    (1)法的阶级倾向性与法的人民意志性的统一。

基本上不存在内部对抗性。 阶级矛盾不是主要矛盾。

    (2)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体权利与充分尊重集体权或相协调。中国:集体至上

    (3)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不纯粹性和不完善性(来充分社会主义化)法制发展水平的不

平衡性。最大限度保障个人的权益→创造社会活力。

    (4)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与公民的自觉遵守性相统一。

    原因:恐惧国家效力,习惯、道德的理由,宗教、自己阶级的表达,并不在法律之内,法

律是合理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立场。

    (5)法律保障多数人利益与鼓励少数人先富起来之间相统一。

    日本:没有现代化的现代国家。

    五、法系。(法律地图) →法族

    1.分类。影响法律的因素:宗教、政治权利、职业法律。

    2.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 P83

    “大陆法系(法、德),以法典、民法为中心。法典法。

    英美法系(英、美)善通法系。

    (1)渊源从何处可看出法律

    大: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封定法)

    英:以判例法为主 (量大) 中国、判例出有指导作用。不是法律效力。

    (案件中自相矛盾的地方多)

    (也有成文法)

    防止国家对私人事务的干预,但不能绝对化。相互借鉴、互补。 国家干预(国家事务)诉讼法

    (2)结构:公私中的边缘法,非公非私人,如:劳动

    大:小袭了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典为主干。分为公法民法(私人事务和私法。 完美主义

。同一部门的汇表。(私法自制)/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将法律划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以判法例和单行法为主干发展起来的。

    单行的条例。

    (3)法官的权限:

    司法的自律

    司法的公正

    大:法官只能原引成方法的规定来判案,对于成文法的解释也受到严格限制。法官不能适用,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法官可引用成文法和判例,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一般不主动行使新的规则。这<, /o:p>

一权利,有制约作用(不愿被人评判)

可运用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官主导过程,作用积极(采证过程)

    (4)诉讼的程序:陪审团:避免法官的职业病

    大:在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多采用合议制和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团

的参审制。采用纠问式的法官主动对被告人和证人进行讯问。

    英:以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为重心,展开诉讼,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人。法庭采

用抗辩式程序,同时采纳陪审团制度。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

    (5)

    大:形成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因而又称为法学家法。

    英:法官和律师起了重要作用,又称为法官法。  (庭审过程中)

    大:更注重实体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英:对程序法给予格外关注。

    法律是一程序。

    (6)哲学基础上:尽管两者都受基督教等的影响,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置于重要位置

,但在哲学理念上向有一定差别。

    大:以理性主义为指导:注意演义的方法。推常法理化、法势化(乌托邦主义)

    英:以经验主义为指导,注重归纳方法。

    (权术主义)更能表现社会的进步

    第七章  法的要素  (构造)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1.概念:P275

    先有规则,后有原则。

    2.功能:

    灵魂、核心、指导作用、灵活性、弹性、统率性。

    反映基本的精神。

    稳定性

    (不能很完善地解决一些法律问题)

    (1)从创作角度看:

    A.法律原则概括和体现了法律制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B.原则是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C.原则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转型具有导向作用。

    (明确改革的方向)

法律的滞后性,反映已有的社会关系。

    (2)法的实施过程中,功能表现在:

    A.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基于不同原则、理念,可推出不同结果)

    B.指导当事人恰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C.补充法律中的空白和漏洞,消除法律体系中的内部矛盾。

    (法律中的体系不够完善或故意留下的漏洞)

    前提:存在漏洞的空白。既有规则,又有原则,要用规则。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教材)

    三、法律规范的概念。P277

    规范worm描述性的,实证性,提供标准

    规则rule国家直接发布的命令。规范性研究。

    一般性,抽象性→不同的方面。

    条义→针对行为,有外在表现。

    最外在的特点:强制性。  如:消费法(留有漏洞)

    逻辑上的完善性→逻辑上自治→改进立法提高积极性。

    并非一个条文就是一个规范。

    四、法律规范逻辑结构

    逻辑上的完整性

    假定:条件。(管制)

    处理:

    制裁:

    五、法律规则的种类。

    第六章  社会主义法与民主

    民主的进程:

    古罗马、希腊、暴力的民主。压迫的、少数人占优势

    与共和制相结合,吸纳了其它主义、制度、自办主义。

    代议制民主。

    各人自由与社会制度间的平衡。

    精英民主:由理念→行为、方法、程序。

    亚洲民主模式:在儒家伦理基础上建立。

    一、民主的概念。  特点:

    1.确认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原则  (实体民义→程序性民主)可操作性。

    2.通过普选制和代议制组成政府,以此形式并实现人民的共同意志。

    (民主过程被操纵)

    能否脱离程序来谈论司法的公正

    3.通过宪政和法治原则限制政府权利的滥用,确立分权和制衡的改权体制。

    (精英论,对大众的怀疑和不信任,少数人和多数人的兼政平民主义。

    代价:把政府政治变得很平庸)

    宪政与民主的相结合,使民主得以自我节制,使免于出现多数人兼政的情形,同时也在民

主中注入了更多的自由因素,减少了以民主名义剥夺自由的可能性。

    4.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个人自由与民主的均衡,

有助于把社会自治与合法参与连结起来,把多数决定原则与尊重和保护少数原则结合起来。

把服从多数人的决定与激发每个人的创作力结合起来。

    5.尊重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化,主张政治的妥协和宽容。民主的重要方面。

    多样性与共识的协调。

    在一个团体中,是存在着异已者的。

    二、亚洲民主的基本特点:(亲性权威主义民主) 东亚、东南亚

    1.尊重权威,强调政治稳定和基本的社会程序优于个人的自由。

    2.稳调经济高于政治,经济发展优先于政治民主。

    民权、人权。

    民生≠民主。  光有民生,再有民主。

    3.关注个人与社会的和协,强调个人的责任意识,及它对导体和权威的服从。

    与自由无冲突,但与平等、民主有冲突。

    差别等级上的和协。

    亚洲式民主式政体这一种混合体,它不但降低了自由,个人的突出和优先地位,还降低

了民主本身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它是否已构成一个独立的民主模式尚不能断定。它

讲的话多特征只有过渡性质。

    三、民主与法律的关系。

    1.立法的民主化问题。(利益采用,政党)

    政党政治与立法的公正性。

    选举制度的弊端。

    群众呼声能否得到重视。

    2.司法过程中的民主问题。

    (1)司法的大众化及精英化的问题

    精英阶层:  法官→现代贵族(西方)

    (剧场式)专业化,高度自治。

    选举制/任命制、几乎终身制

    与民主的冲突

    (2)是否要遵守民主原则

    陪审制等 司法的独立性

    人大制→司法服从民主

    (3)是否要顺应民党。

    民众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3.民主与法制的顺序。

    第七章 经济与法

    市场经济的要求:平等、合理自由等→促进发展、完善。要求以法律来保障。

    市场经济反对任何形式的强制,与政府权力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对抗。一般认为,国家需

对市场要求等方面给出决定、干涉。

    实际上,市场经济应由个人来作出决定,而非国家。

    市场经济作为自动、自发的形式,也对法制有一种天然特殊的需求。

    要扩大到陌生的领域,就需非人格规则来进行陌生人间的联系,并确保陌生人间的信誉。

    消极:可能会分割一些价值,如法律价值。

    法制可限制市场的这种侵官和对政府权力,政治扭曲。(以治垄断)

    利益多元化与法律发展。

    我国:反对政治多元化。

    国际:提倡……

    多元化为法律奠定了良好基础。

    全球化与法律发展

    跨国公司。因特网,经济,自然,人权……

    法律全球化的主要表现:

    1.规则的()(民族)国家化,(非规制化)

    跨国性公司规则及国际性组织规则、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对全球化的推动作用。

    2.法律的地方性与全球性互相交织。

    老挝:地方性经验的全球化,及全球性经验的地方化。

    美的许多法律全球移植  WTO规则适用。

    (麦当劳主义)  人权公约适用于个人、个体。

    3.法律伦理/价值的(全球主义法系)普遍主义化。

    合理的追求,还是一种幻象?

    4.法律的主权特性在一定意义上被弱化。法律的合法性也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得以重构,

在全球化的时代,法律的主权式国家的主权只有通过放弃一定的主权才能得以实现。

    法律全球化的影响:

    1.对于全球性问题的合作与解决带来了希望和便利,但同时也削弱了三、四百年来逐

步形成的民族,国家框架内的政治,经济基本制度。

    2.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打破贸易和关税壁垒,减弱国家保护主义。也对各国

的经济带来了更多的风险。虽然有可能带来更多财富,但也加剧了全球性的不平等趋势。

    3.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全球性的政治合作,但也有可能为霸权主义的强权政治推波

助澜。

    4.把西方的法律价值观推向全球,可能导致诸如法律殖民主义,文化帝国主义等问题。

当然也会促进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沟通,交流,汇通。(因有的民族文化有可能会消失)出现

新的文化样式。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一、与道德

    1.分类:

    义务性道德:人们所必须的

    愿望性……:人们所希望的

个体角度

    基本道德

    非基本道德

    社会整体生存角度

    公共……

    私人……

    统治阶级……

    被统治阶级……

    2.法是否应当具备道德基础(即逆否需要/顿以道德来论法律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

)

    事实上有联系:但不一定有必然联系。

    形式上,有道德基础。

    内部上,应具有一定的道德原则。

    有一些原则应法律化,或叫法律的道德化。

    3.法律吸纳道德内容的适量限度问题。

    4.对于不符合道德,原则的法律的反抗问题。

    经济手段/抵抗权(少数国家)

    革命权——自然权利(非法定)

    二、与宗教

    1.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宗教渊源(基督教源对西方现代法制的促进作用)

    宗教多为统治阶级所利用。

    (1)对人性幽暗意识的认识使人们更多地对于自己的行为和心理进行自我反省,同时也

对持有权利的人有更多的怀疑、不信任,这会激发人们对于权利的监督意识。

    原罪意识。

    (2)对神的宗教崇拜情怀有助于促进人们对法的神圣性的认同,同时借助于对宗教的信

仰,加强了对法律的信仰。

    (3)基于中世纪的多元化制造集团的存在和多元管辖权,多元法律制度的存在,逐步确

立了法律高于权力的理念。确立了权力分公司制衡的规则和机智。

    (4)教会把各种分散的决议,教令训诫系统化,发展成为繁杂的规则体系,同时还改造

了等法,发展出一整套的复杂的法律技巧和程序。

    (5)在中世纪宗教的发展中蕴育出的一系列原则对近现代世俗法律缺席的形式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

    来自于神终极权威观念——自然法观点,(引导出)

    为使人性升华而进行的法律改革原则

    平等原则

    个性和良知神圣原则——契约,财产自由原则明心见性,不合作主义原则——良心自由

原则。

    抵抗权

    统治权受限制原则  改造世界的义务原则

    理性支配生活原则  恢复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合理性的宗教。 

    中国的礼乐文明。

    亲人,贵民,宠德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

    法律的伦理性是否是宗教性。

    法律的神圣性是否需要以宗教的超越性为基础。

    相互支持  借助儒教的神圣性

    来强化法律的神圣性

    3.现代法律对于宗教的态度。

    信仰自由。

    三、法律文化。

    1.认文化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文化:一种生存方式、生活方式,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知识的创造物——广义上。

    狭义:人的精神创造为  心灵的状态,与人类追求完美的精神状态相联系。

    其意义表现在:

    (1)文化作为一种方法引入法律的研究领域,带来了一种新的法学研究立场,也造就了

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学独立部门。

    (2)法律也是一种文化符号,是意义的载体,是人为自己所创造的一个意义世界。从这

个角度来理解法律,可以更深入地看到法律对于人发展的价值,更深入地体会到法律中的人

文关怀,及法律也是人们安身立命的一种依托。

    (3)主张一种整体主义的研究立场,反对孤立的,机械的研究法律现象,强调要法律其

它社会现象的正确关系中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同时也要从观念、规范,制度的有机联系中来

理解法律现象。

    (4)主张一种相对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文化立场,反对形形色色的种族中心论,这使得研

究保持一种开放的立场,并注重学术的自我反思,同时有助于超越各种意识形态偏见的狭隧

眼界。

    (5)关注法律发展的历史连续性和传承关系,对于法律的移植和嫁接持一种戒备的心态

    2.法律文化:

    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最广的意义上,基本上等同于法律上层建筑,或法律现象;

中等意义上,等同于法律意识,即关于法律制度的知识,态度,评价,思想,期待等;最狭

义上,指法律意识中的非意识形态成份,即法律中所隐含的技术,智慧,知识的成份。

    我们将之理解为: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因素,是凝结在制度、机构、行为中的意义和价值理

念。处于其核心的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念、态度和期待,进一步讲,法律文化是由社

会政治、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在历史的进程中积淀下来的有关法律现象的群体性的认识、评

价,期待及相应的行为模式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般特点:

    (1)[重视心理:(对法律的态度,价值观等)

    以宗、法、家族本位为基础,法律美观明显的伦理主义取向。这是一种特殊的条件本位

,义务本位的取向。

    职业分途

    (2)以仁为本的家亲,善亲的等级特权主义取向

    长幼,亲疏  尊卑、贵贱

    (3)以民本、敬天,圣王为补充的重权至上意义取向,这使得法律呈现明显的“人论”主

义色彩。

    “内圣外王”

    (4)重数化以顺民,礼法并用,伦理重法的统治主义取向。

    (5)以天人合一为基础,在差序中求和谐,在行为中逆中庸,在法律的最终目标上追求

无讼。

    (6)法律的伦理化降低了法律本身在社会调解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与行政的合一使得中

国古代无独立的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也没有自治的地位。

    (7)以顺天,重杠,尚德为依托,法律呈现明显的人文主义色彩:

    如;重教化,反对不教而诛,反对刑虐,主张为仁由己,反对刑政,主张法律要用人情、

顺天理,司法中呈现温情。

    4.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问题。

    乐感

    化分文化的优劣存在一定危险性(很难化分)

    现代化与西代的关系:

    现代性:(1)个性的解放

    (2)理性化(合理性)

    现代化:从传统性走向现代性的过程。

    转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1)从等级特权转向权力的平等。

    (2)从个人的身份依附状态转向个人独立和自主,实现个人在法律,社会生活中的主体

性地位:

    新加坡,日本:没有现代性的现代生活。

    (3)从重义务,服从转向重权利和自由。

    (4)从政治和法律的泛伦理化这种特殊形式的政数合一,转向明确化分政治和伦理领域,

公共和私人领域。

    (5)从权威崇拜转向对法律的信仰,以及从思想道德优先转向制度的优先和崇拜。

    (6)以法律作为治民之术的工具主义价值观转向法律作为民治之术的法律牙上观和民主

观。

    (7)从重义轻利的法律价值理念转向义利并重,使法律积极肯定并鼓励个人对其利益的

正当追求。

    法的创制

    特点:1.特定性,国家的特定活动

    2.程序性,对国家机关活动的限制

    3.主改废希腊认于的活动。

    认可法律规范(判例、习惯,道德等)

    法的创制与法的形式的关系

    立法体制:  一元二级多层次。

    二次:中央,地方→多层次

    备案制度:一些法规应报上级机关备案。

    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国务院(行政法规)

    →部委(解释权)

    →各区(地方性法规)

    立法技术:

    法的渊源

    种类:()()()()()

    ()特别行政区的法源:与宪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法的体系

    法律解释

    解释与立法的区别

    概念:广义:无特定性,并不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P336:狭义:特定的机关

    对象:  文本

    内涵:理解和说明

    功能:P337

    目标;表现立法者的愿意——主观说

    分类;

    体制:检察权仍为一种行政权力——西方。

    高检的司法解释权力?是否符合宪法?是行政权?司法权?

    方法:

 

   

 

录入编辑: 王维鹏